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助推乡村振兴

发表时间:2020/12/23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11月上   作者:生秀东
[导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引领者,但是,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还面临着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以及小规模兼业农户转出农地所要求的土地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困扰。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生秀东  450002

摘  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引领者,但是,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还面临着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以及小规模兼业农户转出农地所要求的土地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困扰。同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滞后也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现代化 对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四种规定形式: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所谓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专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的小农户占主导地位的格局向目前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除了一般的小农户之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纷纷涌现。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的提出是相对于小农户而言的。其主要特征有:一是适度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经营,劳动生产率高,二是集约化经营,资源利用率高,三是市场化程度高。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骨干力量。
        截至2019年底,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28万家,其中家庭农场5万家,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4071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466家;农民合作社18万家,入社农户近550万户,占承包农户总数的三分之一;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7250家。全省土地流转面积3823万亩,托管土地面积1.57亿亩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耕、种、防、收等生产环节中发挥主力军作用,推进农业生产向社会化、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带动越来越多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专业农民合作社具有特殊的地位,既是经营主体,也是服务主体。目前,为成员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全省合作社的比重在50%以上,灵宝市宝地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生产产品统一供应广州、深圳、澳门等地大超市及香港西餐厅的高端市场。部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利用技术装备优势也开展社会化服务。社旗县盛康家庭农场利用自身拥有农业先进技术、大型农业机械优势,主动开展多元化经营,为周围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包括机耕机播机收等。农业龙头企业既是全省工业化快速发展的主导力量,也以订单农业形式带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龙头企业一边连着大市场,一边连着万千农户,正在引领和推动着河南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河南多地的发展实践证明,龙头企业具有引导生产、开拓市场、加工增值、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综合功能,带动农户能力强,有利于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同时农业龙头企业让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紧密连接,拉长了产业链条,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
        一、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必然选择
        1.1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有利于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随着城乡一体化深入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工业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农村人口构成和农业生产经营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耕地利用率开始下降,严重威胁到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目前河南省农业生产的现状是:农村家庭承包地一般由缺乏就业能力的老人、妇女在耕种。青壮年劳动力已经外出打工,外出打工收入占家庭收入的60%以上。概括地说,70后农民不愿意种地,80后农民不会种地,90后农民连农村都不愿意呆下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可以解决农业生产后继无人的问题。
        因此,在新时期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取得规模效益。只有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实现较大增长,才能激励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应。
        1.2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当前河南省农业资源和环境约束加剧,依靠资源和劳动投入推动增长的模式难以为继,迫切要求农业生产方式由传统小生产加快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土地流转能够把分散化的小块土地集中起来,把细碎化的地块集中连片,扩大农户耕地规模,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规模种植、规模养殖,有利于建设标准化、符合大工业规格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土地规模经营形成后,农业先进科技推广应用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农民有动力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引进新的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家庭农场可以加快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粮食产出效益。而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则是农业先进生产要素的有效载体,能够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生产性服务。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引进现代要素替代传统要素,加快改造传统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规模化连片流转土地困难
        土地流转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由于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等诸多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难题就是不能租到集中连片的耕地,并保证较长的流转期限。通常的情况是地块比较零碎,流转期1-3年不等。其次,从2011年到2016年土地流转的数据显示,土地总流转面积年均增长率为5%,呈现出流转速度增快的特点。另一方面,在土地流转中80%是以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为主,只有20%的土地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偏低。分散的土地经营不利于农业大型机械化生产作业,许多生产环节要靠临时雇工解决,导致生产成本增加。目前,季节性雇工日平均工资达到100元左右。
        2.2土地流转租金过高
        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其他国家的家庭农场相比较,90%以上的土地是流转而来,地租在农业成本结构中占了很大比重。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租金已经跨入千元时代,需要支付大笔租金。土地流转租金过高,还因为土地租金中包括了小农户家庭劳动力的工资,而不是单纯的租金。
        农民家庭都存在着一个鲜明的特征:家庭中年轻一代进城打工,老年一代在家务农。农村中留守老人在城市就业困难,换句话说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是零。


只要农产品收益超过生产性投入的价格和小块土地租金,他们便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超出的部分是回报给留守劳动力的工资性收入。因此,小规模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入是工资和地租。按照市场规律,家庭农场能够承受的土地流转价格就是地租,但是小农户要求的土地流转价格是农业生产的净收入,也就是工资和地租。工资内化到了地租里,这个过程可以称作农业劳动力价值的租金化,这是老人农业特有的现象。
        2.3农业基础设施弱
        由于农田基础设施年久失修,欠账太多,增加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困难,而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投入又难以承担。漯河市召陵区农展种植合作社反映流转来的土地,由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差而影响生产;由于农业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政策的限制,无法自建晒场、库房。农业基础设施弱的另一个原因是经营主体流转的土地一般流转期较短,在租来的土地上进行长期性投资,会面临很大的合同毁约风险。经营权保护政策不落实到位,经营主体不敢修建农田基础设施,必然加大短期经营成本。
        2.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保险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支付大笔土地租金,每年在支付地租的时间段,会出现资金紧缺的情况。不同于小规模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在经营投入比较集中,资金需求量很大。从先进国家的经验看,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主要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应当包括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互助性的民间金融组织。因为我国金融系统市场化改革严重滞后,民间金融长期处于半违法的灰色地带。当前的情况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不大,民间金融没有发展,支农责任落在商业金融机构头上。但商业银行业务主要针对城市,其客户盈利能力评估和信用担保要求,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满足其贷款条件。例如要求的担保、授信标准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极大地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扩大土地规模。
        2.5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政府扶持力度小,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农业辅助设施用地支持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后,需要的办公用地、农机具存放库房用地、仓储用地和产品加工用地,难以落实。收获的农产品露天存放,遇到雨天,容易霉烂变质;农机具露天存放,也缩短了使用寿命。二是资金扶持力度小,引起不正当竞争。例如有的县出台土地深耕项目,只拿出20万资金,每亩补贴5元,只有少数农机合作社能得到补助,一方面,政策实施成本高,得到补助需要竞争,另一方面这些有补贴的合作社深耕时,每亩少收费5元,其他合作社在市场上被排挤出局,没有活干。三是政策支持往往是锦上添花,造“盆景”。大多数小型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很难得到项目和资金的支持。
        三、加快培育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3.1推进土地规模化流转,提升规模经营水平
        在河南大中城市郊区、中心镇周围的经济发达地区,广大农户已经长期在城镇就业,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长期出租、转让耕地经营权的现实条件。可以因势利导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促进大片土地集中流转,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所谓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农户以土地承包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对外出租或自主经营,所得收益按照农户土地股份进行分配的组织形式。鹤壁市在土地流转中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流转了3万亩耕地,占土地流转总量的7%。
        3.2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正在起步成长阶段,投资数额大,经营风险大,需要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新型主体健康发展。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分配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优化财政支持政策,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对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重点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示范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对生产性服务组织,重点采用购买服务、大型设备购置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
        3.3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首先,长期来看,有序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激发农村金融活力。引导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及其它新型金融机构多元协同发展,互为补充。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正式金融的补充作用,是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家庭农场和现代农业的成功经验之一。
        其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扩大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发展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解决农村小额资金需求。
        在保险方面,以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作为专项扶持资金,提高保险覆盖面和赔付标准。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
        3.4重点发展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河南传统农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小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结构还会继续存在,大多数农户仍然是“自家的地自家种”,限于客观条件而不能放弃承包权和经营权。2017年,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耕地1622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只有15%,说明小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生产格局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这是河南发展现代农业、构建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基本省情、农情。小规模农户相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仍然有小农户的优势,它的劳动力的经济成本是零,这是它的效率来源。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需要重点发展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2017年,农业服务组织为农户托管耕地2007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是18.7%,已经超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耕地面积。所谓土地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完成或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是服务型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土地托管实现了小农户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与农业服务组织技术装备优势的有机结合,对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2017年8月16日。
生秀东:《家庭农场与兼业农户:专业化与兼业化的冲突》,《区域经济评论》2013年第11期。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报告》,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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