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在农村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使命

发表时间:2020/12/24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28期   作者:李红梅
[导读] 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与知识成本、经济成本等现实主客观因素制约,农村妇女儿童尤其是相关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工作面临一些局部问题
        李红梅
        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   四川资阳  641300
        摘要: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与知识成本、经济成本等现实主客观因素制约,农村妇女儿童尤其是相关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工作面临一些局部问题,为提升基层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律师应重点在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援助、涉信涉访等方面参与法治基层建设并在相关工作中砥砺法治情操升华法治情怀实现光荣使命。
         关键词:基层律师;法律服务;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治情怀

        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一直备受党和政府关心支持以及社会各界关注,尤其在广大基层农村偏远地区,由于生产力发展不均衡以及居民科学文化素质相对滞后等缘故,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往往属于弱势群体。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度,基于人人平等、权利保障、实质正义等基本原则,无论家庭的和谐有序健康维系还是青少年儿童作为未来接班人与建设者的地位保障,都需要法律的特别关照。律师作为维护与促进基层法治建设的生力军与一线矛盾纠纷化解的排头兵,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中扮演了不可替代角色,如何维护好发挥好发展好执业律师的相关法律保障作用与使命就成了重要课题。

一、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一般表现与常见问题
        1.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受尊重权。首先,人作为高级智慧生物,要想成长和发展离不开生命权与健康权的支持维系, 因而生命健康权是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逻辑起点,舍此任何问题无从谈起。其次,人之所以为人并与其他生物区分开来,其重点在于人类有自身的价值标准与彼此给予对方关怀与尊重并过一种体面精神文化生活的资格。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受尊重权都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促进共同维系人的基本物质与精神存在。尤其在当今,生命健康作为一种基本人权的地位已经获得了巩固与改善,主要问题容易出现在人格尊严受尊重等精神文化生活方面,典型问题比如农村随意打骂体罚妇女儿童等家暴行为依然存在,夫权父权作为一种民间思想文化陈规陋习依然有一定作用域,歧视女性与女童甚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依然存在,重男轻女抑制妇女生育女童的不良风气依然存在等,都给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带来挑战。
        2.经济财产权。如果说农村地区,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权作为一种最显性的权利随着社会总体发展进步尤其是法制宣传的推动与观念解放而获得了确立与保障,那么相较而言,经济财产作为一种涉及基本人权保障的更为高级而充满现代社会生活意味的基本人权就显得带有一丝“隐蔽性”。这么形容的关键就在于我国传统农耕与封建社会文化中,妇女往往依附于丈夫,基于方便管理等“父权”“夫权”本质要求,无论妻子还是女儿都不被允许有太多的物质财富独立自主支配权,而且这个文化惯性在基层不少农村尤其偏远地区依然局部存在,这就为当代新法治文化治理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带来一定挑战。自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确立与蓬勃发展起来,人的基本社会权利已经远远不再局限于生命健康权,财富自由成为无数职业女性彰显自身独立地位的象征与追求,而且我国宪法与民法等根本与基本法律也都明文规定财产权也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必备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和尊重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与产权,因此对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也理应涉及尊重与保障他们的合法个人财产所有权,主要体现在即使在农村婚嫁中也要区分男女双方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不得随意侵夺处分,在继承方面不应剥夺妇女与女孩的法定继承权而偏袒一方沿袭所谓“男丁继承”陋习。至于少年儿童的必要物质财产权利,也得到了当代法律的合理确认,其基本原则是坚持实施父母家事代理权的同时,综合考虑青少年儿童的认知能力与学习生活必要性,设置民事行为能力的科学范畴,对于少年儿童纯获利益以及合理必要的物质经济生活资格予以尊重。


二、律师对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具体参与支持
        1.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随着我国扶贫攻坚战深度推进,农村贫困人口数量持续减少,少年儿童入学与升学率持续攀升,然而对于大多人而言,法律作为一种专业知识具有一定陌生性,就以往案件启示来看,违法犯罪、民事侵权行为虽然与经济社会地位存在一定联系,但主要与直接原因还是在于“不懂法”,因此律师在维护与保障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方面,应将深入基层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置于最基本和最前沿的关键预防地位,比如宣传男女平等、邻里和睦、保护环境、代际平等、义务教育等。应在坚持普法宣传内容可靠权威的同时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实现因人制宜因地制宜。
        2.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诉讼维权为代表的现代法治生活方式是一种有条件的理想实现机制,其条件性的突出一点就在于维权的成本性经济性。对于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妇女儿童来看,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论从交通成本还是从诉讼费、律师费等成本机制看,都可能对这些弱势群体的维权欲望与现实能力造成一定压力与阻碍。因此为克服法律维权的经济成本鸿沟,应加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入村驻村力度,为特殊人群申请与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从而让维权理想与实质正义不再因经济因素而迟到。
        3.深度参与涉信涉访疏导化解工作。“信访不信法”是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维权惯性思维,由于社会影响较大,并且容易对地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干扰比如围堵道路高喊标语等,但对妇女老人农民工残疾人等农村弱势群体中存在的合理诉求不能简单采取一刀切、一棒子打死等粗暴作风,因此我们一直坚持对涉信涉访问题的防范、化解与疏导态度。相关问题的重要成因是一些弱势群体有维权需求但是苦于找不到帮其维权的知识与渠道,因此一时情急而可能走上漫漫上访路,所以破解关键就在于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应第一时间深入基层了解民间矛盾的成因,为其耐心讲解法律法规并综合选用民事诉讼、调解、行政复议与诉讼、报警等合法途径实现秩序化维权。
三、在农村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中砥砺法治情操
        1.法律服务本质是一种人文关怀。律师深入基层服务农村妇女儿童的过程也是对人民群众热爱与责任感的加深过程,法律服务的本质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有效提升,并反过来提升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可与自我认可度,而无论是增进他人还是籍此增进自己的幸福快乐体验都本质属于一种法律人文关怀范畴。
        2.关爱农村妇女儿童彰显实质正义理性。法律上的平等分为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当形式存在差异而阻隔实质正义的有效实现时,我们就要通过修正形式来实现实质正义,考虑到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农村弱势群体受制于自身各种主客观局限,必要时应在法律服务的形式上开辟绿色通道给予倾斜性支持,以便使他们更好获得来自国家与社会的法治互助关爱。
        3.深入基层服务群众也是强化律所党建工作的生动实践写照。无论保障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还是为其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都根本上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优越性,彰显法律人勇于担当的积极政治责任感,有助培养与提升我们的法治情操与政治情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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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李红梅,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从事基层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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