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

发表时间:2020/12/24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28期   作者:曹铭
[导读] 近期我公司接到某法院委托对某项目进行司法鉴定,
        曹铭
        安徽新起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230001

        近期我公司接到某法院委托对某项目进行司法鉴定,该项目系较为有代表性的司法鉴定项目,现我将该项目具体分析如下,供大家交流参考。
        一、案例简介
        2016年7月,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某国际商贸城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4栋单体楼,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施工过程中,因双方产生纠纷某建设有限公司中途撤场。为此,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某国际商贸城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因现场管理人员对造价工作不熟悉造成工程款多付,要求对多付的工程款进行退还。
        二、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踏勘现场当事人不签字:在某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对本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记录,施工单位虽参加了现场勘验但拒绝在勘验记录表上签字(主要是因为本项目工程款多付,施工方想拖延鉴定进度)。
        2、现场部分标的物灭失: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围墙、道路等由某施工单位按整个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由于该施工单位中途撤场,现场由另一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且工程已竣工。现场此部分标的物灭失,但建设方提供了某施工方撤场时的影像资料及由监理、建设及建设方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的现场实际施工工程记录。但某施工方对上述资料不予认可。
        3、隐蔽工程无法直接鉴定工程量:施工图纸中的独立基础下需做0.5米厚粗砂垫层,建设方在踏勘现场时提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施工方坚持认为已经全部按图施工。


        4、部分项目当事人双方证据都欠缺且争议较大:屋面瓦主材建设方说是甲供材并提供屋面瓦采购票据,但票据上未注明项目名称。施工方认为甲供材费用已经在工程款中扣除且认为采购票据上的价格偏低,因时间较久施工方亦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三、问题的处理
        1、因踏勘现场由委托人(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全程参与现场勘验,鉴定人仅对现场客观事实进行记录,一方当事人对现场勘验笔录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意见,不影响直接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2、经与委托人沟通后,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实际施工工程记录进行鉴定,因施工方撤场时未对现场进行记录和保留相应的证据,标的物灭失的不利后果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3、鉴定过程中建设方要求进行基础开挖测量粗砂垫层厚度,考虑到此种做法会影响结构安全性且不可能对每个基础都进行开挖,鉴定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建议双方当事人约定按设计图纸计算的百分比计入工程价款鉴定中,因施工方确实未完全按图纸厚度施工,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按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的70%计入工程价款鉴定中。
        4、为了不影响鉴定进度,在与委托人沟通后,对屋面瓦主材价格按施工期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考虑,给出具体金额但不给出确定性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中作为争议项处理,由原被告双方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审理确定。
        四、结论
        随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出台实施,鉴定人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时可以有理有据的采用规范中指导意见实行,如踏勘现场在规范中就明确指出一方当事人对现场勘验笔录不予签字,不影响直接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严禁把鉴定工作等同于审判工作,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的条件下,严禁擅自作出确定性鉴定意见并用于成果文件中,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执行,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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