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制的完善

发表时间:2020/12/24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28期   作者:徐波云
[导读]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种使用范围非常广泛的市场交易方式,
        徐波云  
        镇江市西津渡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212002  
        
        摘要: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种使用范围非常广泛的市场交易方式,能够有效的保证建筑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而且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行体系。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市场经济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环境也在不断的变化,近年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方面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而监督职能的失效会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的效率,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招投标过程中监督方面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希望能够通过文章的撰写使得这个问题引起更加广泛的关注。
        关键词:评标 建筑 监督管理
        一、理论基础
        1.招投标的定义
        招投标可以说是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公平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交易形式。具体来说,指的是招标单位针对将要进行的工程,根据一定的程序公开所需业务的具体要求,以此来吸引可以胜任的供应商参与到公平竞价中,而招标人按照流程选取合适供应商的一种市场行为。
        2.招投标监督
        招投标监督具体指的是相关监督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以此来保证参与招投标各方处于公平的环境中。监督机构的主体主要是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以及相关部委委托的专业监督机构。在我国,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的是相关的法律,是招投标依法开展的依据和保证;另一方面指的家就是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是具体监督行为的法定执行者,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规不够完善
        在我国当下,用于规范招投标行为的现行法规比较多,在很多专门的法条和一般法律中都有涉及,但是正因为相关的法律颇多,使用诸多的法律共同的规范招投标这一行为,难免法条之间会产生一些冲突和漏洞,而法律法规作为招投标行为合理开展的重要依据,其漏洞和冲突会直接的导致招投标监督方面的问题。
        2.监督机构职责模糊
        由我国现性的招投标法规可以知道,在招投标的监督过程中,发改委起到的是对整体进行协调和统筹的作用,其本身并不是监督部门和执法部门,只能对关系重大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而行政部门才是负责一般招投标的监督机构。这样来看,二者都负责的是局部监督的作用,却没有一个整体性的监督和执法部门,在这样的背景下,极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另外来说,不同部门负责的监督领域存在交叉,这样参与招投标的主体不知道该听谁的,而发生问题的时候,各部门又会互相推诿,影响监督效能。
        3.缺乏统一的评标准则
        评标可以说是招投标流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公平与否会直接影响招投标的结果。但是在现阶段,却存在着缺乏统一评标准则的现象,这样的评标过程很难保证其公平性和合理性,也就无法确定统一的操作方式,弃高取低的现象时有发生。参与评标的专家大多时候由招标单位进行外派,这样的评标过程相对来说过于随意,没有定量的评选方式,在客观性方面也有所欠缺。

在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评标的时候可以使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价法”两种方法,但采取前者的居多,因为第二种方法有很强的客观性,投标的结果难以进行人为控制,而前种方法中主观评分的成分很高,方便进行人为操作。
        4.处罚力度不足
        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由于监督部门自身的关系也相对来说较为杂乱,导致无法有利的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通常来看,我国大部分省市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主要处罚的方式是警告和没收所得以及取消竞标资格等,这些处罚方式并没有直接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而且在现实招投标过程中,并没有普遍的使用取消中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等方式,虽然有罚款选项,但是罚款金额最多只达到了中标项目金额的1%,这样导致招投标违规的成本过低,滋生了大量的违规行为。
        三、完善方案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上面我们提到过,在现行的法律中,与建筑工程招投标项目相关中的法律界定过于模糊,直接给予了违规者在实际操作中偷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所以相关法条的完善势在必行,更完善、细化的法条需尽快施行,以此来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只要是相关的行为,就必须严格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杜绝单一来源竞标方式或者询价竞标行为的存在。
2.专门招投标机构的设立
    最主要的,是要消除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多头领导以及职责模糊的问题。就现在来说我国招投标监督机构普遍是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来兼顾的,既要负责管理,同时又兼顾监督,但是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来说,尤其是公共性质的工程,管理和监督归责到一个部门很难全面、公平的进行。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将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分开设立,这样可以从不同层面对招投标监督机构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划分为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服务部门三部分,使得管理权、监督权以及服务权相互独立开来,同时又保证三者维持互相监督的关系。
3.改革评标方法
        对现有的评标方法进行创新和改革,以更加适应市场环境的需求。我们可以使用信息技术来改进现有的评标方式,比如可以将全国范围内的专家都编入网络专家库,某工程需要评标,则随机的在专家库中进行评标人员的选取,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认为操作的因素;其次,可以使用计算机中的自动评标模块来对竞标人的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以此提高评标的效率,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评标过程中人为干预的现象发生。最后,通过互联网的共享性,还可以使用网络远程评标的方式,让全国各地的供货商都可以参与到其中,同时各地的专家也可以不受地域限制的参与到评标过程,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人力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保证招投标的公平性。
4.强化监督机制的运行
        上面我们说到过,招投标工序繁琐,包括了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很多步骤,对各个环节进行把控非常有必要,为此需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监督机制的作用,用更加强势更加有效的监督方式来保证公平公正的实现。
        四、总结
        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行为,其开展规范与否不仅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公平,同时也是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率的一种责任体现,所以我们一定要对其监督机制进行完善,保证招投标公平、合理的进行。
        
        
        参考文献
        [1]汪才华.工程招标监管机构常见问题法律之思考[J].招投标与管理,2009(4):7-9
        [2]田孙健.改进和加强招投标监管的对策研究[J].建筑与发展,2010(8):101-102
        [3]潘喜玲,陶亮工程招投标领域若干问题思考与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20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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