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

发表时间:2020/12/24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0年11期   作者:杜俞江
[导读] 摘要:本文就当下社会企业民间融资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方案,更关键的是需要不断深化对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的研究,于本文最后得出“企业民间融资的科学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民间融资困难”这一结论。
杜俞江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浙江绍兴 312000) 摘要:本文就当下社会企业民间融资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方案,更关键的是需要不断深化对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的研究,于本文最后得出“企业民间融资的科学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民间融资困难”这一结论。 关键词:企业民间融资;合法性;合规性 引言: 后疫情时代,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运行的质量,同时也关系到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在全球经济形势迅速变化的当今社会,小微企业能否渡过难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现金流能否保持畅通。 企业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已经成为一种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高效必要的经济发展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小企业之间的资金困难跟周转不灵问题,增强了企业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激发了民间小企业的发展活力,促进了企业和社会的经济发展,对于目前民间融资的形式来看,虽然已经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但企业民间融资仍因多方面原因不被人们所理解与接受。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变得尤为关键,必须走好这一步,为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提供不可或缺的动力与保障。 一、企业民间融资在法律上当前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发展,是一个融资、发展、再融资、再发展的过程。但是资源配置有其不平衡性,金融资源会向优势产业和优质企业流入,那么处于“金字塔”顶端的企业在银行贷款、证券融资、股权融资、租赁融资等传统的融资方式上有较大的优势;而大多数小微企业由于缺乏抵押物、信贷成本效益相对较低,在上述融资方式上就显得竞争力薄弱。在这样的情况下,程序简单、手续简便、融资迅速、还款方式灵活的民间融资渠道便成为了众多企业的选择。但企业民间融资也有其局限性: (一)企业不敢承认有民间融资 由于民间企业运转和人们的思想受到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所以在处理一些经济问题的时候,他们的观念还是比较保守的。对于企业民间融资这一做法来说,由于舆论和各方面的压力,很多中小型企业在利用民间融资帮助公司运转的时候并不敢承认其确实有民间融资的行为,因为企业在运转的时候都需要有一定的测算,管理和监督民间融资的工作。这些工作的存在就是为了促进民间企业融资更健康,更合理的发展,但是由于中小型企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他们在与这些工作人员接触的时候并不敢直接报出自己所利用的民间融资数目。有些企业虽然敢承认自己有相关方面的行为,但是在填数据的时候,许多企业为了避免麻烦,,都是有所保留的,所登记的数目只是真实数目的冰山一角。这种情况就造成了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督,测算和管理都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所以不利于民间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氛围和合理的法律依据。 (二)企业民间融资担保机制缺陷明显 为了降低面向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首选抵押贷款,但是往往这些企业是无法提供有效抵押物的,那么担保机构就成了分担借贷风险的重要力量,可我国担保机构所存在的种种弊病,则使之难承其重。一是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乏力。目前大多数担保机构没有形成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难以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进行有效识别,更未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导致担保机构自身风险程度偏高,承担风险担保的能力偏弱;二是单个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十分有限。民间担保机构的规模往往是比较小的 ,那么就意味着资本储存小,代偿的能力弱,从而倒是担保机构的保额很小,很难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三是担保公司的服务仍然有偏差。在银行贷款选择时就可见一斑,“金字塔”顶端的大型企业有天然的融资优势,在担保公司面前,小微企业还需要再面临一次“矮中拔高”的选择,担保机构乐于服务一些小微企业中规模较大,前景可观的,这就意味着那些小微企业仍然存在融资困难。 (三)财务制度缺陷、民间融资的地下行为等导致企业民间融资核算不规范 在企业财务核算上,由于财务制度上的缺陷,企业不敢暴露民间融资行为等因素,导致民间融资财务核算上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许多企业把借入的资金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但并不把融资花名反映在账簿上,有的将向社会个人借款并入企业内部职工欠款上,借款利息也是通过各种方式出帐,而不能通过正当的利息支出核算。即使有企业想真实反映民间融资数量,在企业会计科目上也没有设置向银行以外的借款科目。 (四)执法部门利用企业民间融资进行干预 执法部门在促进社会秩序良好运行,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有着无可取代的重要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法律在我国的威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执法部门也应当正确理解法律制定的目的和执行的范围,避免给一些健康良好的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耽误其正常发展,影响社会秩序,从而往法律创设目的的反方向进行。涉及到民间融资这一话题,在目前来说还是相对敏感的,所以执法部门为了严格保证经济的运行安全,在执行相关工作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刻板现象的产生,从而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例如,这里要提到的是某试剂化工厂的事例,该工厂是在1971年正式建厂成功,其醋酸钠的生产量在全国居首位。该企业在建成运行以来一直恪守本心,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保证产品生产的质量,运输途径合理性以及经济发展的透明性。作为山西省较有优势的民营企业之一,该企业在管理经济,处理工厂秩序的过程中一直受到周边人们的信赖,所以就有越来越多的朋友开始把自己手里的闲余资金投放到该企业内,该企业定期为其支付一定的利息。在进行这种民间融资的时候,该企业坚持走规范的法律程序,一是保证借据的完整且合法性,并且把原始的凭证进行装订保存,保留证据;另一方面是在代扣税金的事项上,坚持将相关资料上交到税务部门。该企业长期接手民间经济,发展较为良好,民间融资对其企业的发展与运行也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它所给众多融资朋友的报酬也一直是坚守信用。虽然这个民营企业十分规范的进行民间融资,但是在被执法部门检查公款问题的时候,被设定为怀疑对象,调查时间长达半年。一方面耽误了该厂的发展,影响了该厂的信誉;另一方面,也会对其他民间中小型企业造成严重的阴影,这样不利于民间融资以健康的姿态走入人心。 (五)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大,成本高 长期以来,民间融资市场作为小微企业重要而直接的资金来源,帮助了不少融资困难的企业,与此同时民间融资机构承担风险能力较差,游走于法律边缘,风险防控能力较差。某些民间融资机构甚至会挑战法律底线,用高息揽储等违规手段吸纳民间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面临兑付风险时,难以招架,个别民间融资机构负责人甚至卷款“跑路”,,扰乱了社会秩序,引导区域金融危机;而且民间融资机构贷款加大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据相关监管机构调查,公开运营的66%民间融资利率达到了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上,更有甚者,一些地下钱庄的利率更高,这些高利贷机构会葬送一大批小微企业,一旦企业沾染上高利贷,基本就踏上“不归路”。高利贷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极大制约着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 (六)关于企业民间融资的政策难落实 迫于后疫情时代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目前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不少促进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的财税政策,但政策落实的过程却是“雷声大雨点小”,能贯彻政策并真正得到政策福利到企业真的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缺乏科学的调研和评估。财税部门所出台的政策往往针对性不强,覆盖面不宽,不能解决大多数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获得融资的门槛太高。相关扶持政策往往有特定的标准,企业需要满足该标准之后,提交复杂的申报资料,经过严格的融资资格审核,最后才能得到相应的补贴和优惠,那么势必受益者是少数;三是企业获知政策的渠道不畅。不少企业要获知扶持政策往往并不太容易,客观上导致需要扶持的对象错过政策的机遇期,得不到应有帮扶;四是政策执行中被“打折扣”。在当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宽松时,企业所实际得到的补贴金额就会受到限制,那么政府的扶持力度肯定是大打折扣。 二、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跟合规性研究 (一)关于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依据 1.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企业向个人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 已经有明确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2.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当中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的高于当地银行的存款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但是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括利率的本数) , 超出此限度的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与非法集资有着明显的区别 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的区别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分析。就主观目的而言,非法集资的行为人不仅对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较为明确的认识,而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民间借贷行为人无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从客观行为上来看,非法集资行为人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影响社会稳定,而民间借贷纠纷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行为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关于集资诈骗的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分三个档次量刑。本条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本条所规定的“以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了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明显的区别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作了明确的阐述,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的活动。它与民间融资的主要焦点是特定不特定,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作出了详细描述。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四)《合同法》关于企业民间借贷的模糊认识问题 在相关文章中,大多数人认为《合同法》是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唯一依据,事实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只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了规定。关于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为:借款合同以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关系为主,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而金融机构借款时,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借款合同即为成立。 三、促进企业民间融资合法性跟合规性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从国外的经验看,美国、香港都曾通过使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融资,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如香港有《放债人条例》,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所以对于我国的企业民间融资来说,不是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而是应该制定出公平的准入与退出制度,规范民间融资,让民间融资走上正规发展大道。当务之急是出台关于企业民间融资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度,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完善《合同法》及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对企业民间融资法律中的特定群体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大数据得出企业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然后把特定群体具体化;二是应该确定当地的企业民间融资的批准部门,这样让当地的企业民间融资更有保障;三是在企业民间融资量的规定上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指标;四是对“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这一规定应当重新审定,或者将规定的户数扩大一倍以上,或者对这一规定的前提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五是在《合同法》第十二章中应当增加企业与自然人借款的有关合同规定,六是进一步放开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降低小微企业的借贷成本,有助于总体民间借贷利率的下降,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强化政府融资支持政策的解读与运用 近年来,我国政府是十分重视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也出台了很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如2019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表示,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之前一年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然而这样的好政策却有很多企业未能享受到,一方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宣传力度仍然不够大;另一方面,企业收集与解读政策文件的能力不强,导致企业错过已经公开执行的政策,政策的实施环节产生了一定的折耗。因此,小微企业要从根本上解决信息政策传输不畅的问题,借助于各类政策解读平台,及时了解新政策、新规定。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要定时浏览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部门发布政务信息、与社会大众互动的主要途径,高效运用政府的门户网站,可以帮助企业浏览到最新政策文本,了解政策出台前的调研过程,可以更好的理解政策意图。 (2)听取专家政策解读。对于部分比较深奥,难以理解的政策,政府部门一般都会聘请本系统中的相关专家进行政策深度解读,并且会在门户网站上传视频、音频,这样的政策解读往往更加具备有效性。企业可以随时关注此类信息,从专家解读中了解政策,为利用好融资支持政策做好准备。 (3)关注政府融资政策执行情况督查信息。财税支持政策实施之后,政府相关部门会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检查评估,以便随时发现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保证政策意图的实现,这些督查通报往往会发布在政府官网上,企业通过解读,对照检查本企业对相关政策的实际运用情况 (四)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改革财务制度中关于长短期借款的核算内容 由于民间融资有以下四大优势,一是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相比,市场化程度更高,资金总是流向信用度高、效益好的优势企业,克服了正规金融可能有的人情贷款、权力贷款等弊端;二是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时间性强,非常适合小微企业资金周转特点,比正规金融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具有很强的优势;三是民间融资借贷双方相互了解、信息透明,克服了正规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的信息障碍;四是企业民间融资偿债率高。民间融资在企业借款的比重逐年升高,特别是在小企业借款比重中更是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个别企业100%的依靠民间融资。因此,在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中,长短期借款科目下要增加向个人借款的二级科目,也就是说借款科目不仅要核算向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还应核算向其他机构及个人的借款内容。 四、总结 企业民间融资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一种新型经济流转模式。为了让其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更好地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的发展空间与条件,人们应当加大对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支持力度,促进其合法化与合规性的发展,加大对其的研究、调查、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保证社会秩序的良好进行。 参考文献: [1]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J].卢超超.中国商论,2020(11):28-29. [2]王利宾.民间融资风险治理机制研究——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视角[J].河南社会科学,2019(09):43-48. [3]邵剑兵,李威,郑洪杰.企业海外上市的动机与效应:合法性框架下的新解[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6):79-87. [4]陈瑞琴.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J].时代金融,2011(24):138-168 [5]顾卫.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9(19):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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