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会见中应注意的语言风控问题

发表时间:2020/12/2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蒋剑
[导读] 摘要:刑事辩护一直属于律师的主干业务,然而也是执业律师出问题的高风险地带,尤其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遭遇语言不规范及相关信息有意无意传递并导致危害问题时,容易为自身及其所在工作或顾问单位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法务合规与人员培训,增强会见风险防范意识。
        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  610065
        摘要:刑事辩护一直属于律师的主干业务,然而也是执业律师出问题的高风险地带,尤其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遭遇语言不规范及相关信息有意无意传递并导致危害问题时,容易为自身及其所在工作或顾问单位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法务合规与人员培训,增强会见风险防范意识。
        关键词:法务、律师、规范、风控
        在各地司法局和律协通报的执业警示教育典型案例中,律师因刑事会见传话使用语言或夹带词汇不规范等问题而被“达摩克利斯之剑”即刑法306条惩罚事件早已屡见不鲜。从典型案例细节方面看,语言违规的存在方式多种多样,发生在口头捎话和书面转交等方式中,而就传话内容定性方面,一些情况发人深省。如某律师替家属向犯罪嫌疑人会见传话过程中,除了日常寒暄父母尚好还提到小猫病好,后经公安机关发现该字句系特殊暗语,犯罪嫌疑人家属借病好一词暗示赃款赃物已稳妥转移,让嫌疑人不要交代,后因民警及时控制局面才避免酿成大祸。再如,某律师在会见传话时,让嫌疑人在笔录背面空白“自由书写”,后被提起公诉。因此,作为法律工作人员,律师必须牢固树立刑事会见语言信息传递的风险防范与安全意识。
        一、不规范语言类型与识别
        犯罪嫌疑人使用暗语问题作为一种社会亚文化,主要在特定人群文化圈里流行,其使用者具有相对稳定性,尤其在呈现“行业化”特征的犯罪人群中,基于反侦查需要,暗语的隐蔽性和造词规律更加复杂。律师只有增强识别能力,才能防止被利用成为其违规传递工具。
        通常而言,律师在刑事会见中可能遇到的违规暗语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形成,其识别难度从低到高依次为:1.一般敬语指代,例如“大哥”等,识别难度最低。2.通过隐喻在近似概念或事物之间架设后天逻辑联系,从而实现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含义借代,例如“窑”、“窖” 本意指代农村地区就地取材、主要利用土壤而建并供人居住或储物的场所,具有位置偏僻、隐蔽性强、空间可观、环境光较为暗淡等特征,而罪犯试图用来窝赃的空间场所恰好应该具备以上特征,于是在原本用于居住和置物的“窑”、“窖”与“窝赃隐秘处”之间,就产生了建立在有关词语最初含义基础上的,基于后天特定语用需求的新联系。又由于“用于窝藏赃物的地点”表述过于正式与繁冗,远不如“窑”、“窖”短促简洁,基于民间语言交际成本最低原则,以及满足犯罪活动隐蔽性、迅疾性等需求,类似字词就通过隐喻、借代沦为“黑话”、暗语。由于该类词汇后来被赋予的特殊含义与词源本意存在“神似性”,容易引起公安机关警觉,一些律师也可能有所察觉,所以识别难度中等。3.与从“窑”到“窝藏赃物地”不同的是,虽然从“响了”到“暴露”之间也存在共同特征“被发现”,但两者的一般存在语境与形式联系更远,抽象程度更高,而且“响了”更容易混杂在用于描述周边环境的一般对话中,识别难度较高。4.最后一类情况识别起来最为困难,例如“撩串”乍一看似乎与某种小吃有关,但实际上却毫无明示或暗喻关系,为犯罪团伙内部臆造并约定俗成用于表示“买子弹”的犯罪“行业黑话”。另一种情况更为隐晦,例如“病好”等看似正常的交际语句,被有预谋的临时约定赋予特定含义(例如“赃款已被成功转移”)。由于其与行业黑话相比,具有随机、临时、正常语句混杂、小范围使用等特征,所以识别难度较大,对刑事律师察觉或识别等业务能力与经验积累的要求较高。


        二、不同类型违规语言特点归纳
        导致刑事会见风险并被犯罪嫌疑人群体使用的暗语等不规范语言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1.混杂隐蔽性。暗语一般混杂在正常语句中,或者正常语句被用来临时指代某特殊问题从而沦为暗语。比如“家里人都好,猫病也好了(赃款已被成功转移)”,“大胡子没刮(一号匪徒没被拿获)”。2.事先约定性。一般而言,基于对公安机关的忌惮,有组织有预谋犯罪主体之间或与家属,约定一旦被捕后,围绕案情、分赃、赃款赃物隐匿等关键问题事先进行周密约定,并以某些特定字句或符号语言做暗号。3.形成规律多样。例如隐喻、暗喻、借代、象形、会声等,但也不排除个别臆造可能,体现语言的突变性。4.定向性、经济性。满足迅速隐蔽交际定向需要,体现用词主体的小范围群体社交需求、民间语言流变的自发性与语言经济等原则。5.行业性、灵活性。例如一些反侦察能力强的盗窃团伙犯罪嫌疑人,尽可能避开盗窃“行业”通常惯用“黑话”、“行话”,比如知悉度较高的“踩点”,而使用“砸土窑”(在村里踩点盗窃)、“砸黄窑”(在城里踩点盗窃),但对于金融犯罪人员而言,一般不知道所谓“砸黄窑”的确切含义(虽然“黄”可能让人联想到“黄金”等贵金属)。6.地域相对性。如东北地区:土匪——胡子、响马,京津地区:窃贼——佛爷,南方:钱包——方子,如果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地域或者由外地律师承办,则也会产生相对识别难度。7.传递媒介多样。暗语既可以通过口述与记忆方式传达,也可以写在纸质媒介,具有传输媒介多样等特点,都对语言信息传递的规范合法等问题提出挑战。
        三、律师会见中的违规语言无意传递风险自律防范建议
        当前法律框架下,律师群体应首先树立自律观念、风险控制与自我保护意识:
        1.犯罪嫌疑人家属如需“传话”的,应建议其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实现,律师将相关资料带往看守所后,参照《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关于“通信”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除经过事先审阅的“传话”项目本身外,不为当事人无条件直接或间接、故意或者无意传递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尤其应杜绝传递处于密封状态或按照通常理解无法获悉内容的字条、书信等,除非可以确保经由看守所检查。当事人不能将任何带有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者物品都笼统囊括到“传话”范畴里。3.如犯罪嫌疑人家属因年老、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书写传话书信的,可以授权近亲属或者律师当场听取口述并核对后签字,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形成书面文件的,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录音并留底保存以防万一。4.律师对陌生谈话内容享有质疑权与无法获得合理解释时的拒绝传话权,不得直接迫使律师机械照搬其会见谈话内容并传递他人,原则上只可捎带通常伦理语境下的“嘘寒问暖、安好”等类似用语,对于可能涉及冤假错案或疑难案情等看似抵触等语句,应在综合分析后做出慎重决定。如遇难度较高情况而识别失败时,律协与律所应发挥协调沟通作用,防止执业律师被有罪推定。5.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尽量以通用标准语言文字与其交流,如涉及特定地域或者民族语言,尤其案情比较重大的,律师协会或者律所应特别安排通晓地方土语与民族语言的执业律师单独或者陪同前往会见。6.不使用从外界携带入看守所内的签字笔等文具与犯罪嫌疑人交流,提防有关文具被植入微型窃听、窃照等设备。7.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会见笔录上书写、标注与本次会见谈话记录无关的内容与符号,防止犯罪暗语以特殊字迹或者符号、痕迹等方式夹杂在会见笔录中,被律师无意带出看守所。8.必要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在看守所安排下,直接通过视频会见通讯。9.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律协与律所应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情报共享机制建设,经常搜集犯罪黑话术语,开展系统性专题培训,丰富律师语料库,提前为会见工作打预防针。
        四、结语
        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会见时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可能为嫌犯与其家属传递一些语言交流信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博弈问题的存在,这种善意往往成为高风险隐患,为避免被违规利用,律师必须苦练内功增强语言规范性问题的识别能力与风险意识,保障刑事业务依法合规开展。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