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有成品油零售企业品牌输出风险管控分析

发表时间:2020/12/2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亓翰林 郑庆华
[导读] 摘要:山东省地方性炼油厂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屈指可数,因炼厂产能过剩导致山东成品油零售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加油站租售价格水涨船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销售分公司  山东济南  250101
        摘要:山东省地方性炼油厂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屈指可数,因炼厂产能过剩导致山东成品油零售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加油站租售价格水涨船高。以济南市为例,自2016年济南市为整治城市建设乱象,开展大规模的“拆违拆临”行动。受此影响济南市的现有存量站也在逐渐减少,符合土地规划成为界定加油站是否合法经营的关键所在,导致加油站的“稀缺本性”越发强烈,市场竞争激烈,致使加油站市价水涨船高;同时受房地产行业影响,济南市居民住宅用地和商业配套用地价格不断突破“新高度”,客观的经济形势使得加油站网络投资成本大幅增加。面对如此困境,加油站网络开发工作应转向“轻资产、重效益”的原则和方向,重点推进加油站合资合作模式的探索。
        关键词:成品油;零售企业;品牌输出;风险管控
        国有成品油企业站在“聚焦市场化,共建新秩序”的历史起点上,全面领会“共生”新秩序市场的重要特质,把握连接、协同、开放的基本条件,打破壁垒,互联互通。从“争夺模式”走向“联合模式”,央企实力+民企活力=企业竞争力,实现共赢发展,以维护市场稳定、填补网络空白为目标明确合资合作对象,将成立合资合作运营公司平台作为加油站网络开发的主要工作方向,潜心研究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的分析与管控,为加油站合资合作的推进做好基础保障工作,守住风险底线。
        1 成品油零售企业品牌输出风险分析
        1.1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一“合同订立依据风险”
        合主办部门应拟定《加油站委托管理方案》,经过企业内部流程形成管理层决策文件,作为合同签约依据。对于方案中重要的限制输出方权利、增大输出方义务或潜在法律风险较大的条款,应特别标注提示,以确保该类条款具体内容已经管理层事先按权限流程审批通过;此外,确保签约依据中所列重点条款与合同条款完全一致,避免因条款误差导致决策失误,签约依据无法体现实际作用。
        1.2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二“委托方资格资质风险”
        (1)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委托方须具备法人资格,或得到股东或董事会的书面同意;如属法人分支机构,应取得法人授权或依法律规定本身即具有独立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具备营业执照,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均登记合法。如委托方为个人独资企业,为防止其对独自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务必尽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其将加油站资产作为履约担保,在合同中明确并进行抵押登记。(2)资产权属包括权属证照是否合法齐备,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以及其他资产;权属证照登记人是否为企业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托管站及其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之上未设置抵押权、典权以及其他形式的物权;托管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如果托管站为共有财产,则合同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3)经营资质包括具有合法有效的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排污、防雷等前置许可文件;托管站和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卫生、市容、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如果因历史原因欠缺部分文件、目前不影响合法经营的,则应由委托方出具承诺或在合同注明,其负有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补办、整改的义务,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且不得累及受托方。
        1.3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三“合同交易信息风险”
        为避免实际业务履行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委托方银行账户名应当与委托方签约主体名称一致;委托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变更银行收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通知。同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受托方将合作站交输出方管理的其他分、子公司或输出方关联企业经营管理不属违约,且不必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
        1.4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四“发票信息的风险”
        创新内容:(1)合同双方开票时,合同中受托方开具管理费发票,发票信息要按照合同准确填写,发票单位名称应当与签约主体名称完全一致,不能接受委托方指定他人作为发票单位,否则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面临税务部门处罚的法律风险;(2)向消费者开票时,对现金等非持卡客户发票均为委托方开具。在对IC卡持卡客户开具发票时,托管站无办卡、充值功能,不会出现充值发票业务,但可能存在持卡客户消费后要求提供专用发票,因收费主体和实际经营主体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一般应由输出方办卡单位出具专用发票,再由实际经营者向输出方出具专用发票。
        1.5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五“商标标识风险”
        在合同中增加“商标标识管理”条款,具体内容参照如下:(1)受托方许可托管站使用输出方商标,有关商标及标识仅限托管站范围及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除此以外委托方无权对外使用;委托方对托管站按照输出方新形象标准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无权以输出方名义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活动。托管站使用输出方商标标识时应在油站罩棚标识右侧增加“许可”字样,在油站营业室外(加油机旁)醒目位置要悬挂“许可使用”(输出方受托管理站)标识牌。(2)员工着装。托管站员工统一穿着输出方员工制服、防静电工作鞋,服装及工作鞋由受托方提供,费用由委托方承担。(3)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之日起,托管站不得继续使用输出方商标标识,受理使用输出方加油卡,受托方有权及时拆除其投资的设备设施。
        1.6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六“第三方合同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就托管站需要与第三方签订“第三方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托管站与政府签订的计量、质量、环保、道路接口等相关合同,由乙方作为业主与政府签订;乙方如需签订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定点加油合同等商务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参与商谈;第三方合同中与甲方受托管理托管站相关的合同,乙方应交副本予甲方备案。


        1.7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七“劳动用工风险”
        除站长及输出方派出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均和资产所有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在加油站的用工人员登记造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待遇,人员发生增减时及时联系资产所有者,并在托管合同中明确人员委派、用工管理、劳动关系、考核管理、日常管理、员工培训等各项条款,务必明确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
        1.8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八“油品进销存风险”
        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保障输出方对油品经营全过程管控。(1)油品供给。托管站油品必须全部由受托方统一供给;委托方授权受托方签约承运商统一配送到站。(2)定价。以国家规定批发和零售价作为基准,结合当地当期市场实际,参照受托方当期当地对社会油站或合资站优惠供应价格,制定具体供应价格;以国家规定批发和零售价作为基准,结合当地当期市场实际,比照中石化、中海油批发价格,制定具体供应价格;基准销量内油品供货结算价格,按受托方对外公布的当日油品分销价结算。(3)结算。价格按照上款定价方式执行,先款后货。(4)油品储运。受托方对托管站油品进销存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托管站接卸油品必须由受托方委派人员在场方可接卸,并由双方共同进行数量验收。(5)油品销售。受托方拥有托管站油品销售定价权,并按照零售价格挂牌销售;如因市场情况变化等原因,托管站需降价销售的,按照受托方原则核定降价幅度;(6)油品促销。受托方统一组织开展各类油品营销活动时,经委托方同意后,可安排托管站参与,增量部分的促销、奖励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7)IC卡使用管理。托管站IC卡业务类型仅限 “加油卡圈存”和“加油卡消费”两项;托管站使用输出方加油IC卡系统为卡机联动加油模式,严禁离线使用IC卡消费模式;上线输出方加油IC卡系统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维修、系统维护、耗材采购及受托方对托管站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托管站加油IC卡消费款按周期结算,每月上旬双方核对上月加油IC卡加油数据,并结算加油IC卡消费款;受托方按托管站持卡加油数量,按照升油的标准收取管理费。
        1.9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九“数质量管理风险”
        于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1)配备符合要求的加油机和计量器具和持有效资质的人员;(2)为了确保油品质量,界定油品质量责任,双方交接前应当进行油罐清罐处理,授予站长充分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数质量管理措施能够有效落实,并且在加油站改造和更换设备后对油品进行检验;(3)明确损溢处理方式,避免事后纠纷。委托方负责按受托方数质量规范化管理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加油机和计量器具,并承担相应的购置、安装、校验、维修等费用。按受托方要求配足持有效资质的操作员;托管站交接前,委托方负责对油罐进行清洗,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交接后,受托方负责托管站数质量管理。站长有权根据托管站数质量管理需要,提出整改需求,经报受托方审核同意后,由受托方提请委托方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站长可作出停止作业等必要的经营安排;托管站在改造、油罐清洗、更换加油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油品质量的作业后,双方共同抽样送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对外营业;双方每月对托管站进行库存盘点,年终核算,确定对全年全部油品溢余及损耗的承担方式;双方对托管站油品数量、质量进行抽检和监督,并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油品质量检查。委托方如发现托管站存在数质量管理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站长及受托方及时进行整改,受托方应将整改结果通报给委托方。
        1.10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十“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风险”
        委托方严格执行输出方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各项制度,明确风险责任承担。一是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设备设施管理。加油站作为危化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置符合要求的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设备设施,合同中应当明确委托人有配备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设备设施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障加油站正常运营。二是安全事故的处理。委托人作为加油站的实际经营者,受托人作为加油站的管理服务提供者,双方应当事先对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进行约定,以免事后产生纠纷。
        1.11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十一“财务管理风险”
        严格界定双方财务管理界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输出方作为受托方,仅提供加油站运营管理服务,加油站的实际经营者依然是委托方,加油站的销售收入、利润依然由委托方享有,运营管理费用和税费等费用依然由委托方承担,双方应严格界定好财务管理的界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保障委托方收益权的同时,财务管理义务也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以免发生财务争议和行政处罚时牵连输出方。
        1.12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十二“设备设施管理风险”
        输出方在项目合作中仅提供管理服务,合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责任由委托人承担。托管站需要参照输出方经营管理制度,如果实行IC卡加油的,还需要接入输出方信息系统,委托人必须配备输出方管理需要的设备设施,为输出方能够对加油站进行有效管理提供管理基础,如液位仪、视频监控等。
        1.13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十三“便利店经营管理风险”
        加油站品牌输出项目中,需要输出方取得便利店的独立经营权;如果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未能取得便利店独立经营权的情况下,应当使用可区别于输出方及昆仑好客的独立的商号、商标、标识,同时在合同中可约定由输出方完全供货,防止因便利店经营问题给输出方造成不良影响。
        1.14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十四“合作到期资产移交风险”
        在双方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输出方在整个加油站经营管理过程中添置的、合同约定的相关资产,应由资产所有者确认,双方进行公证。
        1.15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分析管控之十五“合作中断的风险”
        在合同订立前,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中止合作情况进行预警,并在合同中进行风险规避。在合同中增加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约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中对添置财产留存证据,双方进行清单确认或进行公证。
        2 结语
        加油站品牌输出风险管控分析,从合作双方法律义务、合作资格、交易信息、发票管理、商标使用、劳动用工、计质量、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和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等主要方面展开综合风险分析,为国有成品油企业加油站品牌输出(包括合资合作)做好了基础保障,守住风险底线,推进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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