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发表时间:2020/12/24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5期   作者:孙平平
[导读] 法治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孙平平
        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法治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积极探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培养更加广泛的公众法律信仰和树立法律权威。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蕴含着我国法治建设宝贵的本土资源,是构筑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基础,所以做好现代化法治建设中法律文化认同的探讨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法治建设 传统法律文化 文化影响
        任何法治的构建都有着传统的影子,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生命力的源泉,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我国十八大以将依法治国始终放在一个核心位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旨,深刻指出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当前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便是法律,所以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进行入手,强化人民群众对法律文化的认同,可以进一步的强化法律的作用,从而巩固法治社会建设的效果。当今要进行法治建设必须尊重中国传统文化,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中有着许多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契合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与对立,讨论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契合
        现今我国逐步推进现代化法治建设,建设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且将“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写入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2014 年 10 月24 日,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顺利召开,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意味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一) 与追求“公平正义”最终目标的契合
        
        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目标。事实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没有明确提出“公平正义”的口号,但仔细思考我国相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不乏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内容。如我国古代提倡“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便蕴含着追求公平的内涵。再如孔子所说得的“天下国家可均也”同样也包含对公平的追求。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一种狭隘的“公平”与“正义”,有时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这样的公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能够代表公平的全部含义。但无论如何,传统的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文化也成为我国走上法治之路的文化基础,为从实质意义上追求公平、正义提供了文化土壤。
(二)人文主义情怀与“以人为本”精神的契合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修养的重要性及心性的修炼。其基本模式是由“人”及“家”及“国”,以及“天下”。将“人”作为重点和基本对象,以“人”为一切的出发点。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文主义情怀。现代西方法治也强调人的作用,它注重对人的尊重,崇尚个性自由。文艺复兴运动为现代西方法治建设奠定了牢固的人文基础,现代西方法治与以崇尚自由、人权为主要核心的文艺复兴运动关系密切。实际上,法治需要这样的人文主义土壤。纵观我国传统的人文主义情怀与现代西方法治的人文主义在实质上是契合的,不同的是,它们前进的方向不同。我国传统的人文主义情怀建构起我国以仁爱为核心的道德基础,我们更多的是受了儒家文化的影响。而西方的人文主义则勾起人们对于法律、法治的信仰和崇拜,但不同的文化进路并不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人文主义情怀成为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精神力量。

传统文化中的人文主义情怀所构建起的以仁爱为核心的道德土壤,刚好可以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精神动力。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律体制的司法具有积极的影响。从司法制度上看,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法律的宣传和教育。西周时期,统治者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理论下,进一步提出“明德慎刑”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就是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这是治理的前提。如孔子所说:“不教而杀谓之虐。”并作为“四恶”之首极力反对。受其影响,当代中国十分重视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坚守学校、媒体两大阵营,同时采用送法下乡、送法入社区等形式大力传播法律知识和精神,让人们具体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客观上也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二是慎用死刑。隋文帝进行法制改革,法律全面轻刑化,又废除了磐、枭、裂等残酷的生命刑,将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将隋朝的三复奏改为五复奏,明显加强了对死刑的控制。受此影响,我国对死刑制度一向慎重,从 2007年 1月 1日起,所有的死刑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后的修正案,取消了十三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规定对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缩小了我国死刑的适用范围。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的“明德慎刑”主张明德与慎刑相结合,而当代中国的刑事政策同样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除此之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调解、监察制度,为当代中国调解制度、执法监督原则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下,又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关于未成年的犯罪,未成年人的年龄是否应该下调,在“明德慎刑”的传统背景下,依据目前来看未成年的责罚年龄是没有改变的。
        众所周知我们历来是一个有等级制度的国家,尽管我们在理论上早已明确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但在法律实践中仍可以看到它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导向作用,漠视法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仍然时有发生。这些观念和行为对法治健设的危害极大。权大于法与当代法治理念始终是处于一个对立面,不仅影响法治建设的进度,而且也极大程度地破坏了法律权威。
        礼法传统多方渗透,阻碍了当代法律秩序的建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历来重礼轻法,所谓“礼法并用”实质上指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和理论依据,有的礼甚至直接规定为法律内容,而法律的功能仅仅是辅助礼治、德教更好的实现。礼源于宗法的观念,特别强调等级和差别待遇。以礼为核心的封建法律制度,公开维护不平等,将人分为不同身份、不同等级,在适用法律时更是区别对待,常有身份尊贵之人逃脱法的制裁。以礼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带给当代中国的消极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在执法过程中多有区别对待的情况,如穷人与富人的区别、百姓与官员的区别。这些区别与当代法的精神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平等原则,对法治建设具有阻碍作用。其二,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人们习惯讲人情,通过关系来解决,而不是自觉接受法律的规范。这些都会导致法律实施的缓慢,使法律秩序难以真正维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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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锋会.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12月.
 【6】苏雪菁、蹇晓燕.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相互作用研究[J].理论前沿,2016年8月第5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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