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

发表时间:2020/12/24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5期   作者:藏格尔·阿力木别克
[导读] 1.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程序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藏格尔·阿力木别克
        北方民族大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750000
        1.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程序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1.1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的问题
        法官的角色混同
        调审不分离是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特点。无论是审前还是审理阶段都能够开展调解工作。虽然此做法有其便利之处,但是法官在担任着调解主体与审判主体的双重角色时,同时也面临着二者之间产生的问题。在相关工作中,针对存在的人员分离问题,理论界也从不同角度对其展开探讨。本文认为,对诉讼内的调解制度予以肯定与保留,在这一前提下讨论调审分离的相关问题。其关键在于是否要对负责审前阶段调解的工作人员与后来的庭审程序中负责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区分。
        争点整理对象不统一
        在民诉法的133条中有所规定:“对于要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需要以要求当事人之间互相交换证据等方式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明确区分”。[]法律争点的整理工作若是在审前程序中开展,审前程序中所产生的预判行为就不可避免?
        第一,在进行梳理后,对于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开始获得了相应的认识,也就便于权利的行使,扩大其权利范围;第二,从法官自身来说,在审前程序中开展法律争点的整理工作,就能够大大节约庭审花费的时间,与此同时,当对法律争点和事实争点有了明确认识后,就能够更具针对性地作出调解,并促成双方之间的和解;第三,审判的效率也能够得以提高。这就有效遏制了庭审活动的形式化倾向,也显示了庭审活动的重大意义。
        2.完善审前程序的建议
        2.1由法官助理主持审前程序
        审前程序由法官助理来负责是比较妥当的做法。法官不适合对审前程序做出负责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与以往相比,法官的数量比较少。超出审判庭的地方。第二,大多数时候,审前程序是在庭审程序开始之前所做的提前准备,其中包含着一些程序性的事项,会使得资源分配失衡。因此,审前程序的工作交给助理开展,是目前来说较为合理的选择。当审判权的运行机制做出改进后,许多法院逐渐展开了“1+N+N”的变革,效果非常好。[]在审前程序中,让助理投入到工作中,整理焦点、对相关证据展开核实工作,都能够提供更多便利。而且,由于身处在同样的团队中,两个阶段的负责人会出现意见相左的情况,通过采用这种方式就能够有效避免,也能够预防法官所提出的一些问题,使法律争点得到统一。这也可以有效避免法官及当事人的时间的浪费。而且,在审前程序中双方所达成的调解书以及裁判书都必须获得法官本人的署名。如果负责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法官是不同的人,那么该法官只要在裁判书上签字,他负责的就只能是庭审程序。

假如当事人对裁判书的内容心存不满,要求上诉,这时,责任的具体认定就不可避免的会干涉到审前程序,这就混淆了互相的责任界限。这种情况下,如果由团队助理来负责审前程序,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都可以由同一名法官来签署相应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这样就不容易由于责任过多而产生混乱。
        2.2明晰事实焦点与法律焦点
        在事实焦点的整理工作中,第一,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确定焦点的界限,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不能过大或过小。第二,“争点整理的对象不仅包括某一规范所适用的范围内的事实,还包括相应的背景事实和一些资料。”为了查清事实的真相,当时间允许时,必须产生纠纷的一些事实的焦点的问题作出细致的处理。除此之外,法官的职责不仅包括对当事人提供帮助,对争议问题作出整理,梳理这些争议的事实问题,将与争议无关的内容排除掉。必须要将指导案例放在重要的地位。所作的裁判违反了指导案例的具体规定时,并不会产生直接责任。但是由于指导案例是一种典型的案例,由最高法院所公布,能够同意案件判决的标准,避免发生一件案子两种判决的现象的产生。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说明,明确纠纷的因素,要遵守的规则都被包括在指导案件中。根据法律争点的比较,发现其中相似的指导案例,这样就能避免浪费时间。同时当事人还能够监督法官的适用法律。如果法官将自己手中的职权滥用,法律运用不得当,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救济措施,尽可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第二,在进行争点整理时,法官要对其提供指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不仅可能遇到另一方突然提出的新证据,也可能是法官面临法官提出的新问题。[]对于法官适用法律来说,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任何机关团体以及个人都不会对其造成不正当的干涉。当事人双方的法律争点也许在于某一法律是否适用,又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适用,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法官没有根据事实来进行选择与其相适用的法律,实际上这种做法就算是对当事人的法律突袭。这种现象有一些不利的后果,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根据事实问题,让当事人提出相应的证据,表达自己的观点,有助于法官查清事实真相,但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仅仅起到了帮助的作用。这种作法也就削弱了当事人承担的角色,当事人参与到诉讼活动中的积极性也备受打击,对法院的监督也就成为空谈。综上所述,对于法律争点问题,当事人应该在审前程序中,与法院一起,做出共同的决定,一起开展诉讼活动,明确存在问题,让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捍卫其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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