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 430000
摘要: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网络的快速发展,自驾出行便捷性大大提高,广大司乘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属性重要性日渐凸显。为更好满足出行服务需求,交通领域政策开始频繁调整,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作为重要服务设施之一,冲击明显,传统的加油站经营管理已不能满足最新管理要求。本文将分析政策变动对租赁经营模式下加油站管理的影响,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管理提出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服务区加油站;政策变动;租赁经营管理;影响分析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租赁经营模式简述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租赁经营,是指高速公路管理者在完成服务区加油站建设后,与油品经营经验丰富、资质齐全的企业开展合作,将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对外出租。目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租赁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整体租赁经营
整体租赁经营是指高速公路管理者选择与当地富有管理经验的石油石化地方分公司开展合作,将服务区(包括服务区商超、加油站、停车区等)整体对外租赁,由承租单位自行办理服务区各部分经营所需的审批手续及所需证照,开展服务区的日常经营。承租单位每年按时向管理者缴纳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管理者负责监督承租单位的经营活动并提出建议。
(二)合资租赁经营
合资租赁模式是指高速公路管理者与当地石油石化分公司开展合作时,先与合作单位共商设立合资公司,再由合资公司承租服务区加油站并开展运营。
目前,合资租赁模式备受青睐,其优势有三:一是在满足实际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实现加油站经营营业收入和利润并表,提升高速公路管理者收益;二是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通过合资公司股东会决策等方式,参与合资公司日常管理,有效解决整体租赁经营中管理分散的问题;三是该模式可有效利用合作方经验,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报批报建、证照申办等工作,确保加油站投入运营的效率。
二、近年来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政策动态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现行经营审批标准被废止
2020年7月3日,商务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发布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国家推进石油产业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举措之一,打破垄断局面,通过降低准入门槛的方式推动油品市场化改革。
结合去年12月《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来看,国家为废止两项办法早已做出过渡期安排,明确要求各地应当做好审批取消及下放的衔接工作。通知中规定,一是取消原油和成品油的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二是明确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三是零售经营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规范均由各地主管部门制定。这些举措均反映出国家对油品市场化的重视,简化加油站经营审批流程已成趋势
但是,作为规范国内成品油经营行为、开展成品油市场监督的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废止直接影响了各省市加油站经营审批的既有要求,各地现有的加油站经营审批操作缺乏上位法依据。结合各省市现有政策规范来看,大部分操作标准是参照商务部2007年发布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来制定,随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废止,各地新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将存在审批规范的空白,而重新确定加油站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规范还需要大量时间,规范空白的问题将对在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经营产生影响。
(二)加气站、充电桩等开始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
早在2015年,国家制定发布《“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正式提倡交通节能减排工程,明确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和加气站等配套设施规划与建设,同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国家鼓励高速公路发展CNG加气站、LNG加气站、CNG/LNG两用站、油气合建站、油气电合建站等。
随着国内新能源利用技术日渐成熟,新能源汽车销量不断提高,国家层面从鼓励、提倡高速公路加气站、充电站等建设逐步过渡为规划与要求。2020年10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要求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网络。与此同时,各省市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于今年下半年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气站及充电桩建设的推广力度,纷纷将高速公路加气站、充电桩等纳入当地交通的建设规划,发布冲刺“十三五”的加气站及充电桩等建设指标,部分省市将加气站考核纳入服务区星级评定范围中,加气站及充电桩成为了星级服务区评定的必备条件。这些变化势必给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带来挑战。
三、政策变动对租赁经营模式的管理冲击及应对建议
(一)政策变动对租赁经营管理的不利影响
在采取租赁经营模式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过程中,现行政策的调整与变动将对高速公路管理者传统经营管理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针对在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现行加油站经营审批规则的废止,对在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报批报建进展产生直接影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第二条“服务区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等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交工进度直接影响到高速公路的通车运营,如推进进度较慢,可能对在建高速公路的如期通车造成不利。
针对已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近期的加气站、充电桩等建设新要求会带来许多问题,诸如新建加气站、充电桩等用地如何获批、原有租赁合同的经营范围如何变更、新建费用如何承担等,新建加气站、充电桩等必然会影响到旧合作模式下的权责约定。
除此之外,执行新政策的任务落在承租单位身上,而承租单位以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新政策的要求往往与其盈利目标相违背,一旦承租单位拖延或拒不整改,高速公路管理者将面临巨大的服务区质量考核压力。
(二)高速公路管理者政策变化应对建议
首先,在加油站经营审批规范变化方面,建议高速公路管理者积极关注高速公路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主动与当地经贸、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沟通联系,了解目前临时性的规范要求,做好加油站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的提前申报,并在加油站建设竣工后及时上报,按时完成项目审核和交工验收。
其次,面对加气站、充电桩等建设新要求,建议高速公路管理者密切关注国家及高速公路所在地的最新政策法规要求,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咨询了解新建项目的要求,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立项审批,同时,做好与承租单位的沟通,就新建加气站、充电桩等项目工作形成补充协议,相互配合,合理分配双方权利义务。
总结
最后,关于承租单位管控问题,建议高速公路管理者在加油站租赁经营项目磋商前期,明确约定承租单位有义务配合高速公路管理者完成各项改造升级,整改的范围与要求必须以当地最新出台的服务区考核范围为准,承租单位拒不执行时,高速公路管理者有权对承租单位进行监管考核,同时,建议租赁合同中约定高速公路管理者有权聘请第三方按照要求完成改造升级,费用从承租单位履行担保中自动划扣。
参考文献:
[1]董秀成.废止“两个办法” 我国石油市场化改革再进一步[J].中国外资,2020(15):10.
[2]王璇.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6(18):44-45.
[3]刘航.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模式与发展方向[J].经营与管理,2015(04):38-41.
作者简介:
姚丹妮,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现任葛洲坝集团交通运营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法务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