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构想

发表时间:2020/12/29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6期   作者:陈玉婷
[导读] 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安乐死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它与伦理道德
        陈玉婷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摘要: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安乐死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它与伦理道德、思想观念、医学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紧密相关。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对其进行了合法化,其他大多数国家都对其采取了审慎的态度。虽然现在我国对于这一制度并没有进行合法化,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在不远的将来,安乐死将逐渐被民众接受,也从立法上取得合法性。
        关键词:生命自主权;非罪化;社会效益;实施程序?
        
        在我国,国家坚定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一切违法剥夺公民生命权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安乐死合法化的第一步是合法,便需要从理论上去切实地论证它是非罪的。人们常常有意无意地把死亡权排除在生命权之外。“要谈死亡权,这是件很特别的事”[1]。殊不知,从本质上来说生命自主权也是一项权利,权利人本人是可以自主选择放弃该权利的。
        一、安乐死的概述?
        安乐死,从词义上讲是指对无法治愈的病人,因为承受精神和肉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本人或其亲友请求下,获得专业医生认可,采取人道措施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此外,安乐死在实行行为上又分为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前者是用不采取治疗措施等消极方式来放任其死亡,而后者则是主动采取措施终结请求人生命。绝大多数国家认为积极安乐死属于犯罪行为,而对于消极安乐死持容忍态度。笔者认为,人活着的意义在于其质量,在于对社会的参与度,并不仅仅在于生命的长度。“安乐死不是病人选择生与死的问题,而是在死亡的过程中,是选择尽可能安乐还是痛苦死亡的选择。所以,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由生向死的转化,而是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2]。”
        二、安乐死的非罪化
        安乐死易被认为是犯罪,原因是它在构成要件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安乐死接近于协助他人自杀,而协助自杀在我国刑法上是禁止的。但是笔者认为,仅从传统四要件上去论证罪与非罪是不科学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违背立法本意。任何一种犯罪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性这三个显著特征。而在安乐死过程中,缺少这三个特征:医生是基于病人及其亲属的真诚的请求,出于恻隐之心进而实施的,不具有杀人故意,其追求或希望病人死亡是实施安乐死的逻辑结果,安乐死的实施人是基于患者本人的真诚意愿,所以不存在侵犯他人生命权利的现象。虽然任何人不存在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但当事人濒临绝症时,安乐死实施人并没有追求刑法所禁止的结果,实施人只是作为当事人结束自己生命的一种手段而已,不论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有违法阻却事由。?
        三、安乐死的适用?
        荷兰于2001年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法案,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的该项法案,对于我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荷兰法律要求安乐死需要符合“合理关怀标准”且对于适用年龄有明确限制。这个标准大致如下:1、院方必须客观真实地告知患者本人病情。2、患者须经慎重思考做出决定。3、专业医疗机构经过科学全面诊疗以确认该疾病没有治愈的可能性,且患者正遭受着无法忍受的痛苦。4、医患双方一致认为除了安乐死,没有其它方法可以使患者从病痛中解脱。

5、相关医生就上述4点出具书面意见书,同时需获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6、医院方需采用合理科学的方式对患者进行安乐死。?
        针对上述标准,安乐死的对象只能是身患不治之症且处于不能忍受的身体痛苦之中的特殊人群。据我国2019年的相关数据显示,恶性肿瘤发病人数约392.9万人,死亡人数约233.8万人,而且发病率和死亡率每年都保持着不小的增幅。我国仅仅这一疾病的病人就有不小的数量,这表明全国范围内还有许许多多患者也正经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安乐死的合法化对于他们来说是福音,更显示着合法化存在的必要性。
        四、安乐死的益处?
        生存还是死亡,在安乐死中是个争论不休的关键性问题。反对者认为安乐死不仅违法道德要求,而且违背了医学宗旨,使得患者失去了康复的机会、继续治疗的机会、以及医学发展的机会;还担心这将会造成严重的伦理危机,它可能会成为某些心术不正的人用以谋害他人的工具、手段,还可能使得那些自私自利的家属放弃对患者的医治,更严重的是,它还可能会间接导致医疗人员为谋私利而罔顾患者生命。对于安乐死可能存在的缺陷我们不应该逃避,但是笔者认为,一个事物既要认识到它的不足也要认识到它的益处。针对不足之处,我们通过严密科学的立法,在每个环节上都审慎规划,大多问题都能被解决,而不能因噎废食。?
        安乐死的合法化,其核心作用就是减少病人的痛苦,维持最后的尊严。对于濒死的人来说,每多一分钟就多一分痛苦,“更长的寿命的礼物很可能是无价值的,如果最终它不得不付出疼痛、无能力或丧失尊严的话”[3]。其次,它能节约资源,提升资源利用率。对家庭来说,救治濒死的亲人无可厚非,但是这也常常使一个普通的家庭陷入贫困,选择安乐死可以省下一笔不菲的费用;对于社会来说,把有限的医疗资源从无法救治的人转移到能救治的人上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救助最多的人。对于反对者认为这是阻碍医疗进步的观点,笔者认为,为了追求医学进步而无视患者的尊严,反而把患者当做一个物体去进行研究,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而且,发展医疗技术并不仅仅依靠临床医学,现在大量的医学难题都是在实验室通过不断专研实验成功突破的。在病人治愈无望的情形下,强行维持其生命,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医疗资源,而且不利于医疗水平提高。
        五、安乐死的实施程序?
        安乐死是出于人道主义而出现的,它的目的在于使人结束痛苦体面的面对死亡,我们需要制定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其实施,避免被犯罪者利用。首先,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比如安乐死管理委员会来统筹管理相关事项。其次,在立法上明确权力分配和责任承担,并规定管理委员会和医院在程序和实体事项中的相互配合。在申请程序上,“患者需本人亲自提交书面申请书,如果患者确实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亲自提交的,可由家属或律师代为交送,但为防止被他人滥用,需要得到公证机构的公正确认。”[4]在申请提交后,由管理委员会及时在所辖区域内随机选择两名在有资质的医院任职的专业医生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是否属于安乐死的主体。当确认患者合乎安乐死条件后,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心理辅导,若十天后患者及其家属仍然愿意实行安乐死,在充分告知注意事项和签署同意意向书后才能实施。与此同时,整个过程需要医院方和管理委员会双方进行医学审查与司法审查,一旦发现有存疑、不合理的地方,应立即停止安乐死的实行。执行程序方面,需要制定出一套符合人道主义、科学简便的操作体系,切实保障患者能体面平静地离开。
        参考文献
[1]汉斯·约纳斯. 技术、医学与伦理学: 责任原理的实践[M].张荣,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98
[2]于洪州. 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1.
[3]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7-49.
[4]林合展.安乐死非罪化探讨[D].中山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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