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大网红被封杀谈网络直播背后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20/12/29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6期   作者:孙华蕊 秦培庆 齐淇
[导读] 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又一新生行业应运而生—网络直播。
        孙华蕊  秦培庆  齐淇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又一新生行业应运而生—网络直播。现在国内,除了一开始的各种原生直播软件,很多视频软件为了增强竞争力,也纷纷嵌入直播功能,这让直播途径进一步被拓宽。本文主要从当今直播的各大网红被“封杀”的背景下讨论网络直播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及整治措施。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问题;整治措施
一、各大网红网络直播现状
        2018年2月12日,网络主播“MC天佑”被《焦点访谈》栏目曝光在直播当中用喊麦形式表达吸毒后的感觉,随后天佑便被直播平台永久封杀。无独有偶,2016年11月7日某直播平台主播“杰哥”在四川凉山某贫困村进行慈善募捐直播,将直播过程中募捐的钱款,发给直播现场的数十名衣衫褴褛的村民。事后却被爆出,这些钱款在私下都被该主播占为己有,从而引发网民热烈讨论。还有前段时间爆火的“乔碧萝殿下”被斗鱼平台封杀,当时的她可以算是斗鱼一姐,凭借着萝莉的嗓音和“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神秘,使她在短短几天里,直播间的关注量就从几万涨到几百万。然而,现实总是让人出乎意料,她的真实身份是一位58岁的老奶奶,当她在一次直播中不慎露脸之后,整个直播间便沸腾了。贡献总榜第一名,给乔碧萝殿下送了10万礼物的榜首粉丝,由于心理阴影面积太大,直接注销账号,“深藏功与名。”
        这一桩桩、一件件的奇闻异事中似乎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社会问题,互联网时代下,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愈加简单快捷,人们展示自己的门槛变得愈来愈低。然而这也间接使我们的网络环境变的更加危险,各种负面影响和文化似乎也找到了最方便的传播途径。下面笔者就具体剖析以上几位主播被封杀背后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天佑在网上用喊麦的形式来描述自己吸毒的感受,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描述吸毒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通过直播来描述、大肆宣扬,就有可能引诱、教唆他人吸毒,从而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再来谈谈那位假慈善的主播直播募捐的行为,这位“杰哥”虚构捐赠事实骗取网民钱财,已经满足诈骗罪的基本构成事实。若网友受骗金额较大,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该主播的刑事责任。此外,这种直播假慈善的募捐的行为也违反了2016年9月份份刚刚实行的《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即“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受害人可向相关民政部门寻求救济。最后,对于这位58岁高龄还在装“萝莉”的“乔奶奶”,对于她这种直播翻车行为,究竟是真的意外露出真面容,还是故意炒作?答案明显是后者。乔碧萝后来自己在网上也公开承认这是一次炒作事件,目的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关注度。那么,乔碧萝直播“变脸”是否涉嫌欺诈甚至诈骗?网络直播打赏究竟该如何定性?在不知情、被欺骗的前提下,打赏的钱款还有被追还回来的可能吗?在类似事件中直播平台应该承担哪些责任?首先,在乔碧萝事件中,用户打赏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相貌只是其中之一。该主播的另一个标签是“萝莉音声优”,所以不排除有用户是受其声音感染而进行的打赏。由于用户很难证明打赏完全是基于该主播的相貌而不是其他方面,所以要认定用户被欺诈也比较困难。但是,乔碧萝殿下上传的照片明显不是本人的,如果她是未经该照片的主人同意私自上传,则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如果说,刑事诈骗是无中生有,那么民事欺诈就可以形容为以次充好,但是由于目前不能确定直播“变脸”是否属于“以次充好”,所以对于是否构成民事欺诈行为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当前大部分直播平台的最大问题,就是割韭菜似的收智商税,赚的是快钱,缺乏长期计划。但是直播只是传播手段的变化,并非是法外之地,线下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业、商品和服务,线上必须做到一致。对于相当规模的平台而言,安全与诚信才是直播平台发展的未来。由于现在关于网络安全治理的相关法律还不是十分完善,导致人们在网络上交往时状况百出。所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整治网络环境迫在眉睫。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的“进化”:最早对网络环境进行管理的法律是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国家只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做了初步规定,之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 成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问题的基础性法律。以上列举的文件对直播平台及直播行为的规范均有所涉及,但都并非直接、显性的。直到2016年4月13日,百度、新浪、搜狐等20余家直播平台共同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 该文件虽对直播行业影响巨大,但仅仅是行业自律文件。随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1月4日又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自此现有的互联网直播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二、网络环境整治地具体措施
        虽然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但互联网确实是人们当前使用最多、接触最广的工具,所以整治网络直播,打造更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必将是大势所趋。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政府的监管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虽然从2016年以来,为了抵制网络直播内容的低俗和不良影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诸如前文提到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等,但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对网络直播监管主体提出具体明确的规范,所以当前应该明晰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网络监管是个大范围的概念,各个部门应该就各自的职责进行领域划分,避免重叠繁冗,以建立起良好的协同机制。
(二)强化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完善平台监管技术
        直播平台作为主播与用户的中介,是监控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加强对平台的管理,首先应该加强对直播平台运营资质的全面审查,从而间接提升平台对主播的审查力度。只有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平台自身,平台才会不断加强自身管理以及对主播的管理。
(三)加强处罚力度,避免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
        采用有力的震慑手段,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任何事物都要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都应该尽力达到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效果。
(四)建立行业自律监管,形成主体效应
        国家应该鼓励成立网络直播行业协会,使每个直播平台之间相互监督,这对于监管网络直播是较为合理高效的措施之一。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而言,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力量难以全面的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而成立行业组织并建立起行业自律机制,实现自律管理与外部监管相协调才是最有效的监管模式。行业协会一旦成立就必须发挥行业自身的主动性和先进平台的的示范效应;,要不断加强对行业自身的管理。要在政府的引导下发挥积极作用,建立起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公约。
        诺贝尔桂冠诗人埃利?威塞尔说:“忘记屠杀就等于第二次屠杀。” 和平年代,英雄无人问津,网红八卦却受众人追捧。被捧红的主播层出不穷,他们享受着无数粉丝的打赏、还有平台高额的签约金。“草根”变“凤凰”已经成为现实,但广大网络主播也应意识到自己不再是那个可以随意行事的老百姓,而要承担起其作为一名公众人物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赵潇. 试论网红经济背后的法律规范[J]. 时代报告, 2018, 000(006):105.
[2]张旻. 热闹的"网红":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记者, 2016, 000(005):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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