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之乱如何治——关于广州拍卖车牌照发放模式的研究

发表时间:2020/12/29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6期   作者:王福超 张诗颖
[导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
        王福超  张诗颖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城市机动车的数量也随之增加。道路拥堵已经成为大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道路拥堵,各个地方釆取了不同的措施,其中机动车牌照额度拍卖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缓解拥堵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其也是争议最大的措施之一。本文将从此角度,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政策法规论述起问题的纠纷与展望。
        关键词:行车乱放;行政执法;行政许可
        1 广州拍卖车牌照发放模式的现状
        以广州深圳为中心的珠三角经济圈。在这几个龙头城市的带动下,其周围一批中小城市开始快速发展。在这三个经济圈中,城市化进程也走在全国前列。珠三角的城市化率已达到75%,而长三角也达到45%以上,大大高于全于全国36%的平均水平。
        大规模城市群的形成对汽车的发展至关重要。一来城市人口的增加会扩大汽车的潜在消费群体,二来随着城市空间的拉大和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对汽车的消费需求也会加速增长。对此,笔者在界定机动车牌照的发放行为性质的基础上,试从行政许可设立条件来分析车牌拍卖的合法性问题,并对车牌额度拍卖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由于供需矛盾过于严重,机动车的中签率接近三千人中一个号,而电动车的等待期也已逼近十年。在这种困境下,有车牌刚需的人们要么被迫选择听天由命,要么不得不采取许多违规操作。
        这些看似严格到近乎苛刻的限制性政策,实际上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催生了大量假结婚和违规租赁等市场乱象。首先,车牌本身是免费的,但是非法租赁和变相交易的价格却很高,说明免费供给制严重背离了车牌的市场价值。与此同时,地下市场的交易所得并没有进入政府财政收入账户,而只是让参与交易的中介和个人中饱私囊。其次,车牌是终身制和可以在家庭内部转让和继承的,所以车牌的数量只会有增无减,机动车数量也年年递增,这使现行政策对机动车控制杯水车薪。当人们不得不依靠运气和违规才能获得刚需服务时,就意味着政策本身的导向出了问题。交通管理等公共政策都要秉持宜疏不宜堵的原则,因为如果采取“堵”的治理思路,就会陷入低效反复的围追堵截。但是,如果转而采取“疏”的治理思路,那么就会取得事半功倍和治标治本的效果。
        2 以新加坡为例看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
        以新加坡为例,该国在机动车管理方面就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显著成效。新加坡的车牌采取拍卖制,且有效期为十年。车牌价格随市场供求而决定,政府不对其设定上下限,这使其价格常年维持在6-7万新币,相当于人民币30-35万元。新加坡现有机动车约100万辆,仅凭车牌拍卖一项政策,政府每年就取得300-350亿元收入。与此同时,车辆购置需要支付一比一的进口税,并采取十年强制报废政策,这使政府又获得了另外一笔可观的财政收入。此外,政府对汽油征收高税,并通过电子道路收费系统收取高峰期拥堵费,进一步抑制机动车使用并增加财政收入。
        新加坡的这些政策收效明显,使其成为发达国家中拥车率最低的国家。与此同时,大量财政收入使政府可以转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使无车可用的居民能够通过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解决出行问题。这使新加坡不用采取限牌或限行等刚性政策,却可以控制机动车数量并提高车辆通行速度。公共交通工具的大力发展也减少了人们对私家车的依赖,使越来越多的人放弃拥车。

由此可见,通过市场手段抑制人们购置和使用机动车,不仅有效限制了机动车数量,也反过来为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财力保障。
        3 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许可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规定来看,行政许可的设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限制公权力,使其依法行政。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于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十三条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哪些立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规定权,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这一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具体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是一种羁束性许可行为,而非裁量性许可行为。在具体的行政许可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了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只有经过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第九条规定了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机动车注册登记方法牌照的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从行政许可的概念来看,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行政许可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为;二是行政相对人只有经过许可后才能从事特定活动,否则就有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只要满足这两点就能判断该行为是否是行政许可行为。在机动车车牌拍卖的行为中,只有拿到牌照车辆才能上路,否则就要受到处罚。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岀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在《道路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牌照的发放条件,除此之外就不应当再另设其他许可条件,否则就有违法嫌疑。机动车车牌额度拍卖行为相当于在机动车登记注册的法定条件外,额外增加了前置条件。“今天的选择决定你明天的结果”,不同的发展策略选择决定了城市交通的不同结果。通过国际经验和中国现实研究可以得到:在城市机动化的不同发展阶段,应当采取与之相适当的机动车发展策略。当违背这种规律,将会为之付出惨痛的代价
        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中国的很多特大城市似乎还在重复昨天失败的故事。当做出了“选择”,城市交通的“命运”就已注定。
        参考文献
        [1]郭晨. 持续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让"秩序之花"盛开绽放[J]. 汽车与安全, 2019, 000(007):39-39.
        [2]顾晓楠. 高速公路清排障与安全行车探讨[J]. 中国高新区, 2018(02):288.
        [3]沈悦, 李伟, 孙海瑞. 日本是如何根治乱停车的?——日本有位购车制度的立法背景和实施过程[J]. 北京规划建设,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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