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宽社会保险缴费渠道的探索

发表时间:2020/12/2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宋晓菊
[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推进,给社保业务经办提出了新的课题。
        绥化市北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黑龙江绥化  152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推进,给社保业务经办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多,内部管理方式不尽相同,为进一步提升社保服务效能,方便群众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们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建设步伐,针对不同缴费群体,实行个性化、多元化、便利化的征收方式,从缴费人角度出发,优化服务,打造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让缴费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方便企业、参保人缴费,增强群众获得感。我们针对企业单位、自由职业者不同的操作习惯,在原有缴费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几种灵活多样的缴费方案,既方便广大参保人社保缴费需求,又极大的减轻了社保部门服务大厅及基金财务人的工作压力。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征缴;渠道
        引言
        社会保障缴款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收回社会保障缴款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缴款安排存在一定缺陷,特别是调查结果不明确、不统一,部分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到2018年3月,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社会保障缴款征收职能移交给税务机关,从而结束了20多年的争议。一旦承担起平稳过渡的责任,就必须尽快修正有关条例,以便建立一个科学上更健全的社会保障缴款规则。
        1社会保险缴费率偏低的原因
        1.1政策宣传不到位
        一些居民政策了解度不够。例如,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居民不知道按年缴费有财政补贴,如果一次性补交15年其实是一种隐形福利损失。还有部分参保群众对待遇计发政策不够了解,同时受老农保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对未来享受养老待遇持悲观态度。不少城乡居民参保意识淡薄,加之普遍收入不稳定、经济压力较大,更重视眼前利益得失,对将来的养老问题重视程度不足。自愿性的缴费制度影响居民参保行为和缴费水平。城乡居保实施的是自愿参保和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策,虽然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制度的有效性显然不足。
        1.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监督、检查、稽核未能全面有效实施
        关于社会保障缴款的征收和审查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机构有责任进行监督、控制和审查,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国家一级的社会保障缴款实际上没有落实,这一事实低于基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机构无法监测、审查、审查和审查社会保险缴款,因为税务机关在其征收缴款的地区没有统一的国家方法来监测、控制和审计社会保险缴款。即使在社会保险局进行接管的地区,社会保险缴款的监测、控制和审计也实际上得到了便利,因为前几年社会保险缴款情况良好,而且知道社会保险基金未来的国际收支赤字很困难。
        1.3制度衔接不畅通
        市城乡居保缴费档次、养老金二者计算方式与省内其他地区不同,给地区间转移造成压力。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关系转移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正常缴费年限不能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对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影响较大。
        1.4社会保险征缴信息公布不到位
        《征缴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许多地区、许多单位没有做到位。绝大多数地方和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对本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不了解,有的甚至对自己的缴费情况也不知晓。近些年,个人缴费情况逐渐透明,职工工资单中有这一内容。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全社会的公告,则没有具体的规则,公布哪些数据,多长时间公布一次,都不明确。


        2拓宽社会保险缴费渠道的建议
        2.1银行汇款缴费方式
        1、企业通过网上或到服务大厅申报生成缴费单据,自行通过银行汇款将资金汇入社保基金帐户;2、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银行入帐明细,逐笔根据银行汇款户名(或备注缴费户名),进入业务系统中查找该单位缴费单据,核对缴费金额一致的,做实收确认;3、金额不一致的,通过人工判断或与该单位电话确认,进入业务系统做实收确认;4、省财政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票据,企业用UK登录社保业务系统,自行打印取得。
        2.2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职责
        现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使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中的“社会保险法征收机构”一词,国务院规定的步骤和具体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保险法征收机构”一词。没有明确的登记社会保障缴款的机构,实际接管的是税务机关或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障机构。国务院现已明确将社会保障缴款职能移交税务机关。因此,在修订《社会保障法》和《税务机关社会保障缴款征收规则》时,可以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障缴款的具体职责写入法律规定,同时规定税务机关作为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关的具体职责以及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机关的部分工作机制。此外,重要的是要为税务机关确定社会保险延误、发放储蓄、明确补救措施、明确规定和适当处罚的权力,并重申不缴纳社会保险缴款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国家各地区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原则,无论是单项征收还是保险缴费之间的统一征收,从而切实贯彻统一征收原则。当然,税务机关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3激活系统接口
        (b)提高基金的综合水平,促进区域一级的一致性,规范区域差异,并促进区域间的转移。在克服体制障碍和将当地居民转化为工人健康保险时,城市工人的养老保险应根据当地雇员在养恤金中的缴费年限增加,同时将存款转入私营部门,从而能够在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改善工人的养老保险。长期而言,应在基金可持续性和城市工人养恤金调整制度优越性的基础上,逐步研究这两种制度,以进一步改变城市三分之二多数的结构,巩固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正。
        2.4采取长期战略替代短期避税来应对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压力下的企业避税活动是一种“扬汤止沸”的短视行为,损害了企业价值及市场表现。上述发现意味着,由于社会保险缴费是企业的一项长期现金流出,存续于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因而企业试图通过避税予以应对显然是一种相对消极的、治标不治本的短期行为。恰恰相反,企业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构建长期的发展战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应对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对企业发展带来的挑战。例如,提高经营管理能力促进降本增效,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等。企业只有树立长远发展意识,关注长期价值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建立长效机制,才能有效缓解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运行成效。本文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和高质量外部审计等有效的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能够缓解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对企业避税的正向影响。
        结束语
        乡镇和村(社区)干部应在自身吃透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强宣传工作,将“多缴多得、长缴长得”作为宣传中心,增强参保者养老保险意识,使居民转变传统养老观念,真正重视社会养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在参保缴费行为上做出更加明智的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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