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宗教在中西法律职业伦理中作用

发表时间:2020/12/2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贾家兴
[导读]
        临沂大学法学院  山东省临沂市  276000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主体在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以及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法律职业伦理不仅仅是要告诉未来的法律职业者或现在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是怎样的职业,有哪些特殊的伦理要求,而且还要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运用职业伦理规则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法律职业所应有的根植于新灵魂深处的神圣感,敬畏感和责任感。
        法律职业伦理与世俗伦理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并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他们之间既有共性又各种具有特殊性。就其共性而言二者都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社会经济对伦理以及法律职业伦理发展所起的决定性影响这是不可否认的。但在其他的影响因素中文化因素尤其是宗教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起到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宗教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虽起不到决定性作用,但是它对中西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与发展各有一定影响。现阶段欧美国家普遍法律职业伦理都透露出六种理念,既对法虔诚,追求正义,倡导人权,不畏权威,坚信法治,忠诚于法律职业。这些价值追求无不展示着基督教的影子。西方中世纪,基督教的教权高于世俗王权,基督教的教义虽无法律之名却行法律之职。法律与宗教呈现出多维度的关联,基督教给予了法律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的神圣性。基督教与法律二者合一的情况在数个世纪后终于出现分离的取向。在经过罗马法的复兴,各种法学派的不断推动,以及政治上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律与基督教教义已然成为两种概念。但这种分离仅仅是外在形式的分离,二者的精神内涵仍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时至今日,西方法学者对正义,人权,自由平等的追求都与基督教神学相联系。乃至西方法律在神学传统下带有基督教的色彩,基督神学所蕴含的法律哲学思想以及传统对法律人的价值追求影响深远。也因如此法律职业伦理所要求的信仰法律,追求正义等价值取向与基督教传统相互融合,基督教传统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反观古代中国,夏商周三代以来中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与西方法律职业伦理相似,都受到神学的影响。此时传统的宗教基本观念是把天奉为上神,天命决定人事。但是这种神学的观点并未延续,周朝末期思想界的百家争鸣,各个学派都不同程度的开始研究法现象,促使着法律职业伦理与神学脱离。直至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随之而来的是在法律职业伦理方面儒家伦理成为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
        儒家法律职业伦理在内容上涵盖了“礼”、“法”,要求其作用上也常常凌驾于政治之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它是社会组成的依傍,是文化的中心,是我们各自的道德所无法代替的。诚然,我们历来敬重道德,在古代,这种道德便由“礼”来实现。

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宗教在中国很快被替代的原因大致上可以说有两个:1、安排伦理名分以组织社会;2、设为礼乐揖让以涵养理性,两者相结合,便再与宗教无关系了。此二者,在古时原可摄于一“礼”字之内。在古代中国,取代宗教的是周公和孔孟之辈的“礼教”。不过说到底,是为了让人们以道德行事,这刚好是与宗教的不同之处。因此我们说,中国是以道德代宗教。所谓“安排伦理名分以组织社会”,即西周宗法等级制度,它是依与生俱来的血缘性为纽带而形成的:所谓“设为礼乐揖让以涵养理性”,即我们所熟知的“礼乐文化”,是在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上创立的有关祭祀行为的规范体系。总体来说,就是宗法伦理学说及在其指导下而形成的道德规范,这是儒家集其大成之成果。比较绝对的讲,尽管它并没有彻底替代宗教,例如佛教、道教及一些民间宗教等,作为宗法伦理性传统宗教仍旧存在,但它的作用在于,使中国的其他一- 切宗教都以儒家伦理学说马首是瞻,儒家伦理也成为宗教教义的核心内容。由此可见,本质上讲中国两千多年的风教文化中,孔子才是重心和中心,尽管当时有众多宗教并存。例如沿自上古时期的祭祖敬天之类,都已成为孔子儒家伦理教化当中的构成部分,我们可以理解为传统的宗教伦理向人文主义伦理学的转化;当然还有很多外来宗教,如伊斯兰教、基督教、佛教等等。不要说与孔子争夺核心地位,它们对孔子的地位没有产生任何影响,相反几乎都要对孔子“示好”,表示并无任何冲突,这样大家才可彼此相安。儒学在战国末年已是显学,但仍然是子学。到了汉代,特别是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以后,不仅儒家经典被尊为经,而且儒学被正式确立为官学,用以指导国家的管理和社会的道德与思想文化,其实质的作用要比宗教祭祀大得多,从此儒学成为中国文化的主轴。儒家法律职业伦理之所以成为正宗,统治者的提倡只.是一个外部的条件,更根本的原因在儒家法律职业伦理本身。由于孔子、孟子、荀子的理论创造,.儒家法律职业伦理使三代积累深厚的礼乐文化从制度文化的层面提升到精神文化的高度,建立起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高度适应了中国的国情。同时,儒家法律职业伦理也集中反映了中华民族重礼尚德、仁爱忠恕、中和博厚的品        格,为知识分子提供了一-种“内圣外主”之道,一种在现实中 超越的人生哲学。因而它不仅有时代性,而且有深厚的民族性和民间性,可以传之久远。
        总之,儒家法律职业伦理为代表代表的是古代法律职业文化的主流传统,它与家族社会形态紧密结合,又发展出一套层次完整的思想文化体系,它兼有了哲学的理性和宗教的觉性,也兼有了道德之重和智慧之明,如《中庸》所说:“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因此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法律职业伦理在传统社会中的正宗地位是无法取代的。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已然不再受到宗教的影响。我国已然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伦理,但在其中也并未完全抛弃宗教的影响,儒家学说的公平正义,仁爱,公序,良俗等都依然在存在。
        作者简介:贾家兴,出生年月1998年2月,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山东省博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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