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民法典》实施对电力营销关系的影响

发表时间:2020/12/29   来源:《中国电业》2020年26期   作者:蒙晨
[导读] 电力行业是现代能源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性能源产业,对国民经济具有关键性的保障功能。
        蒙晨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  广西防城港538001
        摘 要:电力行业是现代能源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性能源产业,对国民经济具有关键性的保障功能。电网企业目前处于转型乃至革命的关键点,正由传统的电力供应者,向电网运营商、能源产业链整合商、能源生态系统服务商等方面转型。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电网企业影响较大主要体现在合同编、物权编、侵权编,以及新增的人格编。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深入解析《民法典》实施对电力营销关系的影响,为电力营销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借鉴与思考。
关键词:《民法典》;电力营销;影响;建议
前 言
        随着时代的向前发展,我国社会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全国各行各业都在向数字网络经济时代迈进,2020年突发的重大疫情更是进一步加快了我国社会大转型的脚步,在此大背景之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为将来很长一段时间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电网企业在我国经济体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国计民生都无法离开的一大国有能源企业,《民法典》的出台对于电网企业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作用于电网企业旧有的业务与功能,更是催生了一些新型产业。本文笔者通过对《民法典》颁布后电网营销业务、电网建设及运维业务的变化以及新型业务的出现进行深入的研究,进一步分析《民法典》对电网企业产生的实质性影响。
一、《民法典》对电网企业的总体影响
        总的来说,《民法典》的出台对电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典的约束要求企业有更强的合法意识与证据意识,国家也希望通过该法典的落实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涉电企业法治环境。不仅如此,《民法典》也对供电人以及用电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以往的法律条款中相对疏忽的一个版块,但该法典仅仅是对以往条款的细化与补充,并未进行大刀阔斧的修订,这样的微调能有效的做到在保证涉电双方权益的时候并未严重影响电网企业的正常运营。
        与电网企业相关的《民法典》条款首先出现在侵权责任编第八章中,但在整个发电中与电网企业相关的条款并非只是作为其他条款的附属内容而存在的,该法典在合同编第十章直接以“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标题,体现出国家对于规范电网企业运行的重视程度。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影响着电网企业运营市场的法律是现行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在长期以来的使用中逐步被修订完善,外加长期以来我国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模式也趋于固定,因此新法典也基本上保留了以往的相应内容,避免市场产生大的波动。不仅如此,《民法典》中统一将电网企业称为“供电人”,并没有将传统配电公司与新型增量售配公司区分开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相关立法单位对于目前电力体制改革的肯定。
二、《民法典》实施对电力营销关系的影响
        尽管《民法典》在总体大原则上并没有对以往的法规进行大的变化,但在有关于电力营销业务的细节条款中,依旧发生了变化,主要变动之处在于以下三处:其一是明确认定了以往格式合同的条款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效益;其二是将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其三是将供电人终止供电应提前告知这一约定俗成的规则上升到法律义务的角度。
(一)对格式条款及效力的认定
        电力企业作为国计民生都不可或缺的一类公司,旗下开展的业务类型和数量都是非常庞大的,这也导致电力企业需要同时处理多种类型庞大数量的合同,在多年的演进中,格式条款因其高效性脱颖而出并沿用至今,因此传统的《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做了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也明确写出了提供条款的一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立法者充分肯定格式条款对于电力企业的价值,因此该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与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更明确更细致的规范,在法律条文上的主要变化有以下两点:其一是在传统的定义上取消了“为了重复使用”这一目的;其二是新增一条约束条款提出者的法规,即当条款提出方并未向接受方详细说明全部条款内容,使接受方在忽视了某些影响重大条款的条件下同意了该条款时,接受方有权提出不将该条款计入合同内容的要求。

《民法典》在传统法律条文上做出的上述改变不仅进一步对格式条款提出方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更做到了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条款接收方。
(二)进一步明确供电人中止供电的提前通知义务
        传统的《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用电人在催告之后仍未按时缴纳电费和违约费时,供电人有权依照合法的流程对其停止供电,与此同时,电力市场中同时共同遵守着《供电营业规则》这一套并不具备法律效益的条文,其中67条明确规定了如果供电方终止供电必须提前通知用电人,《民法典》制定者则将上述两条规则结合起来,使停止供电需提前通知这一约定俗成的规则成为供电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但这一改变实际上并不会对我国电力市场中的供电方产生任何影响。
        这两点变化对当前我国电力企业市场中格式条款的制定和履行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种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格式条款定义的细化实质上是对制定条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只要其中一方在未与另一方协商时自行撰写出的条款全部认定为格式条款,这时该方就已经需要承担起为另一方解释条款的义务,这一整个过程都无所谓提出方到底抱有什么样的目的。另一方面,新法典明确表明一旦提出方没有有效履行说明义务,该条款将不成为合同内容,这一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格式条款对提出方的约束力,同时又削弱了对接受方的约束力,不仅如此,当提出方履行过说明义务后仍然出现纠纷,判决时仍会偏向对接受方有利的解释,这样有效的保护了条款接收方的权益。
(三)明确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无论是传统的《合同法》还是电力领域专用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文本都明确表明供电方应当承担强制缔约义务,《民法典》在承袭以往条款原则的前提下新增了一条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这一条款将供电方的强制缔约义务进一步细化明确,也为用电人提供了一个新的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方式。
        《民法典》在强制缔约义务方面的变化本质上只是对原有的条款赋予了更强的法律效益,因此对于实际供电市场的运营不会产生影响,尽管如此,《民法典》在落实过程中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供电人”指代的应该是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但目前电网市场中存在着某些社会资本控股取得经营权的现象,尽管它们不属于售电公司但是也必须承担强制缔约义务。其二是供电人应根据相关条文和实际情况明确制定出用电方合理要求的范围,在进行公示之后严格遵照既定规则执行。其三是有关于供电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方面,《民法典》中并未进行明确规定,这也是该法典存在的一大漏洞,目前我国正在对《电力法》进行修订,这也是明确责任承担方式的最好时机,笔者在分析了相关案例和条文后认为,当发生违反义务的情况时,首先应使供电方继续履行义务,但如果供电方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该义务,则必须对用电方提供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是对于用电方因没有成功订立合同而造成直接损失的一种赔偿。
(四)关于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还在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上也做出了一些改变,总的来说是将传统《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更改为“赔偿责任”,前者更侧重于侵权赔偿的方面,而后者则是将这种限制放开来,无论是供电方没有遵照合法要求供电还是用电方没有遵照合法要求用电而造成利益损失时,双方都能选择合适的方式提出合理的诉讼赔偿,从而更有力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对于供电方来说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是如果因为用电人失误而出现赔偿问题时,供电方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选择最适合最有利的赔偿方式,为企业平稳发展铺路。其二是供电方在日常运营供电中需要对各种合同收据等证据物品进行规整和保存,以保证和用电人出现纠纷时能拿出充分合理的证据,从而提高胜诉率,减少需要赔偿数额,同时也保护企业口碑。
结 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电网企业为应对时代变化稳定创收,并完成自身的转型升级,必须增强自身的合规意识、权利意识、危机意识,增强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民法典新增的电子合同类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关怀弱势群体等条款,既是民法典对电网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电网企业必须面对的新挑战。
参考文献
[1]王亮.大数据背景下电力企业营销管理创新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5.
[2]薛军.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J].中国法学,2015(04):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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