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如何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0/12/30   来源:《建筑科技》2020年7月上   作者:田野
[导读] 现在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占有很大比例,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

辽宁省朝阳市消防局   田野

摘要:现在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占有很大比例,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但是火灾事故同样不可低估。许多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就是敷衍。企业就应该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争取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动权,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笔者根据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浅谈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  消防安全   管理
        一、企业在消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在消防监督领域从事检查工作,企业内部大都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建筑布局不合理的,发生火灾后易蔓延或影响其他建筑物安全建筑物的结构和耐火等级与其使用性质不相符的,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建筑物的通风采暖系统、电气设备、内部装饰装修不符合要求的;火源、热源、电源距可燃物较近的,如炉灶、火炉、锅炉、烟囱、蒸汽、电热器具、煤气灶、煤气热水器、煤气管道靠近可燃物或可燃结构的;禁火区内有火源的;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没有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的,或避雷设备失效的;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而未安装的,或静电装置不符合要求及失效的;电焊工、电工、油漆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工种人员不具备消防常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人员未经消防培训,不具备安全常识上岗的;消防水源不足的;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缺乏及损坏的;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如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品;在工作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易燃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缺少防火制度和相应措施,工作人员不懂防火和灭火知识的;电气设备的类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电气设备接触不良、缺乏安全装置的;安全疏散出口少,消防通道不符合规定或堵塞消防通道的,无疏散指示标志,无事故照明的或失火后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影响水源使用的。
        二、企业在法律、法规中的责任
        《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企业在消防管理责任落实目标
        1、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等内容。
        4、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专用仓库以及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5、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员工进行一次逃生自救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演练。
        6、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要时刻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05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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