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与社会---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切入点

发表时间:2020/12/30   来源:《继续教育》2020年第5期   作者:杨尼惹
[导读] 本文以翟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研究起点,分析了该书的研究路径,阐释了我国传统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及其价值基础,以期找寻新时代中国社会与法律的内在联系。
        杨尼惹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710000
        摘要:本文以翟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研究起点,分析了该书的研究路径,阐释了我国传统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及其价值基础,以期找寻新时代中国社会与法律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法律  社会  法治
        读讫翟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中华法系之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而震撼不已。也为翟老之渊博的学识,孜孜以求之治学精神所钦佩。翟老以一个社会学者的视角,对中国古代法律史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研究,为我们再现了规范延绵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巨著问世,堪称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领域的里程碑,博冠中西,享誉世界。
        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研究路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主要运用社会学、历史学、法学和人类学的方法,引用大量的正史、野史、笔记、小说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个案和判例等法律文献,把正式的法律渊源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通过社会这个媒介无缝的融合在一起,摒弃简单的再现法律规则这种史料整理的研究方法,赋予法律形与魂,通过对产生法律之社会沃土的深入研究,将写于文本之法律实然化,深入查找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的断链之处,揭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关系,这与分析法学派,只关注法律条文及其逻辑推导,割裂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更显得相得益彰,论证、说理更加深刻,也更有中国的乡土气息。
        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主要内容
        (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引礼入法”的特点尤为突出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从细微之处入手,以点带面,通过研究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4类一般社会所具有的属性,提炼总结出推动中国法律发展的背后引线,即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但究竟孰优孰劣?翟老从礼法之争谈起,先秦时期,礼法之争可谓是势如水火,非此即彼,儒家倡导礼治,法家倡导法治,到战国后期,诸侯各国为了争霸天下,力图富国强兵,儒家之道德教化难以在短时间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故以秦国为代表,开始实施商鞅变法,秦国一跃崛起,统一六国,其法家治国思想占据主导,立法思想主要体现的是法家思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家逐渐失势,儒家则逐渐兴起,尤其以董仲舒推行“春秋决狱”为标志,引儒家经典予讼狱中,利用儒家在政治上的优势注释法律,由此两种,春风细雨般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直至曹魏,儒家拥有了制定修改法律的机会,其利用难得之政治环境,大刀阔斧将儒家精华注入法典编撰与修改中,大踏步迈向引礼入法的历史进程。到隋唐提出“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实现了法律儒家化,其后都是以此为蓝本,虽有变化,但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中的正统思想则未曾改变。至此,中国古代法律礼法融合,以礼为主,以刑为辅法治思想基本定型,儒家与法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也由此形成。为将“礼”具体化,从先秦起,引服制以断狱听讼,通过服制来衡量罪轻罪重,从而将抽象的礼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
        (二)从法律的分类上看,重刑法轻民法的特点尤为突出
        与西方法系相比,这是中华法系显著的特点。究其原因,从经济基础来说,中国是一个大陆型国家,崇尚农耕文化,经济上追求自给自足,商品贸易、物质交易等发展缓慢,导致对规范相关法律行为的立法需求少,自然而然在法制架构上就出现民法弱化的现象。

从法律主体上说,在封建社会中,商人社会地位低下,通常被列为庶人,这与西方海洋型国家商人的地位截然不同,由此必然导致普通大众弃农从商者数量少,法律规则的形成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然在中国受商人数量少、商品贸易不发达等客观条件影响,造成民法在古代中国法律体系所占分量较少。然而,封建统治者为了维系其统治秩序,思想上采取儒家思想教化臣民,为君权天授披上合法的外衣,认为君主权威上天注定,臣民唯有顺从成服。行为上通过制定大量刑法,违反规定者附以笞、杖、徒、流、死刑罚,威慑臣民,规制其行为,以巩固其统治地位。
        (三)从法律关系上看,身份、阶级影响定罪量刑的特点尤为突出
        在现代法治社会,身份主要对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有影响,而在刑事法律关系上身份的影响则少之又少。然在古代法律中,身份因素不仅调整民事领域,而且影响定罪量刑。纵观整个古代法律史,其立法指导思想始终以维护“亲亲”“尊尊”的伦理纲常为目的,故尊犯卑、长犯幼较之常人相犯处罚更轻,然而卑犯尊、幼犯长则处罚较常人更重,子孙不得干名犯义,亲属严禁相奸,此种以身份决定刑罚轻重的特点在古代法律史中是特点鲜明,独一无二的。就阶级而言,翟老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社会阶级划分为贵族官吏、良民和贱民3类,通过分析各阶层的相互关系,以此阐释各阶层的法律地位。贵族官吏与民相犯比常人相犯处罚更轻,反之则较常人处罚更重。以良犯贱处罚比常人相犯轻,以贱犯良则比常人相犯处罚更重,其背后蕴含的是维护贵族官吏统治地位的立法思想,通过划分阶级制定法律的手段治理国家,此时法律基本上沦为封建贵族统治其他阶级的工具。
        三、结语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智能科技的大量涌现,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必然引起社会的大变革、大发展,当今社会正悄然步入智能化社会,其中算法扮演着内在驱动力的重要角色,在某种程度上说与封建社会的土地一样,成为智能社会的生产力,必然带动经济基础的变化,要求以法律为代表的上层建筑也要顺应此种新生事物的变化发展,要求理性选择法律制度,确保法律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然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则建立在以土地为中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统治者以君主之法管理国家,支配人们,而自己成为法外之人,他们是法律的代言人,通过国家机器将人们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运用礼教为代表的意识形态推崇“尊尊”、“亲亲”的纲常伦理,实则是固化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严重与现代法治以人为终极目标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在继承和发扬我国的传统法律时,要有辩证的看待,既要避免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无用论,又要避免传统法律之上的守旧思想,要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的是以人为本,其核心要义就是以人为中心,把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人的全面发展融入到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树立权利本位意识,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中始终贯彻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确保人民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实现一切发展为了人民,造福人民,服务人民。在立法上,要建立人民参与法律立、改、废、修的制度机制,法治建设要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确保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实现良法善治。在执法上,要妥善处理人民矛盾和维护法治权威的辩证关系,杜绝危害人民利益,减损人民权益的行为,在社会中形成信仰法律,崇尚法律,认可法律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上,坚持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畅通人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让人民的冤屈得以伸张,人民之间的纠纷得以化解,人民的合法利益得以保障,避免冤假错案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悲剧再次发生,避免司法腐败让人民丧失对法律正义性的情感认同。
        总之,《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文笔优雅,耐人寻味。书中所展示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既是中华5000年文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又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借鉴作用。如法制宣传,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与儒家的道德教化不谋而合,要求对公民进行事前预防;再如亲属相隐不为罪,亲亲得相首匿,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一脉相承的继承。
参考文献:
[1]翟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版,导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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