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申诉制度的完善

发表时间:2020/12/31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姬玉洁
[导读] 摘要:学生申诉制度是规约高校教育管理权和救济学生合法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学生权利的救济与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学生维权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天津天津  300222
        摘要:学生申诉制度是规约高校教育管理权和救济学生合法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学生权利的救济与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学生维权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大学生申诉制度依然存在原则性规定与可操作性机制脱节,凸显了一些不足和问题,通过推进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实体化建设,优化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结构,适度赋予其监督权,并不断规范申诉处理过程的程序机制建设。
        关键词:大学生申诉制度;问题;完善
        近年来,由于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而引发的诉讼屡见报端。学生申诉权是对学生权利的救济,具有准司法性、行政性和专门性等特征,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保持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本选题对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对国内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完善我国高校申诉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概念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基础。《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具有对学校处分不服时提出申诉权利。《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是高校学生申诉权和申诉制度建立的基础。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提出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标志着这项制度的正式建立。新修订的《规定》专章就学生申诉进行了明确,是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1.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法定制度: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设立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公民权利在学生受教育这一特定阶段,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一种具体体现,具有法定性。
        2.学生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性:学生申诉是由学生认为自己权益受到学校侵害时向学校和教育部门提出的,而不是向司法机关提出,而是一种行政性的,其最终的裁决也是行政性的,学生申诉制度具有非诉讼性。
        3.学生申诉制度是权利救济制度:在高校教育中,学生始终处于被教育和管理的地位,处于一种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生无法通过强制手段来制止或者回避等,只能通过法定的申诉制度进行救济。
        二、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申诉机构的设置没有统一的规定
        新修订《规定》就校内申诉机构建立上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规定委员会由一般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引入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但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到底具体为哪些和各委员构成比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申诉范围狭窄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学生能够提出的申诉范围有限,仅对例如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影响重大的决定可提出申诉,涉及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方面和像名誉权、人格权等,学生的成绩、奖学金的分配等许多方面没有细化统一。
        (三)校外申诉权的虚置
        一是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机构设置上没有明确;二是就目前体制讲,学生校外申诉权都统一归并为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地方管理的高校对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复议结果的执行上是可以落实的,而对于由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高校在落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复议决定有难度;三是由于高校管理体制的问题,对于学生的投诉,省级教育部门对部属院校的监督,责任的追究很难实现;四是申诉制度虽已建立,但这一制度的效果怎么样,难易衡量比较。


        三、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申诉处理机构
        1.完善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一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申委会成员的,这样更加公平、大众易于接受;二是适当提高非学校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教师及学生代表人数,学生代表通过学生选举产生,或是学生会主席;三是申委会的组成人员,除《规定》要求的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及教师代表之外,增加心理学家,可照顾到学生的心理状态,加强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减轻其所承受的也理压力,缓和学生和学校之间的矛盾。
        2.完善申诉处理机构的工作原则
        (1)学生参与
        一是提高申委会组成人员中学生代表比例,保障申委会的决定能够反映学生群体的意见;二是保证在申诉处理过程中,提出申诉的学生能够享有充分的申辩权和陈述权,阐明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诉求。
        (2)申诉不加重
        申诉不加重原则要求申委会在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时,平等的对待二者,不应受特别权力思想观念的影响,在作出处理决定时真正遵守公平、客观、合理等基本要求。
        (3)申诉执行停止
        在学术申诉期间,学校的原处罚决定停止执行或暂停执行,等申委会作出最终的复查决定后,再继续执行,这样把学校和学生的利益损害降到最低,有利于维护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宗旨。
        (二)申诉机制与现有其他救济程序的衔接
        1.申诉处理决定的定性
        应当通过《规定》实的施细则来进一步明确:如果申诉人对申诉机构的复查结果满意,此裁决就应为最终裁决。如不满意可向提请校内审查和校外审查,甚至行政诉讼,直至问题解决的最后裁决为最终裁决。
        2.校内申诉与校外申诉衔接
        一是完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处理机构。设立专门机构,由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申诉的处理,从而确保处理的质量。二是针对高校的隶属关系明确受理权限。对于与地方所属院有关申诉应当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和处理,对于国务院部委所属院应当明确由教育部直接受理和处理,从而保证行政申诉的有效实现。三是应当把校内和校外申诉并行,从而允许学生根据情况自由选择。
        3.申诉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通过其它司法解释或者规定就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可以规定对对于涉及开除学籍、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重大问题,可以不通过校内申诉,直接进行校外申诉,申诉人对校外申诉结果仍不满意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诉讼是校外申诉程序问题作为了提起行政诉讼的前题;而对于非开除学籍、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重大问题,要提行政诉讼则必须是申诉人已经用尽了校内、校外申诉仍没有解决的情下使用,从而减少浪费。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应当指导申诉和行政诉讼并列,让学生自主选择。
        (三)拓宽申诉范围
        一方面细化学生可申诉的常见事项,另一方面留有兜底规定,照顾到新情况的出现。将那些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严重关系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方面要纳入其中,既要照顾到我国高等教育运行的现状、学校的资源分布,又要不能忽视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己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学生申诉范围进行如下划分:一是受教育权方面,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严重处分,学生自己实施的休学、转学、复学等方面;二是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违规处分,如学生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破坏学校教学设施情况严重时;三是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犯,如学生的隐私权、荣誉权等方面;四是学生的财产权,如强迫学生购买指定教材、乱收学费等影响重大。
        (四)加强对学生申诉制度的宣传
        申诉制度的普及增强了申诉制度的权威性,避免学生对申诉制度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打消学生对申诉制度可能暗箱操作的疑虑,使学生积极启动申诉制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
        (五)增强对学生后续的教育疏导
        在作出维持申诉决定后,高校应该本着对学生负责的原则,进行相关的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积极面对未来的学习和生活,在必要的情况下为学生重返校园提供一定的便利。
        参考文献:
        [1]朱河锦.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J].魅力中国.2014.(9):89-90.
        [2]湛中乐:大学法治与权益保护[J].中国法治出版社2011:194
        [3]《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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