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珠 牛雅楠
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津南区 300350
一、中文摘要: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不可绕过的研究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当下国家治理的热点问题,两者既是彼此区别又是不可分割的两个内容,都是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在以依法治国这一基本途径和法治保证为前提下,大力提升以德治国的辅助功能,以达到德法并重的育人作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只有坚持“法主德辅”的基本法治理念和继承吸收“德主刑辅”的传统治理原则的结合治理,才能构建和谐美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国。
关键词:法治;德治;法主德辅;和谐社会
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治理体系,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等上层建筑共同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新时代中国法治语境的历史背景下,德育价值的培育对国家法治进程建设的作用越发突出和明显。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培育的建设过程中,在法治中体现道德理念对社会有序运行起到了越发重要的作用。
二、坚持“法主德辅”的基本法治理念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社会的发展、改革和创新过程中产生社会问题的解决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墨子》中“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的名句,提出了“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 引自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内容。]的重要论断,说明了立法就是对各种社会利益的调节,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有“大智”和“小智”的区别。“小智”就是精于算计的心机,可以获得一时短暂的成功;“大智”是道法自然的大智慧,可长远永恒的成就。“大智立法”就是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的过程中,不能着眼于蝇营狗苟的小利,而是要着眼长远,将长治久安的法制社会作为最终目的和最高追求。那么,在法治过程中,如何做到“大智”呢?在《荀子·天论》中有“大巧在所不为,大智在所不虑”的名句,这就是要求“大智”要做到“所不虑”的境界。
可以说,“法主德辅”的主要内涵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法律的创制、实施和实现的过程坚持中国特色,坚持法律之上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构建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能够永葆本色的根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创新实践的重要体现,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长久发达的有力保障。
特别是在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在处理生活问题的时候,要坚定树立以法治思维为主的第一思维,以道德思维等为第二思维模式。坚持法治和德治共同治理的方式,以“法主德辅”为原则,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法律为判决的第一根据的治理战略。但是这并不是说明我们在处理所有问题的时候,都要坚持自己的法律权利主张,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为唯一的处理手段。在某些程度或者场合的时候,我们也要以道德约束建立以善良、友善的人际环境和和谐、美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德治建设和德治思维的培育,才能是社会环境更加得融洽和美好。
三、继承“德主刑辅”的传统治理原则
虽然我国主张依法治国为主体,以德治国为辅助的基本法治理念,但是并不代表国家治理和现代化进程是以强制性的法律和违背民意的法条为基础;反之,我国自古是一个以德为主,以德化人的重视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民族,主张“德主刑辅”的治理原则。
简单来说,“德主刑辅”中“德”是社会公德或者道德的含义,例如在《大学》中“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就是这个含义。“刑”是惩罚的意思,也可以用来表示“法”的含义。“德主刑辅”就是要用社会公德或者道德的准则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和依据,而法律是用来辅助作用的。这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其中,“德”即“道德”,其主要内容就是以社会民众普遍的价值观为基本内容的社会道德和传统观念,从传统儒家的“仁爱”、“重义”和“尚公”等传统价值为首的价值观念到2018年写入宪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说,“德”的伦理作用和价值导向始终在中华民族的五千年的国家治理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中华民族自古就是一个崇尚舍生忘死、重义轻利和甘于奉献的民族,所以说,“德”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与之相较的“刑”,就是当下我们所说的“法”或者“法律”,因为具有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特征,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对待不符合道德标准和民族认同的事件上,更加体现出其约束力。
纵观中国历史上的君主统治时期,无不例外的将德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手段之一,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大过了法律强制治理的成效。追溯以德治国的历史由来,早在《左传》中就“德,国家之基也”的说法,认为德治是国家生存的根基;孔子提出了“宽猛相济”的思想,“宽”和“猛”就分别代表了德治和法治两种治理手段,要求在治理中以道德教化和以刑罚定罪为相互协同的两个部分。在《论语》中更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说法。孟子提出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观点。 如果说,以儒家思想家提出德治思想是情理之中的话,那么,以性恶论为代表人物的荀子更是提出了“隆礼重法”政治思想,他主张要以“礼”、“法”两者并重的方式治理国家。可以说,先秦思想家中的众多派别中代表人物都无不对德治思想持有高度的评价。
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从先秦时期便延续到了汉唐时期,例如,汉唐时期有“阳为德,阴为刑”思想以及“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等主张等;宋元明清时期也延续了德法并治的思想,从这些不同历史时期,都可以强有力的证明出,道德教化在中国封建的君主统治中起到的重要的作用,为中国当代以德治国的思想提供了传统文化来源,丰富了中国治理的内容,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的一脉相承的重要性。
此外,通过对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德治思想并不是外来思想,更不是新生事物,而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生根发展,不断转化和创新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之道。当然,我们也要认清楚,在中国古代,德法并治的思想体系只是为了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地位和利益。通过法治和德治等手段,对百姓进行教化,使其服从其统治;但是对于封建的君主统治者来说,并不完全受到约束力,其统治中掺杂了人治思想的成分,甚至不能称为真正的德治思想,这是古代封建君主统治的弊端和局限性。放眼当下,中国经历了百年新文化运动的洗礼之后,我们逐步成为了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东方大国,中国共产党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并在这一前提下,我党是始终加强党内的教育和纪律,坚持从严治党,坚持服务百姓,这就将传统的德治思想注入了革命精神和时代特色,具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德治思想。
四、“法主德辅”与“德主刑辅”的关系
我国是以“法主德辅”的基本治理理念和以继承“德主刑辅”的传统治理原则为主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这两者是否是存在矛盾的呢?换言之,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是怎么样的?我们在继承和发扬传统“德主刑辅”的传统治理原则的前提下,如何做好“法主德辅”的基本治理理念呢?
在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在处理生活问题的时候,要坚定树立以法治思维为主的第一思维,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道德为主的第二思维模式。坚持法治和德治共同治理的方式,以“法主德辅”为原则,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法律为判决的第一根据的治理战略。但是这并不是说明我们在处理所有问题的时候,都要坚持自己的法律权利主张作为唯一的处理手段;反之,在某些程度或者场合的时候,我们也要以道德约束建立以善良、友善的人际环境和和谐、美好的社会氛围。
综上,加强德治建设和德治思维的培育,才能是社会环境更加得融洽和美好,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指出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原则,这是国家第一次将以德治国提升为和法治同等的治理国家的地位。足以可见,法治和德治对于国家治理都具有着重要作用。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从优秀的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在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对待传统的治国之想中的合理成分,为我们当下所用。其根本原则就是要符合我国的国情,顺从国家法治发展的道路,更要让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相互结合起来,不仅要在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越走越宽,更要将中国道路的治理体系高度凝练成中国道路和中国方案,为世界寻求和平解放和发展的国家提供新的方案和道路,为世界的发展做出中国贡献。
参考文献:
[1] 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讲话。
[2] 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