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发明专利保护客体

发表时间:2020/12/31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26期   作者:冯静
[导读] 确认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同样是是一项含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判定问题。
        冯静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071000
        摘要:确认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同样是是一项含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判定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能否被认定是发明专利,关键是要看它解决的产品、方法与改进之技术方案,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以利用自然规律这样一个客观性,当做了主要判定标准。只有一项技术方案被认定为发明专利,才能取得发明专利保护客体资格。
        关键词:发明专利;保护客体;解析

        伴随我国打造创新社会进程的推进,催生了各个行业的发明专利涌出。仅就商业领域而言,商业技术同样在获得不断发展,所以在目前,在商业领域之内,同样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涉及商业方法等方面的专利申请。比如像商业领域内交易方法,商业交易往来的订单处理和商业广告投放的方法等等。为了说明发明专利保护客体问题,仅以商业领域发明专利为例,进行简要解析。不过,在现实实践中,有些专利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交的有关商业方法方面的发明专利申请,则往往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
        一、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内涵
        何谓发明专利保护客体,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内涵的规定,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发明就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是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这一法律规定中,则就不难看出,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其实就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从这样规定的理解中,则能悟性到发明专利的特点。发明专利的特点,它首先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这个方案,又是发明人利用某些自然规律,解决了生产、科研或实验中遇到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它一般又是由若干个技术特征所组成;同时,发明又被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这样两大类型。
        二、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确定
        既然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是一种有关产品、方法或者是改进的一种技术方案,这就需要从技术问题或技术手段发明,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进行确定。由于发明专利是对不同产品、方法或者是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那么,涉及的技术问题或运用的技术手段,同样不同。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运用一则案例,加以说明:
(一)具体案例
        比如在一个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对技术问题进行了这样一个记载,即在现有技术当中,一个社交平台没有办法对用户实施相对精准的分组。它所阐述的技术手段是:1.依靠爬取社交平台,获得用户资料数据和用户发布言论数据;2.依据获取的用户资料数据进行描述,获得第一个分值;依据获取的用户言论数据进行描述,获得第二个分值。对第二个分值的取得,是通过给用户言论数据预设一个词汇,看这个预设词汇的提及量,再看与这个预设词汇相关联的需求词汇和情绪词汇,并从中进行计算所得;3.将获得的两个分值之和当做用户的总分值;4.依据转化方式将所述的总分,再对应到用户资料数据与言论数据的相应阶段,做所述用户所处的分组。
(二)专利局的审查意见
        专利局审查员认为,这个方案是要解决社交平台没有办法对用户实施相对精准分组的问题。

1.这个方案不归属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应该归属商业营销类中一些问题;2.依据这个方案的描述内容,是经过计算方法而确定的用户分组,而解决的方法则是依据用户资料数据和言论数据同分组间的关系而计算得来,这种计算不受自然规律所束缚。所以,它不是再利用自然规律而获得的方案;结论是这个方案所述解决问题的效果,不归属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效果。
        (三)分析不能被认定发明专利之因
    这个案例,根据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内容的描述,其技术方案不归属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是一种事实。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对其具体内容的描述,没能体现对自然规律的应用。如果对这一技术内容再进行必要的适应性修改,重新界定这个方案的技术问题,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种发明专利。关键问题是没能描述好它的客体,即技术方案是利用了自然规律。
        (四)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确定
        在这则案例中,如果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将技术特征的描述,修改为“依据分组结论,针对不同用户提供不同服务,用以促进他们购买行为的转换”,这就体现了将现有技术当中,没有办法对社交平台用户实施精准分组,进而导致用户实施购买行为的转化率相对较低问题。
        很明显,用户资料数据是一种静态数据,用户言论数据是一种动态数据。恰好这些动态数据在体现用户对某些产品所持的需求、兴趣和态度程度。这样,以这两种数据根据转化方式,确定用户的转化相应阶段,则能实现对用户的精准分组。那么,商家就可以根据用户分组,对处在不同阶段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促使用户实施购买行为的转换,进而提高用户购买行为的转换率。假使对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特征,进行这样的修改描述,则是体现了这个技术方案是在解决用户精准分组问题,而对用户教学精准分组是为了促进用户实施购买行为的转换而提高他们购买行为的转化率。这就体现了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效果了。
        因为通过这样的描述,不论是对第一分值的取得,还是对第二分值的取得,它们获取的过程,都没有体现是在用人为的主观评价和主观概念对用户进行分组,而是利用了自然规律进行的客观评价,那么,它就有了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法或手段的色彩,可以被归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因此,则可以将这一技术方案,当做一个发明专利的客体,从此形成了对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确定。由此可见,确定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关键,是看某一对产品、方法或改进,是否运用了自然规律。
        结束语
        仅就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确认问题,需要考虑某一发明专利申请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技术方案所描述的技术特征,是不是归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特征。通过运用这样的技术方案,是不是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等等。简言之,能否被确认为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是要看在专利的申请方案中,是否包含了利用自然规律而获得了新的技术特征、解决了某种新的技术问题和在解决具体技术问题过程中,是否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如果达到了这样的要求或条件,那么,这个专利申请,就会被专利局确认为是一种发明专利。当某一技术方案被确认为是一种发明专利以后,它也就自然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客体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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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姣,邱川.新信息技术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审查规范在欧美日的现状分析及启示[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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