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祎
扬州大学 江苏扬州 225000
摘要: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法律技术发展的产物,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也对其重要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法人制度的意义在于解决了非自然人以独立人格参与法律关系的问题,突破发展中的限制与局限。法人制度有利于法律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并且可以不受自然人的影响永续存在。随着社会发展,各种以团体为单位开展的活动越来越需要法人制度发挥其价值,促进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法人;人格;交易;经济
一、法人制度的本质与起源
法人是指由法律赋予人格,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体。究其本质,法人制度是一种工具,它的产生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不能独立完成的特定目标,使得非自然人能够拥有主体资格,参与各项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法人一词,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将其作为自然人的对称而提出来的。[1]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二元体系,给现在法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价值。在古罗马,作为自然人的人与人格是分离的,奴隶不具有人格,因此不能称为法律上的人。法人与自然人都作为法律上的“人”,是现代法律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在此基础上,赋予以人的集合为基础的团体法律人格便成为可能,而法人独立人格的实现就有赖于成员人格与法人人格的分离。我国法人制度的建立相对比较滞后,始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涌现各种新型经济组织。为规范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对法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法人制度的价值
(一)法人制度的价值
1、便于法律交易
法人制度能够解决非自然人从事法律活动主体的合法性,使得权利义务主体超出自然人的限制,便于法律交易的展开。独木不成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但更加注重个人的能力与品质,对团体协作也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出现了只有以团体的形式才可以开展的组织活动。法人制度就是对这类组织的管理和责任分配的回应。一群人聚集成为一个集体,并且以集体的共同意志开展活动,体现了内部的凝聚力。这就是军队、各种自治团体,以及代表一定范围的社会并以其意志自居开展活动的政府或国家。[2]法人制度意味着这群人可以以非自然人的名义和一个独立的法人人格,适应社会发展,参与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法人作为可以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体,是以人或物的集合为基础的。法人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区别于其成员,完成单个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无法完成的各项活动。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法人这样一个中间媒介,那团体中的自然人的意见可能无法达成统一,一旦产生法律责任,也无法决定该由谁承担法律后果。可以说,法人制度不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反过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法律支撑。
2、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
法人制度赋予了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范围均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生理、血缘亲属关系而享有的人身权利,自然人也不能享有法律规定专属团体人格享有的某些财产权利。
[3]法人成立目的和宗旨合法是法人成立的法定要件,这就对法人所从事的活动的范围做出了限制,这种限制也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保证了市场经济效率。另一方面,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财产和经费,这些作为法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证了法人可以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义务。将组织体及其成员做出区分,也将两者的财产、职能相分离,说明组织体的责任不用所有成员个人来承担,成员可以以合理的方式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方式有利于市场主体对市场交易做出合理预期。尤其是对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出现的法人来说,在资本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妥善安排各项经济活动,达到效率最大化。
法人制度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提高了经济发展效率。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计划经济,极大地阻碍了生产力的进步。而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赋予国有企业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即法人资格。国有企业因此可以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并且排除国家行政权力对市场主体的过度干预。法人制度为保证政府和市场在各自的领域内达到效率的最大化,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3、确保永久存续性
“法人避免了自然人的不稳定性,其存续不受自然死亡的限制。”[4]法人由于人格与其成员相分离,一般可以永续存在,它的存在性不单不受自然人死亡的影响,也不受成员变化的影响。法人制度的设立可以使得法人的活动突破自然人的限制,弥补自然人的不足。法人的永久存续性说明,经过数代人的影响,信誉及其他无形财富有助于形成法人的品牌效应。只有借助企业文化效应,让法人“存活”,才能让企业保持与时俱进的活力,才能保证企业的传承与永续。法人的永续性不但有利于商事活动的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的行政管理。
(二)我国法人分类的价值
法人分类是法人制度展开的逻辑起点,我国对法人的分类也有所创新,能更好地契合国家实际与社会发展。《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将这些在运行和管理机制上有特别之处的法人类型归纳起来管理,能够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更好的履行职能,更加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法人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功能价值就在于,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不同法人制度规则的设立,引导和帮助各类法人发挥自身的职能,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5]法人分类使得根据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国家管控的侧重点也有所变化。基于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对法人实行不同规则的管理,并且引导不同类型的法人在不同的部门发挥作用,让各部门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有利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三、结语
法人制度是一项工具性法律制度,并且在不同的法律部门都发挥着具体价值。本文仅从民商法的角度分析其价值所在。法人制度使生产经营的主体突破了自然人的限制,成为新的权利义务载体,充分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使经济的迅速发展直接成为现实。将法人制度的理念通过法律继承和移植的方法,在不断研究与调适中更加适应中国的发展,以求未来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商务印书馆, 2014:305.
[2]史际春,胡丽文.论法人[J].法学家,2018(03).
[3]尹田.论法人的权利能力[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01).
[4]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M].商务印书馆,2008:57.
[5]张新宝.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J].比较法研究,2017(04).
作者简介:成祎(1996-),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