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联系与区别

发表时间:2020/12/31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26期   作者:和成
[导读] 探讨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联系与区别,意在明确两种专利的属性
        和成
        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071000

        摘要:探讨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联系与区别,意在明确两种专利的属性,以便在申请专利类型,或在遇到专利被侵权问题时,利于专利申请权人申请专利的便利,并能正确维护自己专利权。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在申请过程中,或在侵权诉讼中,混淆部分内容。
        关键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联系;区别

        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是相对重要的专利,了解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联系与区别,利于理解我国专利法中对专利规定问题。
        一、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简介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在法律上的侵权认定,主要是将被控侵权物跟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利要求加以对比,用以判断这个物品是否落入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使很明显,被控物品已经进行了或许可他人制造了专利产品,但在专利法的侵权认定上,并非是要将侵权行为与被控物品实施比对,而是要比对被控物品是否触犯了专利权利要求。如此的比对,既具有一定抽象性,也具有一定技术性,在依法认定上,往往存在一定难度。如果是在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相对简单,因只需将被授予专利的照片或图片,跟被控照片或图片进行两相比对,就可以发现端倪,这与认定商标侵权有些类似,也是因为商标具有文字、图形或颜色的直观性,通过商标整体比对,即可认定是否构成了侵权。
二、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一)实用新型专利低于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申请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有实质性特点或进步。从这样的申请要求上看,则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程度低于发明专利的创造程度。
(二)实用新型专利涵盖的范围窄于发明专利
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而提出新的技术方案,这就决定发明是对产品和方法的发明或改进,并含有对有形或不定形产品和方法的发明,除非有特别的规定,什么样的发明都可以依法取得发明专利权。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专利权范围,仅仅是要限定在对有形产品在形状、构造或组合中,因有新的技术方案,可以提出申请专利权。这就不难看出两者专利涵盖范围宽窄度了。
(三)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比发明专利保护期短
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相当明确,对发明专利的依法保护期是20年,而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则是10年。这是根据两者专利特点而进行的决定。
(四)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简单于发明专利的审批
国家专利局审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需经过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即可,无需再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对发明专利都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且审查程序、手续和时间都显得复杂,用时较长。
三、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联系
(一)保护客体的联系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专利则仅仅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组合提出新的技术方案。

两者间的联系,是共同存在于对“产品”之上。也就是说,保护的客体都包含“产品”。
(二)申请文件的联系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向专利局提交实质性审查请求书、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发明专利请求书等,但如果发明专利不涉及图片,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不是必需申请文件。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除不需要提交实质性审查请求书以外,其他均需提交,而且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是必须要提交的申请文件。可见,两者在提交申请文件上,有诸多联系。
        (三)创造性标准上的联系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均需具有它们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其中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见,它们创造性的体现,都要跟“现有技术”实施比对。只不过对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专利的要求,仅仅是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专利多了“突出的”和“显著的”表述。但从它们两者的联系上看,都涉及到了“进步或实质性特点”这样的描述,说明它们之间具有一定联系性。
(四)专利权保护期限上的联系
我国专利法根据两者专利特点以及实用性用途,均对它们依法规定了专利权的相应保护期限,即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对于它们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开始日期计算,除有特别的规定或有优先权的以外,又都是自专利的申请日进行开始计算。这就看出,它们在专利权保护期限上的联系,就是我国专利法都对他们规定相应年限的保护期,仅是根据专利的特点以及实用性用途不同,规定了不同时段的保护期期限。
(五)费用类型与金额上的联系
可以说,专利收费体系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个相对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促进我国专利事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相当关键性作用。专利收费的性质,归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而非盈利性收费性质。有关对专利的收费,其收费额都要上缴国家财政。对发明专利的收费,一般包括年费、印花费、印刷费、专利登记费、实质审查费、公布印刷费和申请费等,而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收费,项目内容则相对较少,仅仅是要收取年费、印花费、印刷费、专利登记费和申请费等。这就不难看出,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在费用类型与金额上,同样存在一定联系,即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而收费的类型与金额额度,还是依据它们的不同特点,进行相应的收费。
        结束语
        根据不同领域的技术存在情况,有的技术创新适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有的则适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还有的可以将两项专利捆绑在一起,进行专利申请。具体需要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什么样的专利,需要根据新的技术方案具体针对客体,是产品,亦或是针对的是产品、方法或对其的改进,来取决于需要申请什么样类型的专利。可见,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需要专利申请权人,做好申请前的分析或论证,在弄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联系与区别中,做一种相对审慎的决定,以免出现申请专利过程中的歧义。

参考文献
[1]孙浩.浅谈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与联系[J].中国自行车, 2015(4).?
[2]管文欣.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保护[J].海外文摘·学术,2018(7).
[3]章建勤,张小娟.浅析落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判定规则[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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