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路径分析

发表时间:2020/12/31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26期   作者:田生海
[导读]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其中社会治理是
        田生海
        中共三明市委党校

        [摘要]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其中社会治理是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全新的阶段,社会治理有了全新的目标和历史任务,应该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到现代社会治理的跨越式飞跃。文章阐述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涵义及其重大意义。分析了当前社会治理改革转型时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执政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宏大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构体系。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其中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搞好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全新的阶段,社会治理有了全新的目标和全新的历史任务,我们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到现代社会治理的跨越式飞跃。
         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涵义
         社会治理现代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二是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是国家实施社会治理目标的基本制度体系,这主要包括政治协商制度、基层自治制度和多元主体共治制度体系。通过这些制度体系赋予人民依法行使民主的权利。社会治理能力是应用国家制度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实际执行能力,这主要包括国家政府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力、人民群众依法治理社会各项事物的能力、国家社会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能力。
         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制度的好坏和制度执行能力的强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这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体两面。社会治理体系是治理能力能够执行的依据,这一个制度平台规范并约束治理能力的执行,如果没有治理制度那么治理能力就会被当作一种公权力而被泛滥使用。而社会治理能力是治理体系具体执行的能力表现,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社会治理能力的强弱也会直接影响治理体系的具体实施和自我完善,如果仅仅有治理制度而没有去执行,那么制度就是形同虚设徒有虚名中看不中用。因此,政府不但需要在治理的制度体系下不断提高治理的执行能力,也要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持续推动制度的改进以达到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
         现代化是中国近百年来国家发展的主旋律,这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一个历史的、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它是随着人民在实践和认识连续积累的过程当中不断发展、不断改变、不断完善的一个概念
         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命题的提出展示了党执政理念的历史转变,我国政府原来一直是采用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现在提出的是一种自下而上或者是上下混合的一种治理模式。这从本质上来看就是现代国家社会治理理念全方位变革的深化改革过程。


         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全方位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转型时期,尽管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政府在社会的管理方面上下足了功夫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也不断凸现出许多历史上长期积累起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问题,不但如此还有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不确定因素夹杂其中,使得整个社会系统的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比如人民群众内部的矛盾多发、社会治理参与者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清、公共安全形势严峻等等。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为了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它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这是党中央和各级政府致力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全社会范围内的长治久安,为了巩固我党的执政地位,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平安中国建设,为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而做出的战略部署。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现了我党在社会建设和管理实践上的不断深化改革,体现了我党主张多元共治、民主协商的执政理念。这一执政理念可以使我国的改革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快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治理现代化必将使社会充满生命活力又能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因此其具有独特的战略意义。
         三、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路径分析
        (一)完善社会治理相关的制度体系
        现代有关社会治理的情况复杂多变,范围非常广泛,由政府单独承担复杂多变的社会事务是不现实、不可靠的。为了克服政府与社会双失灵造成的混乱局面,我们要认识到,政府应该从宏观上把握大局,而不应该事无巨细地去处理各项社会事务,政府应该管的就要管好,政府不应该管的就应该放权让社会自行管理社会上的事务,社会矛盾可以自我消化的就让内部自我消化。传统的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模式必将转变为以社会各界为主体的多元共治模式。面对这一新形势,客观上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组织在传统的基础上孕育出新型的组织载体来行使高度自治的社会治理职能。
        (二)建立健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律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对新中国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举措。由于社会治理所涉及的层面相当广泛,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尽管我国的法律体系近年来不断完善且成就显著,但是面对社会的转型期,有关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建设相对落后,某些领域还存在明显的法律缺失。推进社会治理应该依靠法治的手段来处理社会问题,政府应该运用法治的思维来治理社会。社会治理中的多元共治还需要在法律上对多元主体予以肯定,否则多元共治将是一个象征意义上的空谈。
        (三)积极推进社会治理的理论研究
    因为实践不够,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整套完整意义上的社会治理理论体系。薄弱的理论研究体系造成了治理主体还面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矛盾时缺乏及时解决的能力。我们要用历史的眼光看未来,要认真总结我国历史上的社会治理经验,从优秀的传统文化中汲取适用的社会治理观念,这些优秀的历史经验要与当今的社会新形势相结合,认真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总结出解决当今现实问题的指导理论,以理论来指导实践。我们也要用世界的眼光看问题,要积极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社会治理方面的经验总结,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取其所长补己之短,取其所短加以改进。把握好我国社会转型新时期的基本特征,明确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的发展方向和主体职能,明确社会治理能力的构成要素以及要素条件。
        (四)疏通公民权益表达与诉求等治理渠道
    当前新形势下,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一个社会结构纷繁复杂、利益格局明显分化的阶段。每个社会群体或个人都高度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趋于多元化的公民权益诉求必将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合法的权益表达渠道以便于公民争取自身权益的最大化。但是,我国目前的权益表达机制使得公民很难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表达自身的权益诉求,公民的利益表达与诉求无法有效地传达到现行的政治体制中去,特别是一些社会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等缺乏与政府有效沟通的权益表达渠道。如果,政府将公民分散管理控制,那么诉求将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跟政府协商,这样一来法律赋予的制度化渠道也就被堵塞而形同虚设,公民往往被迫采取极端手法从而走上非制度化途径。因此,各级政府应该改变目前高度集权的管控制度,打开公民权益表达与诉求渠道,引导社会各界理性有序的表达其权益诉求,使政府可以及时疏导社会冲突、合理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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