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瑾 2陶世一
1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电子商务 455000
2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 475000
【摘要】诸如p2p的暴雷,蚂蚁金服暂缓上市等有关互联网金融系列问题的发现,曾一度被认为经济支持伟大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引发人们的争议。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创新领域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创新的代价也随之凸显。作为经济发展改革中的创新,我们应当积极拥抱互联网技术,也应该加大对其合理监管,使其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本文先指出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然后从监管部门,互联网企业,普通投资者三方分别来谈如何形成三方合力共同将互联网金融引入正道,并且给予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p2p 经济发展 互联网金融 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作为当下比较火的一种金融发展创新,从一开始就引得各方人士的追捧。更有甚者,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替代者而大行其道,曾扬言要替代银行,打造互联网金融体系。我们不否认,自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以来,诞生了像第三方支付等便利我们生活的亲民技术,也在普惠金融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毋庸讳言,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我国依然是非常混乱地在发展,并且互联网金融以其短期逐利性等商业眼光对于传统金融形成冲击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金融危机,不幸的是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以此给了新生的互联网企业法不禁止尽可为的“肆意妄为”,并且由此产生了诸如“p2p”暴雷等金融问题。
由此来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并未形成完善的体系,也不具备战略性发展眼光。多数互联网企业都不过是堂而皇之的外衣下的高利贷行为,多数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也都不过是依然以中国股民的“赌徒”心理所引发的羊群效应。况且在诸多方面,我国没有相应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互联网金融作为追捧的对象竟成了逐利者的法外之地,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投资者层面都形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国家层面应担负起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责任
国家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一责任人首先应当承担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宏观责任。首先,应当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严格禁止互联网金融外衣下的民间高利贷借贷行为。并且严格规定ABS融资方式的循环次数,禁止无限循环的类似于蚂蚁金服花呗和借呗的融资行为。从而营造一个法制化,健康绿色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另外,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在互联网金融的诸如数字货币等重要领域必须由国家主导并进行严格管控,不能任由市场的短期逐利以便影响中国长期的经济发展。国家应当起到一个领头羊的作用,引导市场共同打造一个具有前瞻性眼光的真正可以助力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其次,国家应该理清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之间的关系,从而提高金融的效率。在现实中,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和传统诸如银行等金融体系有着很多重叠,这样不仅会降低金融的效率并且还会在两者之间产生恶性竞争。所以,国家应当划分创新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界限,让其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由于我国的影响力比较大的商业银行基本都是国有银行,那么这个重担就没有争议地落到了国家的肩膀上。
最后,作为金融监管的主导部门的中央银行应当规范金融市场,严格审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上市并且应当加强对于互联网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监管,提高其在央行的准备金以降低其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积极适应于经济发展
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是源于互联网企业的短期逐利行为和不顾风险的冒进的创新行为。比如“p2p”,重庆前市长黄奇帆早就在演讲中指出,它就是互联网金融外衣下的民间高利贷行为。这就反应了,像这类的公司只是局限于眼前的短期的利益,并没有考虑到更加长远的未来以及其如何才能更加长远的发展,当然这种逆势而为的唯一后果就是在监管中夭折。所以,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想要发展的更加长远,就不能够只是关注于眼下而一叶障目,因为只有不断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只有不断为中国老百姓谋福利的企业才能够走得更长更远。其次,再比如“蚂蚁金服”上市被叫停,它的直接原因就在于马云等人的无风险意识地冒进创新。这反映了,很多人只顾着创新而忽视了风险,再没有风险的时候也许创新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红利,但一旦风险出现将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创新是好事,但风险意识不能丢。
互联网企业想要走得更高更远就必须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承担起市场责任,并且同时兼顾创新与发展。
(四)普通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当明辨是非
其实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互联网企业的浪潮是中国投资者炒上去的。这反映了,中国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多数投资行为都是逐利的“羊群效应”。这就要求中国投资者应当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应当在投资面前明辨是非,不可人云亦云。以中国股民来看,其实大部分人都是被割的韭菜。我们应当谨慎投资,实行多元化投资,不可同时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另外我们应当把握经济发展方向,逆经济发展之势而为的企业必然会走向毁灭。
所以,在投资面前,我们不应当只是考虑到它的高收益,还应当发现它的高风险,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做好权衡,并且要考虑自身的最大承受能力再做出最后的选择。另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普通投资者还承担着为国家甄别优质企业的责任,我们应当以更加长远的投资目标来选择投资企业。
(五) 结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应当给予肯定,并在肯定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国家,互联网企业和普通投资者都应当为之努力,达成一种正和博弈的“金融合约”,并让之生于中国经济又反哺于中国经济,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未来,也才能真正地体现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本质。
参考文献
【1】刘洋.《互联网消费金融》(2016).北京大学出版社
【2】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2010).上海远东出版社
【3】许传华.《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研究》(2011).中国金融出版社
【4】戎生灵.《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2007).中国金融出版社
一作姓名: 宋瑾(2000.11),女,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学生,本科,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电子商务
邮编:455000
二作
姓名: 陶世一(2000.03),女,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学生,本科,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
邮编:4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