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视阈下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完善路径

发表时间:2020/12/31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9月第26期   作者:郑建斌
[导读] 本文针对生态伦理视阈下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分析,介绍了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生态伦理维度,

        郑建斌
        新疆天山天池国家级森林公园  新疆昌吉州 阜康市  831500

        摘要:本文针对生态伦理视阈下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分析,介绍了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生态伦理维度,并提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具体完善路径,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起到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生态伦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完善路径
        
        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伦理维度进行分析,目前由于存在保护和利用、普遍保护与重点保护、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等相关矛盾问题,进而导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出现了一系列困境,对此需要从生态伦理角度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方案,从而使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深入性和广泛性得到拓展,重塑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道义,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水平。
一、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生态伦理维度
        生态伦理这一概念的出现相对较晚,其主要对人类与生态间的伦理关系进行关注,从人类伦理范围逐渐向非人类的生态环境进行扩展,同时还要涉及到社会、法律、经济以及生态等多种学科领域。
(一)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利己局限
        长时间以来,传统伦理主要强调人类中心主义,这使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陷入到了歧途当中。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也加剧了生态问题,这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影响,因此相关的伦理学家对人类中心主义这一伦理框架能否为生态保护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也提出了质疑。批判人类中心主义具体在价值层面进行体现,首先人类中心主义的前提在于人类的全知全能,这与现实是相背离的。由于人的理性往往比较有限,而且对生态自然的运转了解也相对较少,因此无法对某类物种的毁灭或是特定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进行精准预期,这使得一些虽然暂时看起来对人类利益有利的判断在未来可能会被颠覆。其次,人类中心主义割裂了利己和利他,这与人类的道德和行为模式不相符。在人类中心主义当中所信奉的主旨为利己,但自利并不是人类在选择自身行为时唯一的动机。利己和利他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人们有时会去选择对自己不利,但与道德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这说明人类在道德意识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1]。
(二)人类具有动物保护的道义责任
        生态伦理可以为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诉求指明正确方向,同时还可以为相关保护工作开展提供重要的哲学基础和实践方法。首先,从血缘情感关系来看,人类应该对动物保护的道义责任进行承担。人类和野生动物都是生物群落当中的重要组成,都在大自然当中共同生存,因此具有生物血缘联系。例如人可以驯化野生动物,从而使其为人类生活提供帮助。同时野生动物也能够对人类的精神世界产生影响,以此来映射人性和抚慰人心。其次,从道德意识的角度来看,只有人类才能够承担起保护动物这一职责。和普通动物相比,人类的优越性在于其具有明确的伦理意识,这使其可以将人类中心主义这一狭隘视野进行摒弃,并形成超越动物以食物为中心和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因此,人类作为孤独的先觉者,应对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动物的道义责任进行承担。最后,从代际关怀这一角度来分析,人类也同样应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道德责任进行承担。后人在理解道德时,可能与当今时代有所不同,但其都属于同一个道德共同体,因此前人需要向后人承担起相应的代际伦理责任,并为其留下一个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因此需要充分保证野生动物物种间的完整生物链以及生物多样性,这一道义责任已在人性当中深深扎根。
(三)立法引导生态伦理实现
        从国家角度分析,生态伦理需要对法律和伦理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首先,国家需要在发展生态伦理的过程中能够有所作为。

通过实行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制制度,可以更好的保证野生动物资源所有者的法定保障义务和天然优势,这也使得相关所有者在介入生态伦理发展时,能够具有更加正当性的基础。从国家体制层面来看,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自然资源当中便包含了野生动物资源,而且其对维持生态环境平衡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将这一资源化为国家所有。其次,从管理效率这一方面进行分析,我国具有辽阔的幅员,野生动物种群的分布十分分散,因此通过政府来进行管理,可以更好的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考量[2]。
二、生态伦理视阈下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完善路径
(一)确立普遍保护原则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重点保护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而且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三有动物、濒危动物以及珍贵动物等。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结合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发布的相关动物名录来开展管理工作,因此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确立了普遍保护原则,具体来说,需要将非重点野生动物同样纳入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范畴当中,从而实现普遍保护。近些年来,我国法律界和实务界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保护范围狭窄问题进行了具体反思,并针对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有效达成共识。采用体系性解释方法,可以使普遍保护原则和宪法规定当中存在的不一致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我国宪法当中,对相关珍贵动植物具有相应的保护义务,而普遍保护原则似乎在此方面存在抵触。实际上,在对该宪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应将其在宪法体系当中从整体角度进行考察,从而使法的价值和目的得到坚固,有效消除疑虑[3]。
(二)设定野生动物利用限制梳理
        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上的变迁,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限制也存在着相应的曲折发展历程。在最初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时,主要采取了驯养繁殖、实现保护的相关思路,需要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发展以及合理利用。而在现今阶段,应对野生动物利用限制梳理进行合理设定,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于滥食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需要全面进行禁止,而相关配套法律责任追究以及执法机制需要及时跟进。由于重点野生动物和非重点野生动物都被纳入到了禁食行列当中,因此也使野生动物的利用方式得到了限制。在后续立法过程当中,需要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体系进行细化,同时还应对相关基层执法机关授予强制措施权,从而更好的应对复杂执法环境。其次,应对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规划机制进行合理构建。现如今,在我国法律层面允许的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方式,具体包括驯养繁殖、猎捕、经营利用等,因此各地政府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划设计来有效实现事前调整,防止对野生动物资源过度开发。
(三)设置野生动物健康保障机制
        如今人类和野生动物之间的接触变得日益紧密,但同时狂犬病、禽流感等相关人畜共患疾病也严重威胁了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长时间以来,人们错误认为动物疫病的防治只和相关的畜牧业和兽医行业等有关,而未将其纳入到公共卫生之中,直到近些年来,各种人畜共患疾病频频发生才深刻认识到野生动物健康和人类自身健康所具有的重要联系。对此,我国需要对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借鉴,对我国野生动物保障机制进行构建。在构建该制度时,需要对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的协调机制进行有效建立,而相关专业机构也应该加大参与力度,使野生动物的疾病监测网络得到完善,进一步鼓励相关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世界进入全球化时代,各国间的界限也在变得模糊,而凭借一国之力来实现野生动物的保护并不现实。目前,野生动物保护和伦理问题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全球议题,因此各国都应该对其加大重视。具体来说,各国应该从生态伦理角度对野生动物的立法进行完善,从而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展提供重要的立法保障,全面提升保护水平。
参考文献:
[1]张震.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宪法依据[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2(11):78-89.
[2]董文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J].法制博览,2020(32):141-142.
[3]冯子轩.生态伦理视阈中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完善之道[J].行政法学研究,2020(04):6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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