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宏标
汕头市潮阳广播电视大学 515133
摘要:邻避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这种冲突随着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发展愈演愈烈,甚至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难度,为了突破邻避冲突的僵局,需要明确邻避冲突治理存在哪些困境,优化邻避冲突的治理方法。基于此,本文从邻避冲突的主体入手,分析了邻避冲突治理的困境,并从行政决策的角度阐述了邻避冲突治理的有效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决策;邻避冲突;困境;治理方法
引言:“邻避”是指不受当地居民环境的设施建设现象,“邻避冲突”是指因这些设施的建设不被当地居民所接受而引发的争议或争执,发生争执的主体包含当地居民、邻避设施建设者、政府三方[1]。近几年以来,我国的邻避冲突现象频发,如2012年京沈高铁事件、2013年成都市反对PX项目建设事件、2014年惠州市生态环境园项目建设事件、2015年湛江吴川浅水镇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2016年清远城区垃圾中转站选址事件以及肇庆高要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征地事件等等,这些邻避冲突问题容易激发社会的矛盾。由此可见,邻避冲突问题迫切地需要解决,才能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邻避冲突的主体
邻避冲突必然是因为利益主体发生了冲突,在邻避设施建设中主要涉及到的主体有政府、当地居民以及建设者,明确邻避冲突的主体对于治理方法的制定与选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一)政府
虽然邻避设施的建设源于社会发展的需求,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当地政府可以通过邻避设施建设获取较大的利益,如提高就业人数、增加税收等。因此,政府是邻避设施建设中最大的支持者,部分政府为了尽快完成邻避设施建设,通常会采取清除设施建设阻碍、提升行政程度效率、缩短许可程度、排除居民地址与反抗等方法[2]。当发生邻避冲突时,政府会想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冲突,减少邻避冲突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建设者
建设者希望在工期内完成邻避设施的建设,避免邻避冲突的发生,但是在施工建设中经常会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的因素以及风险,如政府更改许可导致施工项目暂停,又如在邻避冲突中当地居民将矛头指向了建设方,建设方无法解决邻避冲突问题而寻求政府的帮助,但是当地政府并不愿意采取强制性措施,而导致工期延后。
(三)当地居民
邻避冲突中所指的“当地居民”,并没有明确的范围制定,只要是邻避设施建设中受到影响的居民,都可以被称之为“当地居民”。与政府与建设者相比,当地居民则是邻避设施建设负外部性的承担者,主要的负面影响体现在财产价值,特别是不动产价值的减损方面。当然,邻避设施建设的不同对于当地居民所产生的影响类型与程度不同,如污染型邻避设施建设会对当地居民造成健康的威胁,使得当地居民产生恐慌心理。
二、邻避冲突治理的困境
(一)受到封闭政策制定的影响
政府在邻避设施项目的建设全过程中采取的都是封闭式的决策模式,在这个工程中涉及到的立项信息、地址选择以及施工兴建都是非公开的信息,公众无法及时地获取信息,也难以参与到邻避设施项目的决策环节之中,从而导致邻避设施的建设并未获得当地大部分居民的同意,对附近居民产生了诸多的不利影响,进而引发了邻避冲突。由此可见,政府在公共决策中缺乏信息共享与权力分享的意识,对于公众发出的声音重视度不高,也并未对公众提出的意见给出及时的回应,封闭式的政策必然会带来邻避设施建设主体的利益失衡,当地居民作为负外部性的承担者必然会因为利益被侵犯而产生冲突[3]。
(二)受到政策执行与信任差距的影响
政策在邻避设施的建设中占据较为重要的决策权力,在发生邻避冲突时政府往往会借助自身的决策权威动员当地居民认同并执行政府的决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达到提高决策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但是,事实上政策的行政决策与政策执行难以获得邻避冲突中的当地居民认可,导致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关系逐渐恶化,造成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如某处所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经过专家的分析,指出此处适合建立垃圾焚烧发电厂,并且不会对当地居民造成不良影响,具备高度的安全性,但是经过当地居民的调查与反应来看,发现此处水质、空气污染严重,导致当地居民无法正常地生产与生活,引发了当地居民的质疑与不满,使得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关系越来越远。
(三)受到公民无序参与的影响
在发生邻避冲突时,大部分的当地居民首先会选择上访、给人大代表提意见等体制内的维权行动,此时的当地居民权利行使是在体制之内,但是当上访或给人大代表提意见未能得到满意回复时,当地居民则会使用无序参与的形式来表达不满,如“游街”、“围堵政府门口”等方式,甚至会发生肢体行为的冲突。当地居民的这种无序参与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民在政府决策中参与渠道少、参与度不足的问题,但是却增加了社会治安的管理难度。
三、行政决策下的邻避冲突治理方法
(一)转变政府行政角色
以往的行政决策者是政府部门,也就是说政府部门是行政决策权的唯一拥有者,政府的行政决策中的这一角色与地位是导致邻避冲突的主要原因,为了更好地治理邻避冲突,首要任务就是转变政府在行政决策中的角色,建立政府、社会组织、经营主体以及公民的协商伙伴管理,政府在行政决策中不在占据绝对地位,社会组织、经营主体以及公民可以对政府的决策提出质疑,并对政府的决策结果提出要求,以此平衡邻避设施建设中的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减少邻避冲突问题的发生。
(二)完善协商合作机制
政府行政决策的转换并不能从根本上规避或治理邻避冲突,除了转换政府的角色与管理方式之外,还应着眼于完善的制度框架构架,对此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加强政府、社会组织、经营主体以及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政府应注重行政决策诺言的兑现,并给邻避冲突的当地居民主体提供决策空间,建立相互合作、相互信任的新型关系;其二,搭建民主协商的平台,将邻避设施建设从立项到实施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化,给非政府主体提供参与与异议的机会,并细心采取意见,在相互协商中进一步完善邻避设施建设的方案;其三,完善决策反馈机制,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完善举报、控告机制,从而优化公共决策[4]。
(三)拓展公民参与渠道
邻避冲突的治理应注重公民参与渠道与维权能力的提升,以此应从拓展公民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渠道入手,给当地居民提供基本的法律法规保障,制定民主制度,让当地居民可以意识到权利维护应该采取体制内的维权手段。当然,政府应保障当地居民在使用体制内维权手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回应,给我国公民提供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充分发挥公民的行政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与参与权,以此培养我国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与此同时,应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意识培养,通过多种渠道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以此提高公民的自治能力与体制内的维权能力,减少公民在邻避冲突中过激行为的产生,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结语:总之,邻避冲突的治理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政府部门找到邻避冲突产生的原因,并找到邻避冲突治理的有效方法,通过转变政府行政角色、完善协商合作机制、拓展公民参与渠道等方式,规避邻避冲突,提升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与公民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邻避冲突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孙涛,丁美文.国外“邻避”冲突研究的理论流变及学术动态[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7(04):41-42.
[2]王佃利,王玉龙,于棋.从“邻避管控”到“邻避治理”:中国邻避问题治理路径转型[J].中国行政管理.2017(05):63-64.
[3]杨可帆.邻避冲突的治理工具选择——基于政策工具选择和利益分析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6(29):105-106.
[4]鄢德奎,陈德敏.邻避运动的生成原因及治理范式重构——基于重庆市邻避运动的实证分析[J].城市问题.2016(02):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