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 158160
摘要:微信聊天记录是在2012年被确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随着现阶段智能手机及平板设备的普及应用。微信使用人群与日俱增,这为民事证据的调查和取证提供了便利。不过,微信作为新型电子证据,在实际的应用和判断中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难题。对此,本文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研究视角,探究其在民事证据领域的应用情况。希望本文论述内容有利于充分发挥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证据领域的作用,更好地保障民事诉讼的高效。
关键词: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完善建议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其主要指微信平台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生成的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的信息记录。不过,由于微信聊天存在的目的差异,本文将微信聊天记录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探究,首先从狭义角度来说,微信聊天记录是以生活所需的沟通为主,比较纯粹和琐碎。其次,微信聊天适用于生活、 工作、学习以及交际等等多种活动。聊天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转账、记录、评论、公众号文章阅读以及评价等等。本文研究中是以广义聊天记录作为民事证据切入视角。
一、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属性
本文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属性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微信聊天记录符合网上聊天记录范围,其关于电子证据的界定较为符合。而且,微信聊天记录中内容主要包括文字信息、图片信息、语音信息、视频信息等等。可以说微信聊天记录的所有内容均属于网上聊天记录的范畴,是符合电子证据领域规定的。
第二,微信聊天记录内信息发送以电子媒介为主,因此符合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概念。由此可以看出,可以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经过认证,满足认证程序及条件,可以将其作为案件真实的证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证据力审查
在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判断中,证据力属于资格的代表,也可以将其称为证据能力。具体而言,是将事实材料作为法律资格的判定。关于证据力审查的原则主要包括三点,即上文提及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只有满足这三个标准才可以将事实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客观性说明证据材料真实存在,不能出现虚构或者是伪造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主体、方式均满足真实客观的标准。关联性中事实材料与审判案件具备内在联系。如果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是对发出主体或者是存在内容的判断,因此其本身与案件具备一定的联系。合法性证据必须是在法律范围内实行,法律明令禁止的事实材料是无法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满足合法性的收集要求。
(二)证明力审查
证明力是在证据基础上发展的,只有事实材料满足证据判断标准,证明力才可以对事实材料进行判断,证明力是衡量事实材料证明作用大小的标准。证明力标准本身包含了两项环节,分别为完整性与综合性审查。前者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所递交的材料必须完整还原事实。综合性审查主要判断微信证据本身的综合性和与全案其他证据的综合性。
三、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现存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本文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现存问题进行研究,立法不完善是其主要表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中,这在一方面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立法定位,为微信证据作用提供支持。但微信聊天证据的立法规定也到此为止,如果想要在其他领域充当电子证据,需要通过刑事领域审查进行重新判定。
(二)证据规则少
目前来看,民事诉讼法中在证据规则方面最具效率的为书证原件和物证原件,这两方面原件证据均不包括电子证据。
而与微信聊天记录有关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补强证据规则。综合来看,微信证据联系的规则较少,关于具体的补强和非法情形没有做到完善的规定,这种规则的缺失导致微信聊天记录在取证、举证和质证方面存在困惑。
(三)司法运行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微信涉及人群和规模与日俱增。我国与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有关的司法案例不断涌现。但是这类案例具备着认定难的共性特征。比如说在房产买卖交易中,原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状告被告存在着一房二卖的违约现象,但司法案件原本较为复杂,民事纠纷条理不清,如果仅仅通过微信记录作出证明,很难得到确认。除此之外,对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等民事纠纷的解决中法院可以认定文章表述出现不当而对原告造成伤害。但如果微信的注册者与文章的发布者并非同一人,究竟如何划分责任?这都导致司法运行难上加难。
四、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本文认为,要想完善微信聊天记录的电子证据,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规范,尤其是关于电子证据立法规定进行明确。可以通过对刑事领域电子证据的立法借鉴为民事领域电子证据审查提供标准。比如说可以将其分为两部分,第一,一般规定,主要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概念、范围以及完整性等需求。第二,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衡量标准为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力审查包含三项审查,分别为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审查。证明力方面包括完整性和综合性的审查。除此之外,在微信聊天记录立法确认方面需要以记录的证据性为主,也就是电子数据。在提交中需要对原始电子设备和完整性的数据进行上交。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审查判定中,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微信主体的身份信息、微信发布的内容以及微信记录专业性等。
(二)修改证据规则
1.修改补强证据规则
上文内容提及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规则较少,因此需要修改补强证据规则。当出现补强修改时,是该证据因为证明力不足而无法作为单独立案的根据。因此,会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正以及加强。比如说,如果微信聊天证据属于“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那就代表着微信聊天记录存在着被篡改和虚拟伪造的可能。因此,在关于补强证据规则时,可以将其修改为“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微信聊天记录确实可能存在“伪造”行为,即所取得的信息和视频治疗为偷拍、偷录,这就需要在非法取得证据的规则下排除、借鉴立法规定对该证据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看,判断其适用范围和概念。
(三)规范司法活动
要想加强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证据领域的应用,需要规范司法活动,尤其是在相关立法及证据补强规则基础上进行强化。对于司法部门,需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这一类别的电子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和规定。与此同时,可以通过专家聘请开设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讲座。最大化地提高司法部门对电子数据运用规范和规定的了解。除此之外,通过座谈会和讲座等众多形式加强对常见问题的讲解,可以培养较为专业的技术鉴定人员,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性进行判断以及检验。
结语:
基于移动终端的普及,微信发展势在必行,微信现阶段已经基本成为人们交往和沟通的主要平台。因此,关于微信证据立法完善和司法规范的论述是微信证据应用的前提。希望本文论述内容可以有效发挥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也可以在后续的发展中为司法实践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叶亭亭.论微信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践中的应用[J].河北企业,2018,000(012):172-173.
[2]杜翌明.微信证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与建议[J].中国市场,2020,No.1039(12):207-208.
[3]胡娅.从微信借贷案看电子数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J].沧州师范学院学报,2019(4).
[4]施跃波.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研究[D].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