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

发表时间:2021/1/4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9月第26期   作者:于广胜
[导读] 我国民事法律范围内有两大分支,其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

        于广胜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 158160
        摘要:我国民事法律范围内有两大分支,其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基础上,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经历了诸多法律合体以及二元分立的模式。目前,我国现有民法体系已经体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特征。可以说,在典型的民法典时期,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有着一定的共通之处,不仅拥有相同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民法发展还为民事诉讼和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二者都具有调整民事纠纷和诉讼的作用。可以说,民事诉讼法是在民法发展基础上得来的,其不仅保障的民事权利和救济渠道,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此,本文论述阐释二者关系,并且就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引言:民法被誉为“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解决法律矛盾的综合性和基本性法律。民法包含的内容不仅具备实体权利和管理程序,更是体现着较为全面的范围和影响,可以说,任何国家或者是区域治理都需要具备民法基础,否则社会阶层将呈现一片混乱。可以说,民法是我国1980年以来民事法律的综合体,其不仅具备调节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的作用,还可以规范民事诉讼制度。如果我们熟读民法典,自然可以了解到其中关于民事纠纷、诉讼时效、请求权利等等各方面的内容。因此,各种实体规范和程序已经成为我国现有法律类型的基础和常态。在社会演变的基础上,法律的实体以及程序范围都会出现共同治理的结合,二者将就规范而言产生更加深远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模式
        (一)诸法合体: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一体化
在结合文献资料论述的基础上我国法律发展可谓源远流长。无论是我国最初的成文法典《法经》,或是后来的《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诸法合体的特征。其中,关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呈现出一体化的发展趋向,可以说有古至今我国诉讼法律许多内容都是散见于刑法之中。这部分内容具备法律规定,但不具备程序法的基本概念。比如说《大元通制》包含了合同法、刑法、婚姻法等等内容,却也具有刑事和民事程序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系自古至今的合体框架始终存在。后来《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拟定也是彻底打破了延伸至清朝暮年的诸法合体体系,使得程序法和实体法各自形成观点。因此,在立法上形成了以实法为体,程序法为用的现象。
        (二)二元分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分离
晚清的闭关锁国被坚船利炮所打破。这种武力征服的方式不仅使得列强取得了政治和经济上的侵略,更是一种文化传播的形式。1840年以后。中华法系被强势介入,尤其是清末法制改革时期。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参照欧式法律拟定《民事诉讼法》草案。也正是自此民事诉讼开始独立成体。20世纪90年代初期,沈家本又与俞廉三带领制定《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该草案主要包括4篇22章共计800条。但部分草案尚未得到审核和复议,清政府已经消亡。但这部草案的法律价值,并未随着清政府的覆灭而消失。不仅形成了四级三审、审判公开和律师参与的制度,原则方面也以直接受理、主体平等和司法独立为主。建国后,我国关于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仍然极为艰难。我国在第一次人大会上通过《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这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制定提供了条件。我国又在1963年和1979年加强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认可,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

最终,我国在第五次人大会常委会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事诉讼法。
        (三)时代发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相互吸收
之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时机还不成熟。在“成熟一个就颁布一个的立法原则”的宏观指导之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虽然世界上关于民法和民诉法的颁布顺序有同时颁布、民法先颁布和民诉法先颁布三种,但毫无疑问民事诉讼法的运行需要民法的制度支持。民事诉讼法不仅需要解决债务纠纷,还需要解决权利归属等民法问题。可以说,民事诉讼法的顺利运行离不开民法的保证和配合,民法权利的实现和救济也离不开民事诉讼法的保障。一定意义上讲,民法规则和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运行和民事裁判正常延展。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内涵阐释
平等原则属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共同原则。平等原则是通过程序方法满足公民责任需求。通俗来讲。社会公民可以通过平等原则判断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但从具体内容来讲,平等原则关注两方面条件,第一地位,第二权利。民法中的涉案者称之为民事主体,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当事人,二者在关于判断中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不过,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的权利具备一定实体性,而民事诉讼法中更加倾向于程序性。因此,在理论上二者有着先后的区别。因为,民事主体权利具备第一性权利的要求,而程序性权利只有在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无法救济时才会使用程序性权利进行救济。民法典具备民事基础性,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特色,但是其虽然具备相同的权利和民事主体,但无法为受到侵犯的权利提供救济。
        (二)私人自治的正常延展
私人自治属于民事司法管理的核心,私人自治需要满足一种法律秩序,可以在该法律秩序下进行自我调控,最大限度地满足自由的生活方式。因此,有人说,私人自治体现极大的自由理念,但这也使得其成为了民事法律的基础。而在关于私人自治内部框架研究中,其法律主体、行为和规范表现三者相互统一,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体现,其在不同时期和领域展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说,市场经济发展下民事司法的私人自治就属于契约化,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并且以此作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理念。从理论上来讲,是通过一种有意识的植入当事人主导性因素的情况下,使得民事诉讼法修改,因为主导性和自制性而具有时代的契约性。因此,关于民事争议的了解,需要体现民事主体的主导性和自制性。
        (三)诚实信用的基本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守信用、重诺言和诚不欺人为主要特征,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时履行自我权利和行使义务的体现。该原则虽然源于民法范畴,但却是民事诉讼法良好运行的基本保障。但是,近年来的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滥用诉讼职权和恶意诉讼的现象,甚至出现了伪造证据的情况,这就使得真实义务变成了诚实性原则最主要的内容。不过,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履行和发展有利于抑制消极趋势的增长。从本质上来讲,诚实信用属于道德规范,但在法律框架下的执行,可以更好地调整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和心理。
        结语:《民法典》的制定不仅仅是简单的相关条例的叠加,而是在时代背景下增添更多符合现实要求的原则和规范。我国《民法典》不仅体现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时代特色,更是充分尊重民事行为中私人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这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葛鹏.浅议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J].福建质量管理,2018,000(015):147-148.
[2]赵欢欢.刍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构建[J].人民法治,2018,000(009):P.39-41.
[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方法论-对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若干关联因素的思考与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6).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