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时制的法律研究

发表时间:2021/1/4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12月上   作者:石雪
[导读] 近些年来不断有新闻报道用人单位实行“996”工时制,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和加班报酬取得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因此本文着重探讨标准工时制度下的“996”工时制。为了遏制在标准工时制下的“996”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现象,我国应该采取明确工作时间的概念,归纳工作时间的法律范围;严格执行法律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发挥劳动监察职能;特殊行业申请特殊工时制等措施来解决问题,缓解劳资矛盾

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1575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石雪   200042

[摘要]:近些年来不断有新闻报道用人单位实行“996”工时制,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和加班报酬取得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因此本文着重探讨标准工时制度下的“996”工时制。为了遏制在标准工时制下的“996”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现象,我国应该采取明确工作时间的概念,归纳工作时间的法律范围;严格执行法律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发挥劳动监察职能;特殊行业申请特殊工时制等措施来解决问题,缓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996”工时制;工时基准法
作者简介:石雪(1996-),女,河北邯郸人,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不断有新闻媒体报道用人单位实行“996”工时制,损害劳动者休息权的同时未补偿加班费用。随着2019年3月“996ICU”项目在网上的广泛传播和社会知名人士认为“996”工时制是巨大的福气等言论,瞬间“996”工时制成为互联网上的一个热门争议话题。“996”工时制是指一周工作6天,休息一天,每天从早上9点开始工作到晚上9点结束。在“996”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去除午休时间,工作时间可能要在10个小时左右,每周工作时间则长达60个小时,大大超过了《劳动法》标准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
        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单位的生产效益、提高利润,用人单位强制或者默认推行“996”工时制来压榨劳动者,以此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另外,尽管某些用人单位并不强制要求劳动者实行“996”工时制,但是用人单位仅支付劳动者极低的基本工资或用人单位有严格的绩效考核,劳动者为了赚钱或完成绩效考核,也只能不停加班熬夜工作,被迫屈服于“996”工时制。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标准工时制下的“996”,从中找到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以此来保护劳动者权益、缓解劳资矛盾。
        二、标准工时制下的“996”的法律评价
        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作为工作时间制度的主要形式,对整个工作时间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从资本家无限压榨劳动者的时代到无数社会人士为劳工权利奋斗的8小时工时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可以有效的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面限制用人单位无故让劳动者加班,侵害劳动者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某些劳动者故意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索取加班费。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如果不属于特殊行业或有特殊情况,都应自动适用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目前我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准工时制下的“996”显而易见地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没有得到合适的休息,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给予劳动者加班费补偿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劳动法》第90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侵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
        我国《宪法》、《劳动法》第三条都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法》第四章有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具体规定,明确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用人单位实施“996”工作时间制度,劳动者的健康权和休息权将得不到保障,会引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劳资关系和谐。但是随着整个社会的不断发展,休息权纷纷成为各国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各国也都在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对标准工时制做出了具体法律规定。
        (二)侵犯加班报酬取得权
        加班和加班报酬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延长时间工作的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报酬。但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际上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当用人单位让其加班时,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而且劳动者极少去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或者劳动者迫于大量的工作任务,下班回家在家加班工作,而加班费用相关的规定并没有落实,因此就会损害了劳动者的加班报酬取得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意识觉醒,各国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在加班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三、标准工时制下的“996”的问题
        标准工时制度下的“996”,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加班报酬取得权。近几十年间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职工普遍工作时间长、工作压力大,职工“过劳死”“过劳自杀”等新闻也频频出现,严重影响我国劳资关系和社会稳定。这些现象能够都能够反映我国工时基准法在立法、执法上的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立法上,首先是工时基准法杂乱松散、不具备体系化的特点。工时基准法遍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具体制度间的协调以及实施机制上的保障还有很大欠缺;其次对于工作时间的含义和范畴,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其含义和范畴不确定,在实践中,一些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最后现行的特殊工时制规定虽然列举出了可以适用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但是兜底的方式却使得规定太过于广泛,使得一些用人单位不当申报,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而许多新兴的行业工种需要长时间工作, 例如计算机行业,能否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也不够明确, 有待明确规定。
        执法上,劳动监察未能及时监督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于条例位阶低,权威性低,未赋予劳动监察员行政强制措施权力、劳动监察范围太广并且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不足、经费支持不足等问题,在劳动监察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的问题。


例如,每天劳动监察部门人员要处理大量劳动监察案件,没有时间去主动监督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机关有权按照《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三十条作出制止、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来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但是当用人单位准备逃匿来逃避支付劳动者薪酬时,劳动监察部门因缺少查封、扣押等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常常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标准工时制下“996”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立法方面,整合既有劳动基准规范体系,明确工作时间范畴,[2]修订特殊工时制
        1.梳理、整合并完善现有相关的劳动基准规范,使其不断充实完善和体系化
        现有的劳动基准规范存在散乱、笼统不细致、逻辑不清晰等一系列问题,通过梳理整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废除旧的、跟不上时代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加体系化、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2.《劳动法》应当明确工作时间的概念,一些有争议的时间,建立认定标准和体系
        我国学者对于工作时间的定义虽不尽相同,但也在不断发展。从在文义上给工作时间定义为一昼夜或一周从事工作的时间和停留在法律规定的表面上到用人单位控制说,认为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下从事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的时间就是工作时间。[3]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劳动立法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发展。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日本《劳动基准法》没有对劳动时间进行定义,但从该法第32条的文意来看,可以认为劳动时间是指雇主使劳动者工作的时间。相关判例认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时间,要根据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被评价为置于雇主指挥命令下加以客观决定,而不能根据劳动合同、就业规则、集体协议等规定来决定。[][4]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没有给工作时间定义,但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认为工作时间包括劳动者必须在雇主的经营场所内、值班或者在指定的工作场所中的全部时间。国会对这段时间进行了限制:走路、骑车或者行走前往劳动者从事主要活动的实际履行地,或者从主要活动的实际履行地归来所占用的实际啊和主要活动的预备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但实践中认为待命时间是否计入劳动时间依然是工作时间认定的疑难问题。德国《工作时间法》将工作开始到工作结束的时间定义为工作时间。综上,根据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作时间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指挥控制、履行工作任务的时间。
        学界对工作时间的界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现实实践中,工作时间界定不明这个问题常常导致用餐时间、工间休息时间、待命时间、晨会时间等是否是工作时间引发劳动争议,不同地区、不同仲裁委、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常常对此不同的认定。随着一些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亟需界定工作时间的范围。工作时间界定不明会激发劳资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劳动法》应当明确工作时间的概念,一些有争议的时间,建立认定标准和体系
        3.特殊工时制应当予以全面修订,完善立法
        首先要明确特殊工时制的适用范围。互联网行业、高科技行业等这些特殊行业如果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那么其一方面既不会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又可以顺应这些行业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其次,规范审批程序,事后监督要到位。简化程序的同时要对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执法方面,发挥劳动监察职能
        用人单位是利益和效率追求者,因此会极大的压缩用人成本,发挥劳动者的最大效率。因此必须加强发挥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防止用人单位压迫劳动者变相加班、损害劳动者权益。制定《劳动监察保障法》,提高法律位阶;明确和缩小劳动监察范围,监察范围大而广,反而不利于发挥劳动监察的作用;通过引进专业人才和增加资金支持来大力建设劳动监察部门队伍,只有有了专业人才和资金的支持,才能更好地发挥劳动监察的作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只有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才能够有效震慑用人单位,使其不敢侵害劳动者权益,否则执法力度跟不上的劳动监察部门好比没有牙齿的老虎,不能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因此可以适当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权力。
        五、结语
        标准工时制下的“996”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加班报酬获得权。但对于一些行业,例如高科技互联网行业,“996”工时制可以很好的满足行业发展。为了应对实践中的问题,平衡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经济的发展,笔者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完善工时基准法,应通过明确工作时间的概念,归纳工作时间的法律范围;严格执行法律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加快基准法的制定,健全基准法律体系;特殊行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等。这些措施来缓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注释
①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例(2016)津02民终4838号,网址为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40a9fda1b6c47c3b5ef4ee7f2c2c7f3。?
②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2015)连民终字第00938号,网址为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3fe6236ad43428eaccfe70e0bbe8fd2。
③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2018)沪02民终6664号,网址为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24612dc0ffd4c3ba605a9a100b6847e。
参考文献
[1]preis.Arbeitsrecht/individualarbeitsrecht,5.Auflage,vrlag Dr.Otto Schmidt,2017,S.237.
[2]王天玉.工作时间基准的体系构造及立法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1):122-133.
[3]沈同仙.工作时间认定标准探析[J].法学,2011(05):134-143.
[4]三菱重工业长崎造船所事件(第一次诉讼,公司上告)[Z],最高裁判所2000年3月9日判决,载《民事判例集》第54卷3号,第8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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