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后的司法解释相关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1/1/4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12月上   作者:毛镕祺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然而想要全面实施《民法典》,在司法解释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就《民法典》颁布后的司法解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宁波大学 毛镕祺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然而想要全面实施《民法典》,在司法解释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就《民法典》颁布后的司法解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法典》 司法解释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分别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在颁布的同时废除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法律的收编和废除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之前的这些法律所适用的司法解释何去何从,新颁布的《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又该如何落实。
        前文提到《民法典》的颁布废除了九部法律,但其实要做的工作可不止这些,概括得来说,《民法典》的颁布一共需要完成立废改三项工作[ 王利明论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现实路径[J].浙江社会科学2020(12):29-36+157.],立是指制定与《民法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对动产权利担保问题提出了统一登记要求,这就需要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废是指废除《婚姻法》等九部相关的法律,同时如果其他单行法中有条款与《民法典》相冲突,这部分也应当废除。第三个改是指修改与《民法典》的条款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在制定是参考并完善了部分规则。如《网络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而《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个人行踪信息一项,很明显《民法典》的规定更加的科学,因此《网络安全法》就有必要做出相关的修改来保持与《民法典》的一致。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而检查解释则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民法典》颁布后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其实也可以采取和《民法典》类似的做法分为立、废两大块。
        一、司法解释的清理
        九部法律的废除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围绕这九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将何去何从。是全部废除吗?当然不是,就如同废除九部法律不代表这九部法律的所有条款都被废除一样,对于那些不与现在的立法目的相冲突的司法解释我们应当予以保留,而那些被废除的条款的司法解释贼需要被清理。这是第一块需要废除的司法解释。
        第二块是那些与《民法典》的规定、价值理念和精神相冲突的司法解释。如在《民法典》第496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很显然,《民法典》更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所以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就违背了《民法典》的精神,应该予以废除[ 王利明.正确适用民法典应处理好三种关系[J].现代法学,2020,42(06):3-16.
]。
        第三块是那些已经被《民法典》收编的司法解释也应当废除。如《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这条规定分别收编了《合同法》第44条,《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以及《技术合同解释》第8条。因此这些司法解释都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应当废除。
        第四部分是那些与《民法典》相冲突的司法解释应当废除如《民法典》总编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两者在死亡日期的判定方法上相冲突,所以应当废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颁布后的司法解释的清理是一项非常庞大且复杂的工程,因此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和规则进行科学的梳理。
        二、司法解释的制定
        国内法律界一般把司法解释看作是法律适用前的一个必要步骤,因为在制定法条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所以在与具体案例匹配时必须经过解释才能使之契合。因此有了“法无解释不可用”这样一句话。
        《民法典》吸纳改进了那九部法律并增加了部分条款而不是单纯的汇总,所以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非常必要。一是那些新增加的规则需要司法解释。二是那些修改后的条文相对应的司法解释也需要作出修改。在制定《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时,有这样几点需要注意:1.所做的司法解释不能与《民法典》的精神相违背。2.在制定司法解释时要尽量得细化,不要太大太空。3.司法解释不能创设规则,成为“准立法”。[ 朱力宇、叶传星:《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1页]4.要尽量与具体案例相结合。
        《民法典》的颁布是一件历史性的事,我们要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实施,让我国法治建设走得更好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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