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平群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北碚 400700
摘要:在当今的学校教育中,教师惩戒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但同时也是教育发展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在当前的中小学教育中,存在着一些教师惩戒使用不当的现象,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也有些教师在正当行使惩戒时受到了批评和质疑,使得学生的错误行为难以被有效纠正,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了影响。而在全科教师和非全科教师二者之间,教师惩戒又有所不同。所以这就需要采用一种特殊手段。
关键词:小学全科师范生 教师惩戒(权)必要性 特殊性
正文:通俗来说,小学全科是指师德高尚、知识面广、能文能武、能画能唱、全智多能的百科全书式,胜任小学语数英课程的教学任务,也要熟练掌握音乐、舞蹈...而对于小学全科教师,并不是一位老师要教语数英音美各学科,是把这些科目融合在一起教,实现小学课程的科学整合。而非全科师范生则是进行单方面的教学,比如语数外这几门的教学,所以说在教师惩戒上面就有很多的不同。对于小学全科教师来讲,大多数的全科师范生在毕业以后,正式入职工作后,都是当班主任或者是担任比较多的课程的老师,管理的班级也是一个甚至是多个,所以全科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深远和长久的。对小学全科教师来讲,如果对小学生的惩戒不适当或者是学生夸大了惩戒,就会丢掉自己的工作,甚至是造成个人的失信,在履历表上添加一笔。就是因为这样,很多的全科老师不敢管学生,放任学生,让他们在课堂上肆意妄为,干扰课堂的正常运行秩序,教师成了“杨不管”,学生就如同一盘散沙,坏习惯养成一大堆,知识却什么也没学到。可是对于普通的科任老师来讲,他们会觉得小学生没有必要管理,这些事情是班主任应该管的,所以在课堂上就是教内容,下课后就直接离开,并不会在班上多待一点时间。所以对于小学全科教师来说,教师惩戒是一种很好的管理班级的必要以及特殊手段,可以进行大量的运用。
教师惩戒主要是针对学生错误的思想、行为而言的,有助于使学生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并且避免以后再犯,教师惩戒的使用有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合理的惩戒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锻炼学生的意志力,培养学生对于外界不良因素的抵抗能力,现如今,许多教育专家提倡“挫折教育”,教师惩戒就是其中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增强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手段。我国现代中小学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综合发展,使之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全面发展人才。而这种教育目的的实现是一个持之以恒而又复杂多变的过程,学生们往往思维活跃、个性各异,但由于身心尚未成熟,生活经验不足,判断能力较差,教师一方面要采用鼓励、启发的方式来引导他们,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纪律制度,严格要求。
假设一个学生经常迟到、旷课、扰乱课堂纪律等,教师如果只是进行无关痛痒的说教,难以起到真正的教育效果,还容易淡化学生的纪律意识,使他们的心灵变得更加脆弱,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学生反而是有害的。如果学生出现了违规行为而没有受到相应的惩戒,那么纪律的权威性将大大减弱,失去应有的意义,甚至会有越来越多的学生效仿,教师运用惩戒权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消除学生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
在国家层面,还应加强国家相关立法。目前来说,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明确和完善,只是简单地提出“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但没有细化的界定标准,以至于在教学实践中,人们对于罚站、罚跑步等惩戒方式是否合理争执不下。
惩戒的目的是在学生感到痛苦的基础上,令其幡然悔悟,心悦诚服地不“愿”再犯类似的错误,而体罚的目的是在学生感到痛苦的基础上,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教育法》和《教师法》也只是提出教师享有管理指导权,缺少对于惩戒权定义、条件以及标准的说明,教师惩戒权应当怎样通过怎样的方式实施、在什么情况下实施、达到何种程度等都没有明确的依据。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用来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其权力的主体是当代教育科学教师,相对方是学生,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国家教育权作为教师惩戒权的渊源,教师进行惩戒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教师作为国家的代言人,以国家的名义、为国家的利益培养和教育学生的过程。从形式上来说教师受聘于学校,作为学校教员对学生实施惩戒;而实质上,教师可以说是受雇于国家,代理国家对学生实施惩戒。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权力,也是教师的职业权力之一。其存在符合学生社会化及教育活动进行的客观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教师使用惩戒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且从根本上来说,教师只要是采取了正确以及恰当的惩戒都是对法律的尊重。
教师在进行惩戒时要遵从它的合理。教师在实施惩戒前,应该使学生明白是因为什么我会会受到惩处,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了哪里;其次是在确定具体惩戒方式时,应考虑到学生当时的身心发展水平、平时表现等因素,并与其越轨行为相对应;然后是在行使惩戒时,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制度,合理地进行惩戒,而不是为了报复学生或将惩戒作为教师的情绪宣泄,不因个别学生的越轨行为而迁怒于学生群体,不采用集体惩罚而使无辜学生受罚。最后在对学生进行惩戒后应及时的告知家长,以免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教师惩戒权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无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应视为非法惩戒行为。
教师使用惩戒权应该有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和教育制度化以及得到社会以及法律法规的认同。对于教师自身来讲,要从观念上改变家长以及学生对惩戒的认识,得到他们的认可。其次是教师应该更新传统的教学管理方式和教学观念,防止教师本身过于依赖惩戒。在使用惩戒时应该遵从三个原则即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必须公正、合情、合理,具有教育性。
参考文献: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使用
惩戒学生就那么难
论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实施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及行使
作为复合性权利的教师惩戒权——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权利性质研究
对教师惩戒权的再认识——从学生成长阶段看教师惩戒权的行使
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