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罪认罚从宽契约性基础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1/1/5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7期   作者:康永斌
[导读] 当前学术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有些学者表示
        康永斌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当前学术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有些学者表示,这种模式借鉴和参考了美国所用的诉讼交易模式。也有学者表示,这种制度明显是参考了德国所用有罪协商模式。更有学者表示认罪认罚从宽明显是研究了台湾所用刑事协商。对此本文所要研究的切入点将集中于契约性是否具备问题。这里将从认罪认罚从宽契约主体、内容、可期待利益角度出发,分析契约性基础条件,展开研究与思考。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契约性;可期待利益

        前言:我国最高法院以及公安部门等机构在2019年10月份印制的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中明确规范和强调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操作方法。不过当前国内的认罪认罚从宽显然没有明确的契约属性,所以司法实践的时候无法准确定位。尤其是有些当事人往往最后会后悔案件处理方法,所以在不同法院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认罪认罚从宽需要建立在公权力机关与追溯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相互协商才行,也就是确定契约性基础,这样才能保障合理性、有效性。
一、契约性主体
        在认罪认罚从宽中,需要签署具结书。以外观层次来看,签署具结书的时候,签署人往往只有被追诉人。所以学者才会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往往只是被追诉人单方说明,没有法院的一审判决,就可以追撤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这种理解方法来看,具结书显然没有任何的法律强制力与约束力。也有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看作是被追诉人的人最保证书,只对追诉人拥有法律强制力与约束力,结果是只有被追诉人不可以随意撤回与变更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中没有契约精神,双方没有任何主体性,将无法体现协商追求,保障协商效果。这样的背景,自然无法体现从宽待遇要求[1]。
        公权力机关以及被追诉人都应是认罪认罚从宽契约主体。二者的协商才能成为书面契约,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是国家和追诉人之间的书面契约,自带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遵守和履行契约。抛开认罪案件公权力属性,就能让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目的。此时需要双方保持平等地位,在平等对话中解决问题[2]。契约如果想要平等,签署契约的双方需要彼此尊重对方选择。当前国内认罪认罚从宽方面的制度只能保障最低限度平等,具结书相关配套文书只能保障被追诉人获取与了解一些信息,平衡信息的来源。此外法律援助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等等都是为了让追诉人不会因为技能、专业知识欠缺误解协商内容所提出的。我国使用诉讼职权主义,也就是说公权力监察机关不可以和别追诉人协商处理认罪认罚从宽,这会影响国家的公信力。在人权理念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法律体系渐渐接受了人权理念。被追诉人地位开始提高,正式建立了平等对话关系,打破了国内出台弄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合同双方与控辩双方有着平等的地位与关系,构建了契约主体以后,认罪认罚从宽合约主体表达性才能够有效确立。
二、契约内容
        司法资源节省资源以及达成契约性协商的基础是认罪认罚从宽。国内认罪认罚从宽同样也有协商与交易属性[3]。以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交易能够让社会不断增加财富。


        认罪认罚从宽的交易层面可以让我国司法体系节省许多资源,间接性创造了相应的财富。认罪认罚从宽实现了对美国辨析交易合理成分的吸收。辨析交易双方达成合意,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放弃或是处分。
        以诉讼标角度来看,国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实体裁量从宽与诉讼程序从简。认罪认罚从宽契约性具备可交易性特点。依靠程序从简有效提高司法的工作效率,缓解当前国内案多人少问题。以经济角度来看,其能够实现对社会资源的节约目的。实体从宽让控诉人可以期待相应的利益。这里的从宽可以看做是追诉人契约内容,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可以看做契约双方筹码。双方可以各取所需,以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唯由实现双方博弈,签订协商内容,达成契约目标。
        程序从简说的就是未决前强制措施,和我国认罪认罚全覆盖性一样,也是侦查审判都可以认罪认罚。部分学者表示,未决羁押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追诉人人身自由,同时也让追诉人无法获得案件有关信息。部分学者表示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时候,需要确保其拥有自由状态才可以。审前强制措施是公权力机关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契约重要构成。强制措施需要适当调整,达到可契约性效果。审前强制措施决定最后的从宽效果。审判重心司法体系量刑、罪名是审判核心,不过认罪认罚协议则集中在起诉阶段,有些甚至需要来到侦查环节。签署局结束的时候,检查机关与被追诉人是重要参与者。制度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我国职权主义,发挥审判中心作用。
三、可期待利益契约
        很多时候被追诉人希望得到认罪认罚从宽,而公权力机关同样希望被追诉人赶紧认罪进而节约司法资源。此时双方的可期待性利益就成为了具结书签署基础。认罪认罚从宽中安全、平等、自由是可期待利益重要构成,双方参与中,保障了制度的有效落实。
        安全可以算是可期待利益中最值得期待的内容。认罪认罚从宽的安全主要体现在接纳性态度。所以才有学者表示需要做好选择性协商,节省司法资源,化繁为简案件。
        在可期待利益中自由属于很重要的构成,这里表现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待遇。被追诉人想要获得相应的待遇和利益。如同前面所说,审前的强制措施适用中自由同样表现在裁判层面,调查评估了解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之后,提前兑现审判结果。这种兑现在起诉阶段、侦查阶段拥有可行性,能够节省很多司法资源,让被追诉人更好的表现。
        平等同样是可期待利益中的内容,坦白从宽为的就是获得平等。如果被追诉人不相信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就会消耗大量司法成本。所以此时需要让双方保持平等地位,更好的协商与沟通。
结语:为了快速解决案件问题,还人们公平,认罪认罚从宽契约性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具结书契约性建立在双方不能反悔,具结书的签署需要秉承合法、自愿、真实原则。签署具结书需要双方表现出合作积极性与意愿。用契约性条件更好的约束双方,节省司法资源,获得更好的司法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博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丰富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J].中国人大,2020(20):54-55.
[2]张庆斌,孙恬.江苏沛县: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走深走实[J].方圆,2020(20):76.
[3]王瑞君,陈禹衡.空白罪状语境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解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05):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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