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雨撤稿”事件:一个高等教育学术争议科学证据的适格性问题

发表时间:2021/1/6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54卷第24期   作者:周艳波
[导读] “韩春雨撤稿”事件被社会广泛质疑的客观事实再次说明:

        周艳波
        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  泰安  271018

        摘  要:“韩春雨撤稿”事件被社会广泛质疑的客观事实再次说明:学术纠纷作为特殊的社会纠纷有着维护学术自由和神圣的特点,与科学证据的科学性与专业性高度契合,解决过程中要重视科学证据的适格问题,即适合性和排除性;尽管在不同法系中科学证据的适格性有不同的称呼,构成了科学证据适格性理论的两个方面,经历了长时间的历史演变进程,演变为诚信原则说,法律秩序统一说,阻却违法证据说,限制公权利说和维护程序争议说,奠定了现代司法科学证据制度。目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学术争议救济方式还是以行政模式为主,应统一立法秩序,类型化科学证据,完善科学鉴定制度,建设非事证当事人阐明义务和科学证据妨碍排除制度,以此建设我国高等教育学术纠纷科学证据体系,解决高等教育基础研究和学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学术争议。
        关键词:学术争议;科学证据;适格性;“韩春雨撤稿”事件
        Matter of “Withdrawn Paper of Han Chunyu ”:An Issue of the Qualification of Scientific Evidence in Academic Disputes in Higher Education
        Zhou Yanbo,
        Public Administrative School,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 Taian,271018    
        Abstract: The objective fact that the``Han Chunyu Withdrawal'' event was widely questioned by the society once again shows that the academic dispute, as a special social dispute, has the characteristic of maintaining academic freedom and sacred, and is in line with the scientific and professional nature of scientific evidence. Although the qualification of scientific evidence in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has different names, it constitutes two aspects of scientific evidence conformance theory, and has gone through a long history evolution process, and it has evolved into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the legal order is unified, but the legal order is blocked from saying that the public right is restricted to maintain the dispute of the procedure, and the modern judicial science evidence system is laid down. At presen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the remedy mode of academic disputes in China is mainly administrative mode, which should unify legislative order, type scientific evidence, perfect scientif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construct non-matter parties' obligation and scientific evidence to prevent exclusion system, so as to construct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system of academic disputes in higher education, and solve the academic disputes formed in the process of research and academic innovation process of higher education.
        Key words: academic dispute; scientific evidence;qualification;matter of “withdrawn paper of Han Chunyu ”  
        一、一起案件引出的话题——新时代高等教育创新过程中的学术争议科学证据适格性问题
        河北科技大学的韩春雨团队从2016年5月2日在国际知名科技期Nature Biotechnology( 《自然-生物技术》) ( 以下均称《自然-生物技术》) 发表了一篇被称之为“诺奖级”的文章——《利用Ng Ago进行DNA引导的基因组编辑》[12]到2017年8月7日《自然-生物技术》发表题为“Time for the data to speak”( 《是该数据说话的时候了》) 的社论,被正式撤稿,经过了不足两年时间,反映出了我国学术界的原生态以及与国际社会的差距。2018年8月31日,韩所在高校发布了“主观没有故意”的调查报告,使得“韩春雨撤稿”事件由学术纠纷演变成为高校管理和学者诚信的社会危机;[1]虽然学校启动了严格的学术和行政双轨调查,但是依然不能满足社会的质疑和顾虑,原因之一就是学术争议解决模式的单一以及科学证据的适格性造成的。最近有关媒体又披露南开大学校长、院士因为学术问题被举报,教育部门高度关注;[13]引发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依据百度媒体的统计,有近600万条有关信息;无独有偶,近日又有北大院士饶毅实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举报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李红良教授、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生化细胞所裴钢院士以及上海药物所耿美玉研究员学术造假。[14]如何维护学术生态的科学性与专业性,实现最近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制度优势,实现科技创新,增强文化自信,又如何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弘扬科学家精神,优化学风,净化学术界,提倡学术争议和学术争鸣,配合“双一流”建设,实现教育现代化,助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念入手,结合学术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不同法系和不同诉讼构造下科学证据适格性理论,结合典型案件,分析科学证据适格规则,完善立法,实现学术争议的科学解决。
        二、学术争议的概念、特质
        “韩春雨撤稿”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高校学术界的现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创新和科学解决学术争议。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快建设创性型国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也是实现文化自信的重要内容,因此要加强基础研究,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人才和研究机构。[15]如果说党的报告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战略方位,那么高等教育在创新发展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创新和学术争议的关系以及科学规范学术争议的解决体系就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路径。创新不仅是理论问题,也是技术问题,构成了严密的创新体系,从创新理论体系上可以看出创新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学术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学术争议。
        (一)学术争议的概念及其内涵
        从词源学上讲,“学术争议”是一个偏正词组,是关于学术问题的争议或者是学术意义上的利益对抗状态。学术在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的内涵。“学术”一词最早出自《史记·老子韩非列传》,[16]之后又有不同的含义,指治理国家的能力,[17]观点、主张和学说等;[18]其现代意义上的内涵是指存在物及其规律的学科化,包括学风、学识和学术机构等。学术对应的英文是academia,academia来源于古希腊雅典希腊语Attic Greek: ?καδ?μεια,是“学院”的意思,是古老雅典之城市墙壁之外的一个圣所。因此,“学术”取名为学院,以后泛指进行高等教育和研究的科学与文化群体。从此可以看出,学术不仅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因素,更有近现代意义上的痕迹。学术争议是关于高等教育和研究的科学与文化群体等意义的争议,但是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认为所谓的“学术纠纷”是基于学术活动或者与学术相关的各种事务中,以体现学术主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概言之,学术纠纷作为特殊的社会纠纷,是在学术事件与学术活动中的一种社会纠纷。[2]
        (二)学术争议的特质
        从概念逻辑上讲,学术纠纷有着社会纠纷的一般特征,[3]如纠纷解决方式的可选择性和纠纷解决内容的可处分性,[19]但是从学术起源上看,学术体现着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无论是柏拉图和他的学生阿凯西劳斯建立的“中世纪学院”,还是以牛津和剑桥为代表的现代大学,强调学术的独立、自由和神圣,因此学术争议有着自己的鲜明特点:一是学术纠纷是一种非典型性的纠纷,具有内部性特征和外部性特征。所谓的典型性纠纷就是纠纷的广度和深度有着显著特点,如财产性纠纷和契约性纠纷就是典型的纠纷。由于高校学术权力运行的“二元模式”,依据萨维尼(Savigny)的法律关系理论体系的主体分类法,学术纠纷体现的法律关系可以概括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或者竟合,该统一或者竟合法律关系就是一种非典型的法律关系。[3]就学术行为的特定性或者特质而言,学术纠纷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不仅完全属于教育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调整竟合范围,解决目的是促进学术的交流与对话,保障学术平等与自由,而且形成统一的学术衡量标准和评价机制,促进智力成果的产生,服务与发展社会经济和科技进步,体现人类文明的智慧。学术纠纷就其内外部结构性特征来看,具有双重性,一是内部性特征,例如从文化交流和信息传播的角度上看,学术交流与学术探讨引起的纠纷在内部是一致的,体现学术的特征;差异性体现在外部性特征上,外部性特征是指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在学术批评和对学术错误的批判跳出了知识和理论本身,从不同的视野或者视角可能在外衍生新的法律关系和内容。[20]二是学术纠纷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的特殊性,对于传统的司法救济有一定的限制和审慎要求,与普遍意义上的司法救济不同。[21]三是纠纷救济的法律适用不同于一般纠纷的法律适用,[5]学术纠纷适用的是学术内部标准,首先是要维护学术自由和神圣,其次才是学术纠纷解决的公平性和公正性。[22]四是学术纠纷不产生衍生意义上的权利纠纷,学术评判和评价都学术活动不涉及到人格荣誉意义上的法益问题,是纯粹意义上的学术活动和观点的表达。[23]
        以上述“韩春雨撤稿”学术争议为例,虽然在最终处理上,学校启动了严格的双轨调查制度,得出了“没有主观造假”的调查结论,但是依旧不能符合学术争议的特点和满足社会的要求,演变成为一场如何处理学术争议的争议。如2016年10月10日,由著名学者发文要求开展第三方调查,例如北京大学魏文胜教授组织和发起的来自中国科学院等科研院所的13位科学家通过两家媒体表示无法重复韩春雨的实验,呼吁有关方面组织第三方介入调查。从该意义上讲,为了适用学术争议的特点,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在高校建设学术争议的科学证据体系,完善学术争议解决。
        三、学术争议科学证据及其理论内涵
        基于学术争议的特点和解决的客观性需求,建设科学证据体系,必须丰富和完善科学证据体系的基本理论内涵。
        (一)科学证据的概念以及内涵表达
        “科学证据“的概念严格意义上是一个类型化概念,[24]是一个学理意义上的表达。在词汇称谓上有多种表达方式,[4]如“科学鉴定证据”,“科技证据”,“鉴定证据”等不同的称呼。[25]首次出现在司法文件中是上世纪80年代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如198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在审判工作中提供科学证据,至此“科学证据”一词在司法文件中正式被使用。相比以前的词汇,如“科技证据”,“科学鉴定证据”,“鉴定证据”内涵更丰富和更合理。从国外的“科学证据”的学说来看,上世纪20年代,美国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界对于“科学证据”的研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状态,[26]特别是多伯特案件(Dubert)之后,频繁使用科学证据一词(scientific evidence ),从基本内涵上可以表述为:科学证据就是基于科学原理或者科学原则得出的证据。但是不同的学者在表述上述概念的时候有着不同的侧重,而外国学者(主要是美国)注重外延列举,我国学者注重内涵分析,由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5]一是功能获致说,该学说主要从科学技术在证据运用中的功能角度认识科学证据,认为凡是通过发现、收集、保管和揭示等所获得的证据都是科学证据。二是物证解读说,该学说认为,科学证据就是包括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在内的证据。三是专家意见说,认为科学证据是运用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解释案件事实构成的变化发展及其内在联系的专家意见。四是存在争议说,认为科学证据是一个包含众多证据形式的证据体系。五是科学知识说,认为科学理论中的定理、定律和规则等被称之为科学证据,以便于经验证据相对应。六是证据运用说,认为科学证据仅仅是在刑事案件运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技术类型证据。总之,上述证据学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证据的演变进程,都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反映了科学证据体系的内容,存在一定的认识局限性。[27]为准确界定科学证据,必须考量科学证据的三个纬度,一是属概念的信息选择,认为“科学证据”是与案件有关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之间存在的信息;二是科学技术因素的说明;三是领域的说明,既是实体法的领域又是程序法的领域。因此,科学证据可以定义为存在于案件过程中,具有科学技术含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6]
        (二)科学证据的特征
        基于此科学证据具有以下特征:[28]科学性是科学证据的典型特征,也是解决学术争议与学术争议的学术性高度契合的特征,就其内容而言,不仅是知识体系,而且也是专门的智力活动、工具要素和主体要素。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判断主要是通过弗赖伊规则(Frye,Test,1923),强调普遍性接受,依靠科学界自身判断,承认科学原理的证明力,在采纳科学原理或者演绎归纳的专家意见时,必须在相关领域获得普遍接受。[7]显然,依据上述规则,“韩春雨撤稿”学术争议当事人,无论是学者本人还是高校都缺少充分的科学证据的判断,而是通过行政方式得出结论,认为没有“主观造假”,不能被社会和学界普遍接受或者公认。其次是真实性,科学证据不仅具备一般意义上的证据三性,同时具有更强的真实性;再次是权威性,科学证据来自于科学的权威。最后是开放性,科技证据的范围随着科学证据的不断扩张,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导致“人为性”,通过人为的参与,实现了科学技术与证据的结合,实现人的因素和技术因素的竟合。
        (三)科学证据的功能与价值
         科学证据作为证据的一部分,当然有证据所具有的功能,实现诉讼活动的基本价值要求,同时作为体现权威性和科学的证据,无疑又有特殊的功能。从司法证明与科学发展的历史脉络中分析,科学证据的功能是人类司法证明方法从神证走向人证的过程,进而走向物证的过程。换言之,进入物证时代以后,科学证据既有的证据功能应高于神证裁判的证据形态、高于以口供为中心的人证形态。因此,科学证据的功能使证据从神证走向人证、物证的高级演变进程,使案件具有了科学性、文明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系统特征,可以说没有科学证据就没有“物证”的发展基石,也不可能实现司法证明的进步;科学证据具有“证据之王”
和“王者之尊”的地位和荣耀。但是科学证据由于科学和技术的专业性,有积极的一面的同时,也有消极的一面;在求真和求善的同时,由于价值多元性的因素,司法证明不可能仅仅通过发现事实真相成为唯一的价值追求。如上述案件中,学校和学者有着不同的价值趋向,导致科学证据运用过程中出现了差异。从积极价值的角度可以发现,科学证据有发现事实真相手段的进步和高明,确认认定事实的准确,促进程序公正和效率提高的价值。如上述案件中韩所谓发现了基因编辑的新方法,被广泛宣传为发表了“诺奖级”的文章——《利用Ng Ago进行DNA引导的基因组编辑》[29],之后被通过重复实验,不能实验和重复实验结果,在该实验的过程中,就是通过科学证据,来发现和证明认定事实准确性的,克服了主观上的局限性,增强了认知能力。但是科学证据也有消极价值,如可能妨碍事实真相的发现。由于科学误差的客观性和科学实验的因素的影响,科学证据有时会失真,会妨碍事实真相的发现,不仅不能发现事实真相,反而妨碍准确事实的认定。[30]以上述案件为例证,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课题组的伪证,但是从课题组反复与杂志社沟通,并提供修改证据,到最终主动撤消稿件的过程中来看,不能不说没有通过科学证据妨碍发现真相的嫌疑。
        四、学术争议科学证据的适格性
        证据的适格性是指某一证据在诉讼上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当具有的法律上的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合法的适合性,二是证据非法的排除性;其实质意义是某一证据材料在诉讼上的可以作为证据的一般形式上的资格或者条件,在不同的法系中有不同的称呼,如在大陆法系的德国被称之为证据禁止;在我国学理上被称之为证据的合法性或者证据的法律性,在英美法系被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许容性(admissibility),[31]由于在学术争议解决过程中科学证据的特殊性,其适格性尤为重要。在传统的两大法系中,适格性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与大陆法系证据法上的“严格证明”理论相比较,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宪政体制要求的司法民主化而采取的陪审团审理方式,由陪审团就事实问题作出裁判,在此构架下,证据的要求相对较松;大陆法系证据理论要求的证明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二者有一定的区别。[8]同时在学理上,关于证据资料与信息来源在诉讼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价值被认定的具有诉讼证据的适格性,通常与严格的证明相联系,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取决于有关证据资料或者信息来源在表现形式是否符合诉讼法上的规定;二是取决是否经过法定程序。[32]
        (一)科学证据适格理论的历史演进
        依据萨维尼(Savigny)法律关系理论,[33]在学术争议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与之对应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如“韩春雨撤稿”事件的学术争议中,从诉讼构造的角度讲,涉及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因此建设科学证据适格性法律体系,应从上述两种诉讼的证据法律中分析其适格的历史演变过程,寻求现代证据制度适格性的历史演变有益经验,为建设现代学术纠纷科学证据的理论体系提供历史借鉴。(1)民事诉讼证据适格性的历史沿革。早期认为由于受到传统私利救济观念的影响,民事诉讼一开始被认为是私人之间的事务,法院代表的国家权力不能随便干预;后来随着社会进步,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或者裁判上开始从侵权的角度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排除非法证据成为先例。例如美国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案件”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先例,开始了英美法系证据的适格性排除;从近几十年来的立法和司法动向上看,无论是司法判例还是原理学说,除了英美法系国家以外,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出现了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非法排除证据,从而使得证据适格性认知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先是在有些国家如日本改变了传统的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上应对证据能力有所限制,在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方式确立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原则和范围,表明排除诉讼非法证据已经成为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34]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诉讼证据的可利用性存在争议,但是这种争议已经从最初的诉讼证据的适格性,逐渐演变为诉讼证据在何种情况下和何种范围内才会发生法律意义上的失去资格等问题。[9](2) 行政诉讼证据的适格性演变。从现有的证据资料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追溯到13世纪早期以采纳教会法所实行的传统证据排除规则,与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和“法治国”思想是密不可分的。在大陆法系的德国19世纪中叶就进入了市民法法治国家的时期,伴随着地方自治改革特别行政法院的出现,独立的行政法院首先出现,进而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调查事实,不受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限制和影响,同时规定了当事人的到庭陈述义务。[35]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如1925年《奥地利普通程序法》中专门规定了行政证据制度。由此可见在大陆法系中,行政诉讼证据的适格性要求和范围更高,内容更广泛,对于科学证据的适格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英美法系如美国有着更复杂的证据规则,如1975年生效的成文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 of Evidence)适应所有有陪审团的案件和没有陪审团的案件,同时还有行政程序的证据规则,其中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出现在联邦法院的案件中,同时也出现在司法判例中。同时基于人权的考虑,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坚持“案卷排他性原则”(exclusiveness of administration record rule),使证据排除范围限定在案件使用的范围,为排除规则的司法准确性奠定了基础和保障。概言之,证据适格性导致的排除规则,从不同法系和不同的诉讼中可以发现,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是起源于西方国家基于宪政对于政府权力的控制,保证基本人权和自由,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查明事实真相,正确的适用法律。从该意义上讲在学术争议中科学证据的适格性和排除性更显的重要,不仅是学术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


        (二)法系视角下的证据适格性学说
        从法系的角度上讲,由于受文化传统、法律体系和思维方式和审判模式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证据适格性理论。目前主要有英美法系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理论以及大陆法系德国证据禁止的理论学说。(1)英美法系证据可采性(或称容许性)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法上使用的概念,与证据的关联性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法律逻辑上讲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有可采性,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来源有三种;同时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相关联,突出地显示现代司法理念。(2)大陆法系的证据禁止理论。该理论是德国法律的证据理论,是处理如何从违法的角度禁止使用证据的理论,该理论是由德国学者贝林(Beling)教授1902年提出的,该理论奠定了禁止特定证据的收集、取得、起诉和采用的法则,不仅限制国家机关基于职权发现真实的义务,同时也设定了法官自由心证的外在边界。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可采性理论还是大陆法系的禁止性理论,都构成了证据适格性理论的两个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就证据的适应性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不仅没有对立,相反在一定程度上相互配合,解决了证据的使用过程中的不足。科学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不仅要遵守证据的适格性理论,而且要结合科学证据的基本特点具体运用,以便解决学术争议。
        (三)科学证据适格性理论的主要内容和比较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可采性理论还是禁止性理论,学术争议(纠纷)解决过程中,就适格性和排除所体现的科学证据的证据功能以及解决科学纠纷所要追求的目的性,细化为如下学说和理论体系。(1)学术争议(纠纷)蕴涵的民事纠纷科学证据适格性理论。现代法学所调整的纠纷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纠纷,同时也包含人身权纠纷,但是在特定的范围,该纠纷类型又演变为特殊类型纠纷,如科学或者专业背景下的学术纠纷就是现代法学条件下的新类型,表现为科学与愚昧的争论或者专业争论,有关科学证据的适格性主要有以下理论:一是诚信原则说,坚持诚信作为根据,该学说将公正作为出发点,诚信不仅作为实体法原则,也应当作为诉讼法理论,在整个司法体系中予以维护。二是法律秩序统一说,将法律秩序统一性作为根据,维护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排除或者采信有关证据。三是阻却违法证据说,该理论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诉讼涉及到专业问题,当事人可能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妨碍证据,在学术争议过程中更是如此。(2)学术争议(纠纷)蕴涵的行政纠纷科学证据适格性理论。严格意义上讲该理论是借鉴行政诉讼的证据适格理论,其中主要是限制公权力说,该学说认为,任何公权力都是由人所控制的,权力可能被滥用,相对于公权力的相对人当属于不利的地位,因此防止滥用和限制公权力,从诉讼的角度讲就是在证据采信上适当限制公权力。以“韩春雨撤稿”事件为例,韩所在高校发布了“主观没有故意”的调查报告,使得“韩春雨撤稿”事件由学术争议(纠纷)演变成为高校管理和学者诚信的社会危机,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高校法人在证据适格上是扩大了法人的权力。其次是维护程序正义说。程序正义是司法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学术争议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在探求科学真相的过程中,满足社会和人类的探索科学的愿望,同时也希望实现司法公正。如“韩春雨撤稿”事件中,如果处理学术纠纷的程序不规范甚至有利益倾向,可能在学术纠纷解决过程中程序就不严谨,进而失去公正性导致争议解决程序上不规范、不正义。
        五、我国高校学术争议科学证据适格性理论和实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文化自信。面对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的交流更加频繁,在此背景下,规范高校学术活动,实现科技创新,不仅是践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科学的具体体现。目前,高校学术争议呈现出上升趋势,如最近不断有学者被反映涉及到学术问题就是证明。
        (一)科学证据在我国的历史演变概述
        从历史上看,尽管我国欠缺现代化学、医学和物理学等科学技术,使得我国科学证据运用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是科学证据在我国历史上出现的比较久远,分析原因就是中国古代社会很早就注重专制集权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文明,法制建设相对健全和规范,使得中国很早就出现了科学证据。以法医学类型证据为例,最早记载与法医学有关的文献是先秦时期的《礼记》,文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拆审判。”即后世检验之法。[36]在汉代有法医检验,之后失传,在唐代中有明文法律规定,规定了法医学的科学证据。[37]之后的宋代,法医学科学证据制度达到了高峰,重视立法的同时,鼓励法医学科学证据的学术研究,出现了以宋慈《洗冤集录》为代表的法医学专著,从立法经验、司法运用系统总结,对于后世的法医学证据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明清时期不仅法医学科学证据立法明确,同时司法结构完善,体现了高度的法律文明。实际上,中国历史上不仅法医学科学证据发达,其他科学证据如物证痕迹以及亲权鉴定等方面也有着显著的成绩。进入清末通过立法规定科学证据,如1906年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首次就科学技术鉴定系统描述,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鉴定人的称呼。之后民国,在科学证据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奠定了现代科学证据的基础,为新中国的科学证据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新的历史时代我国科学证据立法已经形成了体系,不仅有国家意义上的法律和法规,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科学证据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成功运用,破获了大量案件。但是科学证据体系在学术争议解决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科学证据的适格性理论和实践还要系统化完善。
        (二)学术争议科学证据适格性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从目前学术争议的客观规律上分析,我国学术争议主要是发生在高校学术机构,如本文引言案件以及“韩春雨撤稿”事件都是发生在高校环境。就学术争议解决过程中科学证据存在的问题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学术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是行政模式。如上述“韩春雨撤稿”事件就是典型的,韩所在的高校采取了严格的调查,最后的结论是“没有发现主观早假”,同时撤消了有关韩有关的荣誉称号,表示对于学术不端“零忍让”。实际上,从公开的内容上看确实存在着学术争议科学证据如专业鉴定和科学鉴定不适格问题,导致社会质疑,违背了程序正义。(2)运用科学证据不当或者不规范,使学术争议解决没有体现公正价值和程序统一。学术争议涉及到科学等专业问题,在解决学术争议的过程中,必须结合专业问题发挥科学证据的价值作用得出独立于当事人的第三方科学结论,在科学证据的基础上,从科学证据的适格上得出体现司法独立的结论。(3)我国科学证据的类型化散乱,使科学证据没有发挥科学性价值。在我国科学证据的类型主要体现在鉴定结论(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和技术侦查证据。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导致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中科学证据有不同的涵义,使科学证据有不同的证据类型,在不十分重视法庭科学和程序弱化、经验化的条件下,科学证据的类型散乱,导致的科学证据适格性问题更加突出。分析原因就是我国证据适格理论和现代司法理念导致的。
        (三)我国科学证据适格性理论和司法实践困境
        学术争议解决过程中科学证据的适格性理论和司法理念导致了我国学术争议解决的行政司法模式。我国证据适格性理论是介于两大法系之间的证据合法性理论,起源于证据属性(性质)理论,最初表现为“二性说”和“三性说”,之后又出现了“四性说”和新的“三性说”。无论是二性说还是三性说,实际上关于证据的本质属性,也就是内在属性是客观性、关联性还是合法性上。二性说否认客观性,认为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证据的外在属性。新的“三性说”认为证据的属性可以分为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在证据适格上我国法律强调关联性,首先有关联性然后才有适格性。从该意义上讲,在我国三大诉讼中,由于实体法和程序功能以及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存在差异,证据的适格性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散乱化的科学证据更是有着重要影响,在学术争议的不同解决模式中有不同的结果和考量。
        在体现科学性的学术争议解决过程中,虽然不同的科学证据的规定不同,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是遇到了证据的适格性问题,如1995年3月6日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电子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之后2002年4月1日系统修订了上述规定,强调证据的关联性,适用了证据合法性理论的“二性说”,强调关联性的重要性。同时在行政诉讼中,对于科学证据的适格性及其排除规则做了原则性规定之后,2002年10月1日最高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证据,包括电子证据在内的科学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上述规定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不同,导致学术争议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体现了不同的证据适格性学说,也为学术争议的科学证据运用带来了混乱。
        (四)科学证据适格性理论在“韩春雨撤稿”事件的应用分析
        原本是一起科学发现的文章,[38]被称之为“诺奖级”的文章——《利用Ng Ago进行DNA引导的基因组编辑》,之后被演变成为一场有着社会危机的争论,被撤消稿件,韩所在的高校也备受质疑。虽然高校调查结论说是“进行了最严格的双轨调查,没有发现主观造假”,同时撤消了一切荣誉,对于学术不端“零忍让”,从文字的角度不难发现这起学术争议不仅仅是专业争议,而且还是学术不端,但是处理结果还是不能被社会接受,甚至产生了消极的国际影响。[39]分析原因就是这起学术争议行政解决模式的科学证据适格性造成的。首先是关于科学证据的类型相对单调。科学证据的类型十分丰富,不仅有科学鉴定(意见),同时还有电子证据等。在高校实验过程中,应当有电子证据等视听资料;但是从学术争议的解决过程来看是缺失的。[40]其次是科学证据的适格理论要求诚信原则没有贯彻实施,依据报告中提供的信息,2017年1月19日,《自然-生物技术》发表声明,说获得了韩春雨团队Ng Ago系统可重复实验的新数据。从证据适格性理论上来讲,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可采性还是大陆法系的禁止性,韩春雨团队提供的证据都应按照科学规范要求和诚信原则被采用的,但是从处理意见上可以看出“没有发表的必要”就说明没有遵循诚信原则;依据我国证据适格性理论,无论是“二性说”还是“三性说”,都强调关联性的重要意义,韩团队的以后的数据是否与原始实验有关联性以及是否有“偷梁换柱”的可能,行政调查结论都没有说明。再次是没有防止公权力可能的滥用导致的程序不公正。无论是民事诉讼证据适格性体现的诚信原则说还是法律秩序统一说;以及行政诉讼的正义说还是司法程序公正说,在处理韩撤消稿件的过程中都没有得到充分运用,没有从科学证据的适格性的角度限制公权力。最后从科学严谨性的角度上讲,委托了第三方国家实验,由于没有详细的结论和意见,仅仅是说“没有发表的基础”故撤消稿件,并撤消荣誉等称号;同时又肯定了学术不端的“零忍让”,违反了科学证据的严谨性,也就证明了解决学术争议的过程中科学证据适格的重要意义。
        六、高等教育学术争议科学证据适格性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9年6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弘扬科学家精神,优化学风,净化学术界,提倡学术争议和学术争鸣,上述文件有力地配合了“双一流”建设,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10]“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41]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必须重视学术争议,在尊重学术神圣、自由的同时,依据学术争议的特点,借鉴科学证据适格性理论发展的新成果和新经验,在科学证据基础之上解决学术争议,使学术争议在科学和专业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建设学术争议的多元化救济体系。
        (一)科学证据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证据适格性理论的新进展
        科学证据的单一性特征——科学性与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柔和在一起,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借助法庭科学,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以科学证据的重要类型——法医学证据为例,如科学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在英美国家和欧洲,伴随着高科技如DNA技术与其他技术,被不断运用和成功实践;同时伴随着制造技术和信息智能技术出现了类型齐全和设备优良的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形成了新的科学证据类型和形式。从法律规制上来讲,英美法系中美国在科学证据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专家意见等科学证据,在内容上涉及到专家证人的提出,资格,职责和意见的可采性等内容,同时要求该类证据必须有事实或者科学原理支撑。大陆法系的法国强调科学证据的重要性和运行程序,保证科学证据的关联性和科学性的有机性统一。在三大诉讼证据制度建构下,查明案件事实以便正确地适用法律,保证私权和约束公权是当下社会的司法任务。在证据适格性历史演变的过程中,证据的适格性首先脱胎于刑事诉讼制度,以后向民事诉讼和行政领域扩张,具有启蒙价值,成为证据制度的本身进化和发达的标志,但是在学术纠纷解决过程中,我国目前行政模式单一化条件下,无疑证据适格性理论对于科学证据是重要的,不仅维护科学的学术性,同时也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规范——诚实信用以及法律秩序的统一,实现司法正义。
        (二)高等教育学术争议科学证据适格性之完善
        “韩春雨撤稿”事件引发的学术争议行政调查结论无法平息社会的质疑,但是其学理价值在于引发了学术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思考以及建设科学证据的制度体系,结合科学证据适格性理论,构建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学术争议科学证据制度。(1)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科学证据的立法体系,从人权保护和科学发展的角度,借鉴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从学术纠纷的科学性角度入手,结合证据的本质属性,建设统一的科学证据体系,统一立法秩序,消除我国证据适格性中不同法律环境的区别,坚持及时、适度和鼓励使用科学证据的原则,建设我国高等教育学术纠纷科学证据体系,解决高等教育基础研究和学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学术争议。(2)在科学证据类型化立法上,借助民事诉讼法的证据法的完善,明确科学证据的类型,从证据的三性规范科学证据的司法运行。(3)完善科学鉴定制度,从专家的定位,程序启动、机构设置,鉴定人的权能和鉴定监督等方面完善我国学术争议的科学鉴定制度。(4)建设学术争议非事证当事人阐明义务和证据妨碍排除制度,建立以非事证当事人阐明义务为核心内容的主张责任及证明责任,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严格证据分配责任,消除学术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证据妨碍。
        总之,“韩春雨事件”引发的学术争议如同一面镜子,不仅折射出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现实性困惑以及我国学术界的原生态现状,而且也反映出了在处理学术纠纷的过程中科学证据适格性制度的不足;只有按照证据适格性的有关理论,参照国际先进经验,本着尊重学术自由、神圣的原则,科学建立学术纠纷的救济机制和创新证据分配制度,才能在新的历史时代,在建设“双一流”的过程中,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现代化,助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 《自然-生物技术》社论与韩春雨及同事的撤稿声明[EB /OL]. [2017 - 08 - 03]. https: / / mp. weixin. qq. com / s /g Uvr LHAYY7Imx DDIay4saw.
        [2]马工程教材编写组:《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
        [3]萨维尼:《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一卷,第160页;又见小桥一郎翻译,成文堂1993年版,第303-307页。
        [4]朱富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中国民主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5] [美]罗纳德J著,张宝生等翻译:《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41页。
        [6]黄东梅:《对于科学证据的重构》,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第42页。
        [7]杨波:《对于科学证据的反思——以程序为视角的关照》,载《当代法学》,2005年6月,第44页。
         [8] 毕玉谦:《证据制度的核心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第368-369。
         [9]王春:《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之重构》,《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3期,第34页。
        [1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第40页。
        [11] 丁云龙:《中国科技期刊在学术争议中的应对策略》[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8年,第1期,第29页
        [12]韩春雨所在的团队在《自然-生物技术》发表了“DNA-guided genome editing using the Natronobacterium gregoryi Argonaute”一文,声称寻找到了新的基因编辑技术,之后被刊物撤稿,参见[EB /OL]. [2017 - 08 - 03]. https: / / mp. weixin. qq. com / s /g Uvr LHAYY7Imx DDIay4saw.2018年1月2日。
[13]参见凤凰网文章《教育部回应“南开大学校长论文受质疑”:已关注,正调查了解》,http://news.ifeng.com/c/7roNVpr3IWZ,2019年12月8日。
[14]参见《武大一教授被举报学术造假17年,负责调查院士:去年没发现》网易网,http://3g.163.com/tech/article/EVAHU95L0514R9P4.html,2019年12月8日。
[1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19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31-32页。
[16]参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申不害者, 京 人也,故 郑 之贱臣。学术以干 韩 昭侯 。”
[17]参见《北史·宇文护传论》:“然 护 寡於学术,昵近羣小,威福在己,征伐自出,有人臣无君之心,为人主不堪之事,终於妻子为戮,身首横分,盖其宜也。
[18]参见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盖勋传》:“凉州寡於学术,故屡致反暴。今欲多写《孝经》,令家家习之,庶或使人知义。”
[19]参见马工程教材编写组:《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
[20]参见秦蕙民:《司法应谨慎介入学术纠纷》,刊载于2005年11期《中国高教研究》,第58页。
[21]参见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22]参见噶德文:《政治正义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地84-85页
[23]参见秦蕙民,《司法应谨慎介入学术纠纷》,刊载于2005年11期《中国高教研究》。
[24]参见朱富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中国民主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25]参见我国台湾学者朱富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56页。
[26]参见[美]罗纳德J著,张宝生等翻译,《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41页。
[27]参见黄东梅《对于科学证据的重构》,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第42页。
[28]参阅杨波:《对于科学证据的反思——以程序为视角的关照》,载《当代法学》,2005年6月,第44页。
[29]参见[EB /OL]. [2017 - 08 - 03]. https: / / mp. weixin. qq. com / s /g Uvr LHAYY7Imx DDIay4saw.2018年1月2日。
[30]参见刘铮:《DNA证据也可能造假》,载《科学与文化》2010年第1期,第78页。
[31]毕玉谦:《证据制度的核心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第368-369。
[32]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2012)第44-49条。
[33]参见萨维尼:《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一卷,第160页;又见小桥一郎翻译,成文堂1993年版,第303-307页。
[34]王春:《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之重构》,《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3期,第34页。
[35]参见《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76)第24条。
[36]徐朝阳著:《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出版社,1933年版,第53页。
[37]参见《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本,刘俊文校阅。
[38]参见《NgAgo到底能干什么?韩国科学家最新进展或推进真相》,https://www.cnbeta.com/articles/tech/579271.htm,2019-7-3。
[39]参见高杰,丁云龙:《中国科技期刊在学术争议中的应对策略》[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8年,第1期,第29页。
[40]参见韩所在的高校新闻《学校公布韩春雨撤稿事件的处理结果》,http://www.sohu.com/a/251329360_267160,2019年12月23日。
[41]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第41页。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十三五”教育规划国家一般课题《“互联网+”时代高校学术争议在线仲裁研究》(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课题标号BIA19019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艳波,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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