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专属经济区非法进行军事活动的法律应对

发表时间:2021/1/6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54卷第24期   作者:刘振华
[导读] 本文首先指出了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的焦点问题,
       
        
        刘振华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本文首先指出了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的焦点问题,并阐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这一问题的基本立场,对所谓的“航行与飞越自由”“不禁止即合理”“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等主张进行了驳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充分法理准备、善用国际舆论、主动应对挑衅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  军事活动  法律应对
        
        我国专属经济区的覆盖范围是“领海以外濒临领海的区域,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宽达188海里的广大海域。目前,他国舰机的威胁主要发生在该管辖海域和上空,比如曾经的“南海撞击”事件、“鲍迪奇号”事件及“无暇号”事件都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内,未来的威胁和挑战也将主要集中在这一区域。所以,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进行研究,为有效维护海洋权益,应对挑衅行为提供法理支持,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
        一、他国关于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法律主张辨析
        通过近几年的海上国际事件来看,部分西方国家叫嚣的合法理由,无非就是所谓的“航行与飞越自由”“不禁止即合理”以及“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
        (一)关于“航行与飞越自由”原则
        部分西方国家认为按照《公约》,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和公海相同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因此无需事先通知沿海国,或者不需要得到沿海国的批准,沿海国政府采取跟踪监视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自《公约》签订之日起,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与飞行自由”是否与公海相同就一直存在争议,中国在签订《公约》时已经明确声明我国有专属经济区的安全利益,他国舰机进入我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活动侵犯了我安全利益。我海空军依法对他国舰机的拦截并不说明中国政府绝对排除外国军舰机在专属经济区的航行权,而是要求外国军舰机和政府船舶在通过专属经济区时,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的安全利益,不得从事威胁中国安全的活动。这并不违背“航行与飞越自由”原则,完全符合国际法,中国的这种要求,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同实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关于“不禁止即合理”原则
        部分西方国家认为只要《公约》中没有禁止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则他国舰机就可以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自由航行,不受沿海国限制。虽然,《公约》基干历史原因并没有明令禁止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但是这种侵害他国安全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国际法一般原则。如1969年《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1949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权力义务宣言草案决议》、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的宣言》都反对任何国家从事刺探他国敏感情报的行为。在他国从事军事调查和测量行为本质上就是刺探他国情报,是严重违背和平相处原则的行为,当然是被国际法所禁止的。所谓“不禁止即合理”
        纯属无稽之谈,是对《公约》的片面理解,是对国际法的歪曲。按照所谓“不禁止即合理”的逻辑,《公约》也并没有禁止沿海国为保护自身安全利益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所以,我国同样有权对他国非法的军事活动进行限制,有权要求其尊重我国的管辖权。
        (三)关于“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
        部分西方国家认为《公约》仅授予了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经济性和资源性权利,对于沿海国的安全利益这种剩余权利并没有明确授予,因此沿海国并不当然享有。虽然,《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未作明确规定,但按照条约的解释规则解读相关约文,就能明确《公约》的本质含意。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义,善意解释之”。《公约》第58条第2款规定,外国在专属经济区适用公海航行自由的同时,要求其航行时应受“和平目的”的约束,这里的约束就是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

结合《公约》全文理解,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并不是完全的公海自由,而是在尊重他国安全利益基础上的有限制的过境自由,如果侵害他国安全利益,当然要受到合法限制。
        二、应对他国在我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的建议
        (一)充分法理准备
        中国军队在专属经济区维护海洋权益的行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无救济的权利是赤裸的权利,为了保证权利的享有,《公约》在赋子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以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时,也赋予了沿海囯对管辖海域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公约》第73条规定:“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依照公约制定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第11条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只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虽然《公约》赋予了军舰机和政务船舶的“管辖豁免权”,但是,管辖的完全豁免并不意味着执法的完全豁免,并不意味着我国不能对其开展任何形式的维权。实践中,我军常采取的拦截和跟踪监视等手段属于“必要措施”范围之内。另外,国际法方面,《国防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海、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釆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海、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所以我人民军队维护海洋权益是神圣使命所在。
        (二)善用国际舆论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专属经济区制度是海洋强国同发展中沿海国斗争妥协的产物,《公约》的条款完全可能会被某些国家歪曲解读从而为自己辩护。“无暇号”事件发生后,美国军方和政府媒体就迅速做出了反应,一时对中国的指责铺天盖地,还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相关录像和视频,国际法学者进行法理解释,达到了其颠倒黑白的目的。由于我们的回应较为迟缓,对事件的说理论证不够充分,导致了舆论的被动。所以,在未来的危机管控中,要善于引导国际與论,注重收集证指,第一时间发布详细视频和数据,迅速且持久的开展正面宣传活动和法理性解释,并通过引导国内民众合法抗议和相关友好国家声讨的方式,争取国际舆论的最大支持,特别是爱好和平国家的理解和支持。一旦他国企图通过仲裁解决,我们应当坚持“南海仲裁案”的态度,采用《公约》298条“军事活动例外情形”的规则,绝不理会,同时发动法理舆论战攻势,防止陷入某些国家的法理舆论漩涡。
        (三)主动应对挑衅
        一方面,要坚持外交解决南海问题的既定方针,同南海相关声索国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危机管控机制,在《南海共同宣言》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军方合作,防止部分国家被他国利用。另一方面,要加大战略对话和沟通交流,在强硬表达中国立场和维权决心的同时,逐步建立有效的联络对话机制和安全预警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态,避免升级。除外,中国可联合相关利益国家修订《公约》,加入限制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的内容,挤压别有用心的国家在海洋权益问题上利用《公约》对我指责的空间,尽管谈判历程可能时间跨度较长,但是,可借谈判宣示我主张的法理依据和和平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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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Alfred H.A. Soons Maritime Scientific Reserch and the Law of the Sea. The Hague, Kluwer, 1982.
        [6]Orrego Vicuna Francisco. The Exclucive Zone Cambrige: Cambrige Univercity Pres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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