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领1,卢家义2
1.中共鹤壁市委党校,河南 鹤壁 458000
2.河南武警某部大队长,河南,鹤壁,458000
摘要:民法原则就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作为公民,民法原则是我们都应该遵循的法律原则,同时它也包括一些法律中没有写到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实施的基础,是引导民法正确走向得到前提,而民法又是法律的基础,和普通的法律条文一样,民法基本原则是可以直接使用的。在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普遍性、具体化和在民法中最高命令性的特点,对民法实施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基本问题
一、民法的内涵
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我们从民法作用的对象和民法的作用目的两个方面来看,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为法学学科的基础学科,在法学体系的构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中,反映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性,是各项民事法律的指针,对当前我国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法基本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它贯彻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是对具体法律规范的指导,可以起到监督和规范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一样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法院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且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1.民法基本原则的自身问题
平等问题。平等原则是民法体系构建的基础,是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精髓,也是民事活动交往的灵魂。平等原则的形成,是一个经历了斗争的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早期,不管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都没有平等可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资产阶级在天赋人权理念的指引下联合了起来,共同反对封建制度统治,以实现他们对平等权利的要求。他们经历了长期的反封建、反权的斗争,最终取得了胜利,随后便以法律的形式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直到当今社会,平等原则也作为各国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
自愿问题。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的民事活动双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诚信问题。人世间,谁都愿意跟一诺千金的人来往,做生意最怕碰上开“空头支票”的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白话文:诚信是上天(天,国法)的原则,追求真诚是做人的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主体不管何时、何地、行使任何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均应信而有征,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说话算数,童叟不欺。
公平问题。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2.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过程中的冲突
民法之所以规定一些基本原则,主要原因在于成文法律规范内容的局限性,使其不能囊括社会生活中所有的民事法律现象,将一些原则理解为仅具有宣示作用的“花瓶条款”显然不符合民事基本原则的立法目的。但是,一般原则中也存在冲突现象。
平等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冲突。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关系中,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都相同,没有人有特权,在责任承担和权利享受上都是一样的,如在适用法律时,都受用侵权法,而不是行政法;公平原则既指程序上的公平,也指结果上的公平,在实践中多为结果上的公平,如一方没有过错,但另一方有损失,从公平的角度讲,没有过错的一方,亦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而非赔偿)。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冲突。很多时候,我们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会出现公平和自愿想矛盾的情况,在法律上我们该如何解决呢?有些人打着公平的幌子,制定“霸王条款”,还有些人,以自愿为幌子,故意牺牲自己的利益,吸引顾客。当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冲突时,你的主动权在于“自愿”,即选择权。面对“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我们应格外小心,不随便“上当”。
3.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界限模糊
大陆法系实行规范主义,即成文法主义。有权机关通过制定民法典和各种民事制定法,使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依据。但是,成文法(制定法)是以采用文字为载体的行为规范,其本身也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一是具有滞后性。法律规范是立法者对社会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设,但由于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一成不变的法律规范当然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可是不断的修改法律,又会破坏法律的安定,损害法律的权威。
二是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法律规定应当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并且应当适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使人们的各种行为都有法可依,各种社会关系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但立法者并不是万能的,所谓“挂一漏万”,正是体现了法律的不可周延性。法律不可能规范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法律是根据社会的普遍性的情况而规定的,它不可能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性,故此有时法律的规定会造成个案的不公正。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其模糊性和衡平性,而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衡平权,法官可以凭自己的智慧根据民法基本原则体察立法者的基本精神与政策,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同时,这种自由裁量是在法律规定的空间中进行,极大程度上杜绝了法官滥权。民法基本原则是包涵于民事成文法典中的法律规范,根据基本原则实施的自由裁量,是在成文法的制度体制下进行的,它可以避免判例法制度中存在的法官滥权和法律内容庞杂的缺陷。
结论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宪法之外直接系统规定普通个人权利与责任的部门法,它彰显正义,维系人权,被称为现代国度的“第二宪法”。我国民法的价值体现现代民法的精神,以指导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全过程。而最能反映中国民法内在精神和其本质特征的基本价值是秩序——安全、平等——公平、自由——效益。
参考文献
[1]于武.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2020(04):12-13.
[2]刘铁军.探析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规则[J].法制博览,2019(27):191+193.
[3]袁莹.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作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9(16):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