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的确定

发表时间:2021/1/6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5期   作者:张晴 朱仁政 刘敏敏
[导读] 摘要:在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没有超过适当限度内的反击行为。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没有超过适当限度内的反击行为。那么在哪些时间段里进行防卫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呢?或者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进行判断,我将以此为内容展开我这次的论文。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时间;判断条文;民事判断;
        一、正当防卫时间条件:
        1、开始时间
        这里主要是是要正确地找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阶段。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阶段的,不能只从防卫人身上找线索,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存在的多方面的因素全面分析。在特殊的情况下,不法侵害虽然还没有进入开始实施阶段,但其情形已经十分危急,侵害即刻就会发生,形势十分紧迫,不进行正当防卫就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这时实施反击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2、终止时间
        不会发生再次防卫的情况主要是不法侵害停止了,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再出现。因此,必须正确地明确不法侵害的停止,来用于确定正当防卫权利停止的时间,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再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法侵害的停止时间应该是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已经排除了来作为判断的客观标准。
        二、案例举例
        (一)长沙黄中权案
        2011年某晚,司机李某某在路边搭载了张某某和另一名张姓男子。到达指定地点后,两人手持长刀对司机李某某进行抢劫犯罪行为。两犯罪嫌疑人抢了司机李某某的100元现金和一块手表后逃走。司机李某某开车追赶绕了某小区几圈后发现了骑电动自行车逃跑的两人,于是开车撞向电动车。张某某拿刀朝李某某挥舞。随后张某某朝小区内跑去,司机李某某继续追赶并从后面开车撞向张某某,致其身受重伤当场身亡。一审二审法院都没认定司机李某某属于正当防卫,司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承担死者民事赔偿金43662元。
        在本案中,张某某和另一张姓男子抢劫得手后逃跑,并且已经离开司机李某某的视线可见范围内,两人对司机李某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且结束。司机李某某“开车追赶饶了小区一圈后”重新发现了两人并继续追赶已经超出抢劫这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段范围内。张某某拿刀朝司机李某某挥舞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司机李某某继续追赶他们,并且没有主动的再次向车内的司机李某某的实施侵害行为,该行为没有达到紧急的违法侵害。所以,李某某抢劫发生后追赶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内。法院判决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是正确的。
        (二)顺德龙女士案
        2013年某日清晨,王女士从小区车库驶出,被秘密谋划实施抢劫行为的刘氏兄弟拦下。两人分别走到王女士汽车两边,用铁棍敲击车窗玻璃。受到惊吓的王女士向外大声求救并不断按响车喇叭。两人用铁棍敲碎车玻璃后,一人控制住王女士,一人抢走副驾驶装有五万元现金的袋子。现金到手后,刘氏兄弟向小区外跑去并骑上电动车逃跑。王女士开车追赶两兄弟,追至某小区一花园处将电动车撞倒造成刘老大当场被撞身亡。法院认定王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受法律责任。


        相对而说,在王女士这个案件中,王女士驾车追赶刘氏兄弟至某小区花园内,并驾车撞倒两名歹徒这个时间段内,刘氏兄弟没有离开过王女士的实现可见范围内。一直到现在,两名歹徒的不法侵害仍然属于正在进行。介于事件的危险性和紧急性,以及两方力量悬殊等因素,王女士的行为虽致刘老大被撞身亡,但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和限度。所以,考虑多方面因素,王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上面所说的司机李某某案和王女士案,案件发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法院以刘氏兄弟仍在现场,没有离开王女士的的视线可见范围内的理由,认可了王女士的正当防卫,而另一案件法院却认为不法侵害者已离开了李某某的视线可见范围内认为司机李某某的正当防卫不成立。两份判决结果的不同,更让我们意识到正当防卫时间范围确定的重要性。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是指侵害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已经到了防卫人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最后的访问的节点,这个时间段是个比较复杂的判断,我们要根据具体的案例全面分析
        三、民事判断
        在进行正当防卫的时间判断时,对于财产权实施的不法行为,应当与对于人身权实施的不法行为有所分开。正当防卫的目的是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针对人身权实施的侵害行为一旦实施终了,其损害结果往往同时发生,而且不可逆转。以故意伤害为例,如不法侵害人持刀砍断被害人的一条腿,伤害结果发生的时候伤害行为也已经完成,无论受害人当场采取何种措施,都只会在受害人已经受害的基础上再增加对加害人的伤害,而不能避免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因此,在针对人身权实施的侵权行为中,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为了避免徒增无益的损害,受害人主观上不可以再进行防卫行为,否则就是事后防卫,超过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结语:
        正确使用正当防卫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更加准确的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也能减少非正当防卫的滥用。“正当防卫”的时间点是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防卫人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案例让我们对时间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在具体的案件中,正确合理运用正当防卫的时间段范围,能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参考文献:
        1、郭泽强:《正当防卫制度研究的新视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
        2、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版。
        4、彭卫东:《正当防卫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版。
        作者:张晴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000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张晴,出生年月2001年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第二作者:朱仁政,出生年月2001年4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第三作者:刘敏敏,出生年月1998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