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建议

发表时间:2021/1/7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10月29期   作者:邰鹏宇 祁晓娜
[导读] 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的发展重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邰鹏宇 祁晓娜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河南 郑州 450000
        摘要: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的发展重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此,为了人们对于城市的需求,我国已开始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然而我国原有基础的不稳定性,导致现阶段城市的相关基础设施仍然无法满民众的需求。对此,相关部门必须对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制度进行深度改革。
        关键词:基础设施;投资体制;城市建设
        1 引言
        从计划经济阶段开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融资体制经过几次改革仍然没有完全消除体制弊端因素。随着城镇人口增长速率的加快,对基础设施的需求越来越大,相对的基础性设施投资规模较小、资金不充足、使用率低等问题凸显出来。对此,从基础设施投资融资体制问题为切入点,提出相应制度机制及其他针对性建议,进而来满足日益剧增的城市基础设施需求,是城市建设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2 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职能不明确
        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往往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大部分基础设施属于公益设施等特点。因此,将基础设施建设和现有的市场机制进行结合运用,具有一定的难度,通常都需要政府从中进行调节。针对此,政府来既不能过度干涉,又需把控好自身管理者和资产运营者的合作方式,且还要利用自身的职能便利,来实现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上调控。现阶段,我国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依然采用传统审批制度,因此在审批的过程中较异出现交叉、重复的审批情况,导致政府运作效率的大幅降低。另外,在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过程中,政府在调控时并未有效地释放市场的经济资源,这也一定程度地致使市场的大量资源无法充分发挥出应有效果,造成了浪费。不仅如此,由于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具有主要是政府投资这一特点,因此需要政府的投入资金始终保持健康状态,而这却会让政府较容易产生巨大的债务问题,进一步影响到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
        2.2 投资主体单一化
        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来说,一直都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为: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化。这是因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量通常都十分巨大,若投资主体一直单一化,则会难免有严重的资金断裂风险。尤其是一些非盈利的、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其工程建设投入资金往往都非常多,且建设时间长,因此单一的投资主体会容易导致基础设施的质量要求无法达到合格标准。同时,我国现有的投资制度并不完善且存在一些漏洞,因此会使投资主体在投资的过程中面临潜在风险。
        2.3 法制法律的建设滞后问题
        政府努力打破经营性质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垄断局面,但是却没有予以法律法规上的导向,国家也没有出台投融资试行管理办法。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上,对经营者、投资者与所有者的权益与义务,对资金分配、收益、投入、来源与管理等方面没有具体体现在法律规范,进而导致社会资金与社会力量对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参与性较弱,进而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2.4 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单一
        与发达国家、发达城市相比,多数城市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融资主体是单一主体,投融资手段与渠道较为单一,投融资稳定且规范的渠道尚未打通,突出在我国多数地方政府不允许发行债券,以发达国家作为参考,市政性质的债券是城乡建设投融资的稳定渠道,借助于市场发展活力,从事长期性与低成本的投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渠道的单一性问题,还表现在国债与贷款等方面上,因此两项流程涉及复杂的手续,并且限制因素很多,所以实施效果并不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资金一般是以借贷方式进行筹措,但是债务的负担较重,与收益不成正比。间接融资权重较大,而直接融资比重较低。多数地方政府不允许发行债券,债券市场没有被完全建立起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筹资渠道发展受到阻碍。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融资方式方面,企业化运作载体发展有限,阻碍投融资规模,运行环境较差。另外,基础设施的外资力度不足,如国际金融市场、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等工作进展缓慢等等。换句话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主要还是借助于政府财政性的投资方式为主。


        3 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可行性建议
        3.1 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价格改革进程
        这一项举措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上提出的,即为“谁受益、谁投资、谁使用、谁付费”原则,对于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与产品,应确定受益者并对其进行计价收费,如供气、供电、交通运输、通信、供水等,根据“成本+税费+利润”来调整计价价格,逐渐形成一种投资、业务经营与效益回收的循环机制,促使投资者利用科学管理方式与技术获得合理性利益。而推进价格决策改革,应以公用事业定价价格听证机制为辅,用约束规范方式来削弱政府的垄断性价格计价行为。
        3.2 转变地方政府职能,规范投资体制
        转变政府职能,不是改变政府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职能,而是在各方面条件允许情况下,削弱政府非法制或参与经济的直接干预权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该按照项目规模、性质采取差异性投融资机制体制,促使市场分工与政府间构建创新投融资机制。而转变政府的职能,表现在放宽市场环境下资本投融资参与范围,允许部分社会资本进入到公共事业、基础设施领域,政府承担约束规范参与投融资企业的行为,帮助其更好地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政府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监督者,应为社会投资营造一个良好且法律规范的投资环境。并且,完善政府项目投资决策管理机制,规范政府在投融资环节上的审批程序行为。增强政府责任约束性,规范资金管理行为,通过项目建设方式的改进,促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规律。
        3.3 推进平台公司改革
        当前政府推出的很多基础设施项目都是由平台公司负责实施,因此,平台公司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特点对平台公司进行整合,提升投融资平台资产质量,推动平台公司进行调整转型,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降低对外部资金的依赖。同时地方政府也需加强对平台公司的监管,加大对平台公司债务水平的动态检测,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3.4 完善已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一直第一在进行城市建设,但是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依旧相对欠缺,导致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政府部门要在完善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地审核已投资建设的资金,以减少因不规范操作带来的风险。此外,政府还应对投资者的相关权益进行保护立法,并使用政府监管职能来更好地规范和监督投资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对于建设投资的公司来说,必须要完善收支平衡、回收资金等各项机制,从而构建出良好的收支平衡机制。这是因为,该措施是企业得以长久发展的前提,因此企业一定要给予充分重视。
        4 结束语
        社会的发展促使着城市的建设,让基础设施建设也引入了越来越多的投资商,这不仅是我国基础建设发展的契机,还让我国的相关部门和企业面临新的挑战。对此,政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转变政府在建设融资过程中的职能和角色,完善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监管各个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行为,从而推动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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