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娅芳
武汉市普仁医院 湖北 武汉 430081
【摘要】目的:探讨早期肢体功能训练在脑梗死患者护理中的应用。方法:选择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在本院收治的60例脑梗死患者,按抽签的方式,将其均分为常规组(30例)和观察组(30例),分别予以常规护理和早期肢体功能训练。比较并分析两组患者护理前后Fugl-Meye(FM)评分情况。结果:两与护理前相比,两组患者护理后FM评分均有一定改善,观察组FM评分明显高于常规组(P<0.05)。结论:对脑梗死患者护理中予以早期肢体功能训练,有利于促进患者肢体功能的恢复,对促进患者预后具有良好的应用意义。
【关键词】早期肢体功能训练;脑梗死;肢体功能
脑梗死属于缺血性脑血管疾病,是由于脑动脉堵塞,导致局部脑组织区域血液供应障碍,造成脑组织发生缺血性坏死,从而引起相应区域的功能障碍。主要表现为偏瘫、失语、视野缺损、恶心、呕吐、眩晕、步态不稳等,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故本研究主要探讨早期肢体功能训练在脑梗死患者护理中的应用,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研究对象及方法
1.1研究对象
本研究入选的研究对象均来源于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在本院收治的60例脑梗死患者,按抽签的方式,均分为常规组和观察组,每组30例。常规组男16例,女14例,最大年龄为66岁,最小年龄为34岁,平均年龄在(50.01±1.39)岁。观察组男13例,女17例;最大年龄为67岁,最小年龄为36岁,平均年龄在(51.54±1.26)岁。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在同期由同一医师进行血管内介入治疗。
对常规组患者给予常规护理干预,包括健康知识教育、生命体征监测、心理护理、饮食指导等。观察组患者在上述护理措施基础上予以早期肢体功能训练,具体护理内容包括:①体位护理 告知患保持平卧位,肩膀向前弯曲大约40°,外展50°,内旋15°。手腕背伸,手指呈伸展状态,在其手中放置一小卷海绵。指导患者伸展髋关节及膝关节,以此防止患者足下垂。在患者足外侧放置软枕或功能垫,避免患者下肢外旋。②肢体功能训练 护理人员需对患者患肢进行按摩,以促进患者患肢淋巴循环及血液循环,从而达到缓解疼痛与消肿的目的。指导患者床上进行趾、踝、髋、膝、肘、腕等关节运动,2次/d,15 min/次。
训练活动从卧位逐渐过渡向坐位,每次坐位维持在30 min左右。③握手训练 在患者健侧拇指上方放置患侧拇指,剩下手指进行交叉,健侧手对患侧手进行辅活动,向上方举起10分钟后放下,2次/d,20回/次。对于不能自主运动者,应进行肢体和关节的被动训练,采用外旋、伸展、外展等运动训练,从大关节到小关节。待患者肢体肌力恢复到一定程度后,要求患者每日需进行站立、步能、坐起平衡训练,其训练内容一定要从简到繁,控制运动量,避免过度疲劳。
1.3观察指标及判定标准
观察并记录两组护理前后患者FM评分。FM判定标准为:<50分严重功能障碍,50~84分明显功能障碍,85~95分中度功能障碍,96~99分轻度功能障碍。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20.0版本)进行数据分析,对本研究中所得的计量资料(t)进行对比,用表示,若P<0.05,则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本研究结果显示,护理前观察组FM评分(32.56±1.85);常规组FM评分(32.62±1.57)。两组组间指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护理后,观察组FM评分(57.83±2.85);常规组FM评分(45.08±2.35)。两组组间指标比较,观察组明显高于常规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18.905;P<0.05)。
3讨论
一旦出现脑梗死,应争取在发病4.5小时内进行静脉溶栓治疗,以通畅血管,改善脑供血,降低致残率。同时配合有效的肢体功能改善训练,对促进患者激励和关节活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有积极意义。因此,早期肢体功能训练对促进患者肢体功能的改善,提高预后有显著效果。
本研究结果显示,通过指导体位护理、肢体功能训练、握手训练等康复运动训练,能够加快患者康复进程,保证患者肢体功能的有效恢复,最终达到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的目的。张丽新文献显示,期肢体功能训练的研究组肢体功能恢复状态较好,日常自理能力以及活动能力相较于未接受早期肢体功能训练的对照组更强(P<0.05),充分表明早期肢体功能训练临床价值较高,对患者预后有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对脑梗死患者予以早期肢体功能训练,其护理效果良好,可有效改善患者的肢体功能恢复,提高其生活质量,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耿留珍, 冷静蓉, 李晓艺. 早期肢体功能训练在脑梗死患者护理中的效果评价[J]. 实用临床护理学电子杂志, 2019, 004(002):59-59.
[2]张丽新. 早期肢体功能训练在脑梗死患者护理中的效果及生活质量的影响观察[J]. 中国医药指南, 2020, v.18(03):286-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