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研究

发表时间:2021/1/7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20年第22期   作者: 石建平
[导读]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公益性项目,但因其“邻避效应”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石建平
        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  518081
        摘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公益性项目,但因其“邻避效应”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国家鼓励发展生活垃圾发电,环境影响评价中需重点对项目的选址、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重点评价,并结合公众参与调查收到的公众反馈意见,综合论证项目的可行性。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环评预防环境不良影响、促进协调发展的作用,严格把关、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法有序建设,对逐步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1生活垃圾组成
        生活垃圾主要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我国城市中,由于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习惯影响,生活垃圾中主要为有机物、塑料、纸类等。以上海为例,城市生活垃圾中,主要以有机物为主,其次为可燃物、有毒有害垃圾和无机垃圾等。随着上海市垃圾分类水平不断提供,有机物为主的湿垃圾、塑料、纸类、纺织物、包装物、木块等为代表的干垃圾和电池、废药品、废化妆品为代表的有毒有害垃圾得到有效分类。但由于湿垃圾处置设施尚未完全建成运行,故生活垃圾焚烧厂入炉垃圾目前仍以混合垃圾为主。
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废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焚烧炉烟气和垃圾贮存时产生的恶臭气体。焚烧烟气-烟气中主要污染物包括四类:烟尘、酸性气体(HCl、SOX、NOx等)、重金属(Hg、Pb、Cd、Cr等)和有机污染物(二噁英类)。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及修改单。恶臭气体如氨、硫化氢、臭气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2)废水排放标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3)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焚烧炉炉渣和焚烧烟气净化系统收集的除尘灰。焚烧炉渣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飞灰若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
3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污染特点
        3.1 焚烧烟气成分复杂
        焚烧烟气中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CO、HCl、HF、SOx、Hg、Pb、Cd、As等重金属化合物以及二噁英。垃圾中的含有氯、氟、硫元素的化合物燃烧分解为HCl、HF、SOx等,含碳化合物不完全燃烧形成CO,重金属(Hg、Pb、Cd、As等)元素形成各类重金属氧化物,含氯有机物不完全分解形成二噁英类有毒物质,此外燃烧时空气中的N2氧化形成氮氧化物,最终这些污染物进入焚烧烟气中。因此生活垃圾焚烧的烟气处理系统需要对这些污染物进行高效去除,以确保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影响。
        3.2 臭气源控制难度高
        臭气污染源主要来自进厂的原始垃圾,垃圾运输车在卸料过程中和垃圾堆放在垃圾储坑内以及渗滤液处理系统和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系统均会散发出恶臭的气体。为防止臭气外逸,需要将卸料过程、垃圾储坑和污水处理系统全部密闭,产生的臭气统一收集处理。
        3.3 垃圾渗滤液污染物浓度高
        焚烧厂的垃圾渗滤液主要产生于垃圾储坑,其特点是水质污染物浓度高且散发强烈恶臭,主要水质指标终CODCr、BOD5、NH3-N、SS浓度均较高,且含有重金属一类污染物等。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经验,垃圾渗滤液中CODCr浓度可达80000~10000mg/L,BOD5浓度可达3500~5000mg/L,氨氮浓度可达1500~2500mg/L。生活垃圾焚烧厂需要设置专门渗滤液处理系统,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纳入污水管网。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
        4.1 选址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为焚烧烟气、渗滤液的排放队外环境的影响。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等,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生活垃圾焚烧厂要符合上层位规划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并应在上层位规划中论证明确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厂布局和建设规模。
        (2)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城市建成区、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也不能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
        (3)根据正常工况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并作为未来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m。
        4.2 工艺要求
        4.2.1 炉型选择
        目前,世界上焚烧炉的种类较多,总体可归纳为炉排型垃圾焚烧炉、流化床垃圾焚烧炉和回转窑垃圾焚烧炉3种类型。
        4.2.2 炉温和停留时间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对垃圾焚烧炉的规定,焚烧炉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s,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以下。
        同时,考虑到二噁英在300℃~500℃温度区内会出现再合成的现象,焚烧烟气需快速实现热交换,降低烟气温度,避开二噁英再合成温度区间,同时控制进入布袋除尘器入口的烟气温度低于200℃,以保护除尘器滤料。
        4.3 源强估算
        4.3.1 焚烧烟气
        (1)烟尘。生活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分解、氧化,其不燃物形成了烟气中的颗粒物,主要由焚烧产物中的无机组分构成。颗粒物粒径10~200μm,并吸附了部分重金属和有机物。烟气通常在余热锅炉出口处,烟气中烟尘浓度约4400mg/Nm3。生活垃圾焚烧厂一般采用布袋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湿式洗涤塔”,去除烟气中烟尘。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经验,排气筒出口处烟尘浓度可低于10mg/Nm3。
        (2)酸性气体。垃圾中的氯或含氯塑料及类似制品燃烧会产生HCl和HF,垃圾中的含硫化合物燃烧产生SOx。生活垃圾焚烧厂一般采用“半干法+干法+湿法”工艺,去除烟气中酸性气体。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经验,排气筒出口处SO2浓度可低于50mg/Nm3,HCl浓度可低于10mg/Nm3,HF浓度可低于1mg/Nm3,其中采用湿法处理工艺的酸性气体出口浓度会更低。
        4.3.2 废水
        生活垃圾焚烧厂废水主要有高浓度废水、低浓度废水和生活污水。高浓度废水主要来自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厅冲洗水、引桥道路冲洗水等;低浓度废水主要来自纯水制备排水、冷却塔排水等。高浓度废水中有机污染物浓度较高且含有重金属,需要在厂内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生物法降解水中有机物和氨氮,再经过反渗透处理,方可达标排放。
        4.3.3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焚烧厂产生的固废废弃物主要是炉渣和飞灰。炉渣可以作为建筑材料实现综合利用,或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飞灰经过厂内螯合固化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结束语
        在土地资源紧缺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城市生活垃圾重要的处置场所,同时也是区域主要大气污染源。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严格把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了解生活垃圾焚烧工艺流程,掌握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污染特点,采取针对性的较强的污染控制措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工程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探析[J].环境与发展,2019,31(12):25-26.
[2]韩业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分析[J].节能,2019,38(05):146-148.
[3]赵慧敏.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及保护对策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9,31(03):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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