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风险点分析

发表时间:2021/1/7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20年第24期   作者:胡亚丽
[导读] 随着国家政策的改革,电力行业要求开放竞争性环节,供需侧竞争不断深化是大势所趋
        胡亚丽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有限公司  730050
        【摘要】:随着国家政策的改革,电力行业要求开放竞争性环节,供需侧竞争不断深化是大势所趋,发电量、电价和发电成本都将由市场竞争决定,火电企业的优势越来越弱,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亏损企业逐年退出市场是必然的,如何在确保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合法合规的退出,本文结合某发电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风险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债务人   破产重组   风险点
        一、火电企业现状
        2019年11月25日搜狐新闻刊登了一篇关于火电企业现状的文章,文章称:2019年下半年以来,电力投资企业出现了排队出售亏损的煤电资产境况,国投电力:一次性出售价值近百亿元的6处火电厂;大唐集团:1处火电厂关停,4处火电厂出售股权;国电电力:云南宣威火电厂破产;华能集团:1处火电厂破产,1处关停。火电企业的境况让人唏嘘不已,悉数其原因,火电企业步履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煤炭价格居高不下、电力负荷供大于求、经济下滑造成供电小时数骤降、环保、安全压力与日俱增、设备检修成本不断提高,而电费却在一降再降。据了解,2016年至2019年7月底,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已经累计亏损7.1亿元,2019年全年预亏3.6亿元,企业的维持靠拖欠的煤款和银行的贷款,该企业负责人称若债权人要求立即清偿欠款,企业只能宣告破产 。由此可见电厂上下游都是压力重重,开不了源,截不了流,其后果只能是逐渐的成为“僵尸企业”。
        二、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式
        僵尸企业不同于因问题资产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如果让一个运行良好的的企业去兼并"僵尸企业",其结果很可能是健康企业被拖垮。而银行持续不断地给"僵尸企业提供贷款,也有可能会变成"僵尸银行"。因此,当僵尸企业已无法通过市场调节来将其重新激活时,在不考虑社会效益等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其最好的解决途径便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最终的处置,一般包括三种: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那对于一个企业究竟该选择哪种破产方式呢,也是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状况来决定的。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因此,当企业法人具备上述破产原因时,可由债务人、债权人或清算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审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三、破产重整的风险点分析
        破产重整是利害相关人通过积极拯救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防止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帮助债务人摆脱经营困境、恢复营业能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程序申请,裁定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不得再行进行破产宣告。重整程序开始后,也不得再行启动和解程序。
        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总装机容量为30.9万千瓦,年发电量为16.5亿千瓦时,年供热量为600万吉焦,公司资本金4.74亿元,目前由母公司控股,其持股比例65.35%,截止2019年12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12.17亿元,负债总额33.02亿元,累计亏损24.65亿元,资产负债率271.51%。该公司已经达到了申请破产的条件,但该公司主要向该区域的重要工业和居民生活提供电力和热力,是重要的热源基地,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分析其债权,发现该公司普通债权28.91亿元中系统内债权19.05亿元,占比65.89%,其中母公司系统内债权18.78亿元,占比64.96%。综合债权现状和社会效益,该公司选择的是按照降低清偿率的方式进行破产重整, 由母公司作为该公司破产重整意向投资人,以债务清偿率为100%原则,将系统内外大额度债务尽可能债转股,小额度债务进行展期清偿的破产重整方案。管辖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单位在破产重整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风险点分析并采取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债务人的风险点
        在法院及该公司发布受理破产重整的公告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债务人的风险在于如何保证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如管理人可能不同意继续营业、供应商可能会停止供货(主要为煤炭)、正在施工的项目可能会被迫停止、职工队伍不稳定等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对此,债务人应一方面申请管理人同意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提前梳理必须保证经营活动的开支,争取将其列入正常开支或必要开支中;另一方面,向法院或管理人争取自行经营和管理财务,以便能合理支配供应商等债权人的财务费用;第三,做好舆情管控工作,积极应对各级政府、社会媒体、债权人以及职工队伍的反应,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导向,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二)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风险点
        1.债务人的义务
        为保证破产重整有序进行,该公司应当明确其义务并主动履行,其主要义务有:合作与协助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提供信息的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包括对抵押债权人在内的任何债权人的清偿均无效,已清偿的应返还。债务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在年末必须清偿民企逾期账款,但若此时向民营企业清偿债务,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将清偿行为予以撤销。撤销后,破产管理人有权将清偿的债务依法追回,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如破产管理人无法追回清偿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重整计划
        企业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制定草案,法院批准生效,制定的破产重整草案不具有可行性时,法院将发布招募投资人的公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破产重整草案,法院将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起监督作用,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因此,为保证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及实施,债务人或管理人在拟定重整方案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多方因素,平衡多方利益,合法合规地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多种方案,如债转股及注资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担保债权分年度偿还及其他普通债权偿还方案等。
        企业重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个别债权人出于自身利益而拒绝通过重整计划,而重整计划对该组债权人并无实质损害的情形下,《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法院的强行批准制度,在符合此规定的条件,债务人或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批准程序,裁定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3. 召开第一次债权会议
        该公司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部分债权人对清偿顺序提出异议,导致会议一度中止。因此,管理人应当明确表决组,并告知债权人债务清偿依据及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次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申报债权资料的审核
        在申报债权期间,由破产管理人接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资料,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该公司配合破产管理人核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申报的债权有:待定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经到期,可以申报;连带债务中,连带债务人的债权可申报;连带债务中,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可申报;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可申报;票据付款人请求权可申报;担保债权可申报;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可随本金一同申报。此时有可能出现债权不属实、债权有争议、无效债权、债权人或保证人重复申报债权等情况,该公司应安排专人配合管理人核实债权人的身份、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确保债权真实有效。
        5.正在履行的合同风险点分析
        对于该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出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未履行完毕合同,该公司应当协调管理人与对方当事人,争取双方正常履行合同,保证公司的运转。
        6.其他
        重整程序终止后,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如下行为是有效的:一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做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二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三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对这些规定该公司应当了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破产受理后,针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便使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人的权利行使都纳入统一的集体程序中,不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个别清偿获得满足而使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受损。
        四、结论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国家政策、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而陷入管理和经营僵局,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既肩负着社会公共利益又承担着社会经济效益的的重任,受限因素更多。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用法律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利益已具备良好的环境,破产企业应积极面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权衡各方利益,有效有序合法的进行破产程序。

参考文献:
《中国电力报》
《企业破产法》

作者简介:胡亚丽,1987年9月生,女 ,汉族 ,甘肃省庆阳人 ,大学本科,职称:工程师 经济师 职业资格证书: 注册造价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法律执业从业资格(A)研究方向: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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