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亮点与局限

发表时间:2021/1/8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20年24期   作者:  魏伟 朱进军 陈珊 叶珺
[导读] 医疗纠纷不仅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魏伟 朱进军 陈珊 叶珺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安徽 合肥  230601
         摘要  医疗纠纷不仅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影响正常的医疗环境,同时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沉重的心理和精神负担,甚至对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也产生威胁。我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较以前的法律法规有着诸多亮点:建立国家层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政府主导;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注重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强调医患沟通机制;强调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核心作用。但也尚存不足之处,应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制度,以便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更公平、公正、合法。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疗安全;亮点与局限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国务院于2018年7月31日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自《条例》出台以前,医疗纠纷的处理唯独可参照的法律依据仅有《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条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两个法规并不能涵盖医疗纠纷的全部范畴。从制度层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条例》出台前制度的缺乏
         (一)《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条款判定责任方法不科学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推定中,大多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进行举证。在医疗纠纷案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判定中,这样的规定对患方是有利的,因为医学的专业性太强,不可能让每一个患者做到自行举证被告方行为不当的程度。但与此同时,这样也增加了院方举证的难度。因此,这样的规定也会导致医生、医院作出“趋利避害”的举动,在救治的过程中,医方难免陷入是否及时救治和规避风险的两难境地。再者,并非所有患者都会配合医生的诊治,往往会有隐瞒病史、病情等现象的发生。
         这样看来,《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无疑还存在一定缺陷,虽然这样会保证患者的权利,但是却大大增加了医院的工作难度。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的局限性
         在《条例》发布之前,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可参照的法律依据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然而大多数的医疗纠纷仅仅是医患之间沟通不充分,患方的医学知识缺乏甚至受不良社会风气和舆论的误导,与医方产生纠纷,但是达不到医疗事故的程度,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没有充分的说明,因此这一部分的医疗纠纷处理起来就无直接法规可参考。
         二、《条例》的亮点
         (一)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体系
         2016年9月25日发布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强调环节质量管理和患者权利保护,突出风险防范机制,并且强化了监督管理体系及其法律责任[2]。本《条例》的颁布,切实健全了管理先导、防范为主,纠纷处理的体系。
         (二)加强政府主导,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政府是人民群众的“主心骨”,当重大医疗纠纷发生时,医患双方不再是争锋相对和彼此不信任的对立面,可以寻求人民政府的协调和处理,人民政府也有义务对两方的纠纷予以处置,并且当政府介入处理时,能在调动社会资源,启动应急机制等方面均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将医疗风险社会化
         随着《条例》要求从国家层面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患双方分别参加医疗责任和意外保险,从而将医疗过程中的风险社会化,这样一来医方在治病救人的过程中就不至于陷入是救治还是规避风险的两难境地,只有通过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才能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改善医疗机构和医生执业环境,从而推进医患关系朝文明和谐方向发展。


         (四)注重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引导公众理性对待
         《条例》要求新闻媒体在报到医疗纠纷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媒体作为第三方,虽然承担舆论监督之责,但任何预设立场或主观情绪都可能歪曲事实真相,造成民众误判。其实,刷屏观察动态和传播信息的同时,媒体还可以跳出事件本身的是非对错,思考怎样做医疗报道才靠谱。
         (五)强调医患沟通的机制,保障患者权利
         《条例》第十七和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充分的医患沟通是预防医疗纠纷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增进双方相互了解最便捷的手段,医患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治病救人,从而顺利达到共同目标。医疗机构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医务人员的沟通行为,养成良好的习惯,科学诊疗、合理用药、不过度收费,因此患方和医务人员就不会处在对立面,前者可能医学知识缺乏,因此也能更好的了解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配合诊疗,达到预期的疗效,即使遇到病情恶化,心理提前也有预期,不会因为一时难以接受而相互大动干戈。
         (六)强调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核心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有着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使命,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又有医学、法学和法医学等领域的权威,能够消除协商双方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增强了患方与机构讨价还价的能力。另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平衡了医患双方力量的对比,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使患方从心理层面上得到了平衡,因而在谈判的过程中能很好的控制双方的情绪,避免因心理失衡而造成的认识偏见和过失行为,让双方在和谐的氛围中协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最终能和平的解决双方的争议和分歧。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不足
         (一)配套政策不健全
         《条例》中建议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仅仅是鼓励医疗机构和患者参加医疗保险,而不是强制执行医疗保险政策。众所周知,行驶在马路上的汽车没办法保证不出意外,所以出台了交强险,但是谁又能保证精细入微的医疗过程中不会出现丝毫以外。目前人们对保险的意识虽然在逐渐加强,但这仅仅还是一个比例的问题,总还有一部分人在健康的时候是缺乏保险意识的。还有目前市场上医疗责任保险种类不够健全,缺乏多样化可选择的产品,可以开发诸如医疗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患者医疗强制保险、执业医师职业保险、患者意外事故保险等品种,多险种综合经营,平衡风险[3]。当前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显得尤为迫切。
         (二)缺乏对知情同意代理权行使的规范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此当患者具有行为能力时,知情权与隐私权到底该如何选择?“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概念界定不清晰,在实践中仍会引发很多问题,难免会导致医患纠纷频发、司法实践适用混乱的情况。
         (三)对医务人员的保护不足
         《条例》中仅第三条提到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而提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篇幅众多,甚至在法律责任中都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处罚标准,但是对于医闹等违法现象的法律责任只字未提。“医闹”不仅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阻碍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4]。
         四、几点建议
         (一)医疗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医疗纠纷赔付所依照的法规条文。
         (二)明确知情同意代理权的行使步骤、流程和规范,进一步预防纠纷的发生,也能在医疗纠纷处理时有法可依。
         (三)增加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保护措施,提高对医务人员的安全保障,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全身心投入到医疗卫生事业中。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2018-08-31.
[2] 陈阳,程雪莲,何中臣,等.《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亮点与局限[J].中国医院管理,2017,37(2):27-29.
[3] 徐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7(23):133-135.
[4] 陈一飞.“医闹”成因分析及法律规制研究[J].现代交际,2018(12):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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