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文本专门术语翻译的不一致

发表时间:2021/1/8   来源:《基础教育参考》2021年1月   作者:黄艳梅
[导读] 本文从法学视角分析了法律翻译过程中从源法系到译入法系时存在的“专门术语不一致”问题,并提出了从词汇扩展、改变译者的传统地位与运用回译手段等来解决问题。

黄艳梅     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30
【摘要】本文从法学视角分析了法律翻译过程中从源法系到译入法系时存在的“专门术语不一致”问题,并提出了从词汇扩展、改变译者的传统地位与运用回译手段等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法律 专门术语 翻译
中图分类号:G6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672-6715 (2021)01-201-01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法律翻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 1271 年《埃及—赫梯和平条约》 (Egyptian-Hittite Peace Treaty)。奈达曾于《翻译理论与实践》中指出《圣经》翻译的传统比任何一种可比的翻译均见长。 我国近代法律翻译的高潮始于洋务运动。我国法律于晚清开始西化,借鉴了大量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 甚至直接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 法国、 日本等移植了大量法律,法律翻译亦由此大量开始。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律翻译再次掀起了高潮。 
        从法学视角分析法律“专门术语不一致”本文所指的“法学视角”主要从不同法系和不同法律文化两方面来出发,从具体的个案分析着手,指出从源语到译入语过程中存在“不一致”这一问题的客观原因。
        一、从法系角度来分析。新中国不属于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法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陈公绰, 1993:30)。而英美两国属于普通法法系。由于中国与英美分属于不同法系,因此,在汉语法律专门术语与 英语法律专门术语上也就有不少差别。例如 Civil Law 这个词组在我国法律体系乃至在整个民法法系中主要是指与刑法或商法相对称的,作为一个独立部门的民法;但在普通法法系中,这样的部门法是不存在的。又如,财产法中的动产和不动产,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用词上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用“personal property”和“real estate”表述动产和不动产,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用“movable property”和“immovable property”表述动产和不动产。
        二、从法文化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翻译的困难常常在两种法文化碰撞时出现(Smith,1995: 180)。Smith这里所说的“困难”应该是包括法律“专门 术语不一致”这一现象的。举个例子来说,笔者前一段时间在总结“good” 一词在法律英语中的搭配及其含义”时,分析过美国法律中“good Samaritan”和“good Samaritan law”这两个词。著名翻译家Eugine A.Nida也认为,当直译会导致意义错误、形成语义空白或引起严重的意义晦涩等情况时,就应采取意译。 这个时候,正是意译的时候。有了把“good Samaritans”译为“见勇为”这个前提, “good Samaritan law”也就可以顺理成章的译为“ (美国的) 《见义勇为法》”了。然而还是不能精准地传达源语概念下所包涵的内容,因为在目的语下,根本就不存在good Samaritan这一概念。这种“不一致”是由于法文化不同使然。



        三、通过“词汇扩展”来解决法律翻译中“术语不一致”问题。意大利有个谚语说:“翻译者,叛徒也”。它是译者因不能尽现原作而发出的无可奈何的哀叹。然而,法律翻译者在不同法系间的语言之间来回穿梭,“创造性的背叛”有时是不得已的、是必须的。不过,笔者必须向大家说明的是法律翻译译者的这种自由不能是无限度的,即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在一定限度之内的,更何况译者的自由岂能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比较;通过“词汇扩展”来解决问题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四、通过“回译”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回译(backtranslation)又称“倒译”。回译是检查法律专门术 语是否一致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例如在制作涉外公证书的译文时,“未婚公证书”的标题应译为“Notarization of Being Single”。“未婚”不应译为“unmarried”。婚姻状况大概有五种情形,已婚 (married), 鳏居(widowed), 离异(divorced), 分居(separate), 未婚 (single)。Unmarried应该包括“divorced”, “separate”和“single”。 Unmarried 是个模糊概念。倘若将“未婚公证书”译为了“Notarization of Being Unmarried”, 在回译时就会发现不准确的地方。再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译为“withoutorwith limited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倘若将译文回译,便会得到“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结果。由此,译者会 发现译文中的瑕疵。正译应该为: “with limited or without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五、结语
        法律专门术语的翻译,像其它翻译一样,始于一种语言而结束于另一种语言, 所不同的是译者必须熟悉由源法系(sourcelegal system)到译入法系(targetlegalsystem)下的源语与译入语,必须熟悉大量相关法律专门术语。法律翻译中“专门术语不一致” 问题的存在是客观的,解决这一问题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翻译离不开法学、语言学与翻译理论的支持,它的繁荣需要三方一同为之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陈福康.中国译学理论史稿.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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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翠娥.论翻译实践和翻译批评中的“作者原意”.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2002(1).
[4]戎刿.该直译时就直译. 科技英语学习.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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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arcevic, Susan.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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