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366100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社会的提高,经济的不断加快进步,农民的收入也得到了了与时俱进的提高和发展,当前农民的收入的主要来源还是会受到农民的土地的制度的影响较大,这就导致农民的土地产权不够清晰,阻碍了市场机制对于土地资源的配置等问题,所以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农民收入受到限制的主要制约因素,所以当前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清除一切不合理的因素,所以本文就基于这样的背景下对农村土地制度与如何增加农民的财政性收入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期通过本次研究能够较大程度上的提高农民的收入,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财产性收入
引言
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大幅度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土地资源为农业、农村、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为农民增收致富开辟广阔的前景。
一、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持续增收的新的增长点
农民收入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即劳动报酬收入,是农民受雇于单位与个人,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农民工在非企业中的从业收入,二是在本地企业中从业收入,三是本地常住农村人口在外地的从业收入。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前景看好。近年来,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水平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等因素影响,农民土地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特别是部分地区农民收入的重要增长来源。如成都市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达到8%;东莞市通过让农民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经营,使农民财产性收入达到农民收入的21%;苏州市以土地入股开展股份合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收入已占到农民总收入的35%[2]。
二、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加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土地产权不够明晰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不同的法律对集体产权主体界定不同,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民法通则规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物权法规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导致集体产权主体虚置和不明确,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也受到种种限制,如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定的年限,土地的转让权只能在农业用途范围内转让受到限制,土地的抵押权和继承权缺失。宅基地方面,农民只被赋予占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
(二)土地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还没有建立
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要实现,土地必须能够入市并且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当前推行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极大地推动了农地的流转,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但农地在流转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限制。
(三)土地处分权制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按照土地产权理论,土地处分权指的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处置土地的权力,包括出卖、出租、赠送、遗赠、抵押等。土地处分权通常由土地所有者行使,在某些情况下可由土地所有者授权土地的使用者行使部分处分权。从法律规定上看,农民不能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民集体拥有土地处分权,但由于农民集体的虚置性、脆弱性,实际上拥有农村集体土地处分权的是各级政府,农民缺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的土地处分权,必然导致农民难以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
(四)土地流转权和收益权制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当前比较尖锐的问题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被限制而导致农民财产权益受损。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中是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存在,但这种他物权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的一种用益物权,农民不能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和城市居民。虽然农民(权利人)对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但由于农民房屋所有权赖以建立的宅基地使用权被严格限制流转,必然导致农民房屋产权交易受限。若房屋所有者在城市购房居住或在城市就业不想再占有这处宅基地,只能无偿退出宅基地而放弃作为集体成员应得的福利。
三、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利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使农民的各项土地财产权利保持长久不变,并进行确权颁证登记。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等,把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明确赋予农民,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农民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农民把土地折量入股,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农民根据股份享有明确的土地收益权。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明晰产权新的实现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维护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二)加快建立土地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搭建交易平台,发展中介机构,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建立健全农村社保体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积极探索土地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实现形式。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盘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取消宅基地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的限制,允许农民的住房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转让、抵押等。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研究确定入市类型,探索适合的入市方式,合理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带来的土地增殖收益。
(三)盘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鉴于目前宅基地“无偿无期限无价格”的低效利用现状,必须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针对目前农村出现的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问题,应继续通过“金土地”和“双挂钩”项目,将农民集中居住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有偿置换,其收益主要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在市域范围内将新型农村社区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以土地入股转移到重点镇和产业集聚区的方式使农民参与分红。
(四)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有别的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城镇的建设用地除公益性用地和保障房用地等外,采取的是有偿取得使用权、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市场化购置和转让的管理制度;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则采取的是自有土地自己使用、无限期使用但限制产权权能的管理制度。这两种不同制度必须改革逐步融合,关键是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
结论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事关城乡一体化建设,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只要坚持土地制度改革的市场化方向,让市场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完善平等的城乡要素交换关系,让利于农民,把增加土地财产性收入作为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的切入点和增长点,农民收入完全有可能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刘国臻,周翔.《论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制度障碍与克服》,《法学评论》(双月刊),2014(05):67-68.
[2]张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农村经济》,2014(11):1-5
[3]高志仁.《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城乡差距》,《经济科学》,2008(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