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自建房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析

发表时间:2021/1/1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5期   作者:陈冠儒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快速发展和个体经营活动日益剧增,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带动城乡居民自建房沿街商铺经济收益,在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衍生了大量个体经营活动场所,其中普遍以自建房作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为主,此类自建房合用场所体量十分大,由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政府部门消防监管有盲区漏洞,导致火灾隐患突出,成为了火灾事故多发频发场所之一,已严重影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广西防城港  538021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快速发展和个体经营活动日益剧增,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带动城乡居民自建房沿街商铺经济收益,在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衍生了大量个体经营活动场所,其中普遍以自建房作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为主,此类自建房合用场所体量十分大,由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政府部门消防监管有盲区漏洞,导致火灾隐患突出,成为了火灾事故多发频发场所之一,已严重影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做好自建房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社会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亟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自建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基本情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1.1自建房、自建房合用场所的定义
        自建房,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建造的房屋和建筑,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是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县镇级别的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大量存在。自建房合用场所,指利用自建房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
        1.2自建房基本情况
        在城镇化发展初始阶段,自建房作为传统建造主流方式,大规模广泛出现,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镇土地日趋紧张,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发展需求,各城镇不断加大国有土地使用规划配置,逐步提高拿地门槛甚至禁止自建房规划建设,导致自建房新增数量日趋减少,但现有存量、体量仍十分庞大。以笔者所在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为例,仅在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在册居民自有土地就有3万余户,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安置用地尚未统计在内。自建房主要有以下特点:
        1.2.1使用性质多样性
        目前笔者所在的防城港市大多数自建房不在局限于单纯居住使用,而是根据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和市场需求来用作经营活动场所,主要经营小型酒吧、网吧、餐饮店、旅馆、超市、幼儿园、建材、家具店、修理店、培训机构、仓储物流、加工作坊等,不仅有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还有生产储存场所,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业。
        1.2.2结构规模不一
        由于长期以来自建房建设规划审批提供设立统一的建筑图集和方案,土地规划面积不统一,且部分自建房为满足私人居住生活需求,擅自扩建改建,导致自建房建筑结构形式多样、规模不一,有的占地面积小至50平方,多达上千平方,楼层数有的是单层,高的有十几层。
        1.2.3合用场所居多
        当前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临街自建房,既为了满足户主居住需求,又为了增加收益,大部分自建房将部分楼层、区域租赁给第三方经营或自主经营,建筑使用性质多为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情况十分普遍。
        1.2.4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自建房在规划、建设、使用方面的监管十分欠缺,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当前仅有监管为住建部门对自建房规划建设上的审批、监管,而在自建房建成使用后的行业监管几乎为空白,以致自建房在后期随意改变建筑构造、使用性质等。
        1.3自建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目前,全国各地特别是县镇级别小城市和农村地区自建房大多作为合用场所使用,消防安全管理十分混乱,普遍存在火灾隐患,火灾风险较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小火亡人火灾事故也时有发生。
        1.3.1先天性消防隐患突出
        据排查了解,笔者所在防城港市的自建房,大部分自建房未经过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严格审批擅自施工建设,普遍存在违建、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导致自建房先天性安全隐患多,难以整改,如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同时自建房户主为增加自身经济收益,完全不考虑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擅自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原本住宅性质改成商住合用性质,加上户主及经营业主消防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在性质变更使用前按要求进行消防技术改造,造成大量先天性消防隐患,如无防火分区、分隔、未按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缺乏,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等。而且自建房建设时期多为城镇化发展初始期,建设使用年代比较久远,建筑供水管路、供电线路容量小、破损老化现象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自建房合用场所较大的火灾隐患。
        1.3.2消防安全管理缺失
        由于自建房合用场所经营主体基本为小型个体,经营和管理水平普遍不高,经营户边租边建、边经营边装修现象十分普遍,有的经营场所装修时完全出于自身喜好意愿和市场需求擅自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扩建、改建,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导致火灾隐患增多;且基本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日常用火用电随意性大,从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差,消防设施、器材保养不到位,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的防盗网,疏散通道占用督塞,安全出口锁闭等违法行为随处可见,近几年来,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带来火灾隐患也十分突出、时常引发火灾事故,消防安全管理现状让人堪忧。
        1.3.3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自建房合用场所的户主和经营业主基本为普通群众,多数没有系统经过甚至有的抵制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知识淡薄,防火意识差,缺乏逃生自救能力。
        1.3.4灭火救援难度很大
        由于自建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先天性火灾隐患突出,一旦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大,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影响民生,往往还会涉及到民事纠纷。
        2当前自建房火灾防控存在的问题
        2.1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乡镇(街道)、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和乡镇(街道)在日常工作中,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风险重点、难点把控不准,对普遍性、历史性风险认识不足,研判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在居民自建房这类火灾易发、多发、频发的场所和电器线路违规使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高风险环节消防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大、仍存在盲区,虽然各级政府、安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等频频部署开展“三合一”场所、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电气消防等专项整治工作,但在很多时候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责任意识不强,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消防网格化排查未能做到全覆盖,加上各乡镇(街道)基层组织未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导致在督促隐患整治工作成效甚微,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能形成闭环,以致遗患成灾。而且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针对性成效性不强,群众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意识能力差。
        2.2公共消防基础建设较为薄弱
        一是市政消火栓建设欠账较多、完好率不高。消防部门每年都对消防水源开展摸底排查,发现在一些自建房密集的老城区因受管网制约问题,市政消火栓缺额大,损坏率,且维护补建工作推进较慢。边远乡镇的消火栓建设更加得不到重视,消防水源覆盖率十分低,大部分人员居住密集、商业活动聚集等主要街道、区域消防取水、供水难的问题十分突出,极大影响了消防灭火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二是社区微型消防站未能实际建成运行。因人员、经费、场地等条件限制,很多社区微型消防站一直没有开展实际建设,有的虽已建成但未能实体化运行,未能建成一支灭早火、打小火的消防救援队伍。
        2.3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较为薄弱
        一是消防宣传力度不大。目前,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一直处于消防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各街道(社区)、行业部门消防宣传力度不大,没有结合各辖区各行业火灾防控重点、难点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忽视自建房火灾的消防宣传教育,没有设立固定的宣传阵地,消防知识、技能普及推广程度还有待加强。二是消防宣传教育方法不多、成效不明显。消防宣传教育普遍流于表面形式,宣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以发放宣传资料为主,互动教育、警示教育较少,且主要局限于各行业领域大方向的宣传,覆盖面窄、辐射范围小、公众受益不明显,消防安全知识薄弱,逃生自救能力差。
        3防控工作措施
        3.1推动消防责任落实,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压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织密基层火灾防范责任网络。政法委和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网格员消防经费保障,确保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得到落实,真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查,打通消防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各行业部门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部门消防管理规定,开展常态化消防检查和宣传培训。二是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健全行业监管、联合执法、联勤联动、信息共享的监管工作机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特色和火灾防控重点,推动地方立法建规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新机制新模式,研究推行基层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或授权机制,以解决乡镇(街道)监管手段单一、力度欠缺、成效不明显等问题。三是开展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评估。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开展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综合评估,重点对火灾隐患密集、火灾风险高、火灾事故多发的“多合一”场所、沿街商铺、老旧街区及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不托底场所、不放心区域和薄弱环节开展彻底摸底排查,深入研究火灾风险类别、防范监管措施及设防标准要求。四是发挥安委会、消安委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具有区域性、结构性特征火灾风险隐患的研判和管控,建立行业部门信息互通、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协调机制,不断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堵塞监管漏洞。协调公安机关推动公安派出所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组织乡镇(街道)“四所合一”力量和网格员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末端”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3.2夯实消防基础建设,着力提升社会抵御火灾能力
        一是加强自建房合用场所技防物防。发动自建房业主和经营户按照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改造,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提升火灾防御能力。二是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由地方政府围绕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区消防安全改造建设计划,清理影响消防车通行、救援工作展开等障碍设施,规范增设停车位,规范物业管理,对无物业管理的小区落实到街道、社区进行监管,防止失漏管控。并在城区居民巷道做好立牌标识,通过增设停车位或者错时开放机关单位停车场的方式,解决在交通干道乱停乱放和占用公共资源乱停乱放的问题。同时,加快完成城区市政消防栓的增建维修工作,改造老旧线路、建设公共电动车充电桩及停车位。三是加强基层消防队伍建设。由地方政府投入经费确保各社区按标准建成“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区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在“多合一”场所密集区域和老旧街区配备社区消防巡逻车,以便及时发现消除火灾苗头,确保第一时间灭小、灭早、灭初期,避免小火酿成大灾。同时,配齐配强边远乡镇专职消防队器材装备,确保实体化运行,提高乡镇抵御火灾能力。消防部门加强对乡镇专职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完善联勤联训、调度指挥、联合处置等机制,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将微型消防站、乡镇专职消防对纳入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进行实体化运行,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同时发动基层群众力量,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逐步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格局。
        3.3时刻做好救援准备,全力提升队伍整体作战能力
        一是围绕实战抓练兵。各级消防部门要坚持从“灭大火、救大灾、打恶仗”的实战需要出发,基层队站突出人员搜救、内攻灭火、安全防护等关键作战环节,重点针对居民自建房、沿街门店、“多合一”场所、商市场、仓储物流等火灾,不断强化实战化练兵和熟悉演练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灭火救援尖兵,强化灭火救援业务骨干培养,完善人才保留机制,培养出灭火救援业务精、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尖兵。二是强化装备提效能。基层队站围绕本辖区火灾风险及灾害事故特点,立足于保障本区域、增援辐射区的救援实际,深入分析装备建设短板,以灭火救援实战为牵引,以作战编程和装备配备标准为依据,分专业任务、分作战单元抓好车辆装备配备使用。建议区政府加大消防车辆装备建设保障力度,增强灭火救援作战效能。三是整合资源补短板。紧密结合辖区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现状,对于新型主战攻坚类装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充分利用、调动社会各类资源,弥补装备建设的短板,有效提升装备作战整体合力。
        3.4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由地方政府督促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创建、义务教育、普法教育、国民素质教育、城乡科普范畴,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全民大培训大演练工作,围绕普通居民、个体工商户、务工人员、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等重点群体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走进学校、医院等重点行业系统,走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等关键人群,走进社区农村、街道巷道等重要区域开展全方位宣传教育;通过火灾事故案例警示、地方特色方言宣传和上门“一对一”走访教育等方式提升宣传教育成效。协调区委宣传部门依托城区主要宣传阵地及各级主流媒体广泛开展深入人心的消防安全宣传,在政府和部门的官方微博、微信定期刊发消防安全提示,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和频次,不断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4结论
        综上所述,做好自建房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有利于推进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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