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分析

发表时间:2021/1/12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12月下   作者:杨雅琴
[导读]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让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全球变暖等字眼进入人们的生活中,习总书记也对节能减排做出了相应指导发言,鼓励人民鼓励政府进行节能减排。对于企业而言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显然是重要的一环,如何才能在法律中对此进行规制是本篇文章想要讨论的重点,通过法律对此进行规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对于能源和低碳经济的规制发展,让二者得以共生推动环保发展的同时也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江苏省镇江市中共句容市委党校  杨雅琴 212400

摘要: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让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全球变暖等字眼进入人们的生活中,习总书记也对节能减排做出了相应指导发言,鼓励人民鼓励政府进行节能减排。对于企业而言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显然是重要的一环,如何才能在法律中对此进行规制是本篇文章想要讨论的重点,通过法律对此进行规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对于能源和低碳经济的规制发展,让二者得以共生推动环保发展的同时也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低碳经济 市场经济 法学
        引言:
        低碳经济是西方国家针对于全球变暖等现象提出的全新改变,旨在通过降低碳排放使用清洁能源对环境进行保护并维持甚至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国际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因此也在法律方面对于低碳经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转变。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这一概念首先由西方国家提出来,在全球气候逐渐变暖和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大环境下产生,意指用更低的代价换的更多的经济,降低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自然资源的使用。低碳经济是一种新兴起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通过能源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提高能源的利用率解决清洁能源使用结构等问题,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的经济原则实现低碳发展。
        首先低碳经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但属于新兴经济发展方式的一种,因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仍存在空白,我国经济发展和低碳经济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差距而且低碳经济和能源发展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限制能源使用必定会限制低碳经济的发展,二者不是对立的正反面关系而是并蒂生莲,同时存在的关系。[1]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仍旧是以工业化发展为主,城市化脚步在逐渐加快,脱贫攻坚的重要时期,限制能源的使用和发展对于完全城市化并且不依赖工业作为主要经济模式的华南地区相对要求不高,但是对于西北、东北等地区仍旧需要发展重工业的情况下,能源使用量较大,低碳经济发展较困难。希望市场经济通过自身进行调整不具有可行性因此我国必须从立法和政策方面加快推动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变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的立法
        (一)构建形成全新的低碳经济发展框架
        在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中,低碳经济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同,正是如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清洁新能源的研发当中,节能减排构建低能耗新发展。我国在低碳经济的战略发展层面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更为落后,对于低碳经济没有形成明确的总体发展规划,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在有效的法律制度方面并未形成,也没有形成低碳经济的长效发展机制,对于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未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对于全国建设绿色环保的低碳经济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进行弥补。首先应当制定具有可实操性的长效经济发展规划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指示,结合全国经济总体规划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社会、新能源发展。其次应当加快科技发展,从根本解决能源耗费问题,加快对于清洁能源的研究和开发,进一步明确我国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目标并对于温室气体排放大的工厂企业进行整改。


最后对于已有制度还要出台相应的监督机制,不仅是在法律方面对于低碳进行规划更应当让人民对于低碳融入至生活之中,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并出台相应的监督、评价、考核体系能够调动当地政府对于发展低碳经济的积极性。[2]
        (二)加强产业政策法律化力度,推动低碳经济产业转型
        随着国家经济以及全球化的发展,低碳经济的推行成为必然之势,由于制度更新换代的不断出台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当从法律法规层面入手,出台新的鼓励性政策,引导人民、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共同努力推动低碳经济产业进行转型。降低绿色产业的征税可以促使更多企业选择发展绿色产业带来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但相应的方式并未纳入国家法治之中,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对绿色产业、绿色企业进行保护和规制。
        第一,对于低碳产业应当从政策方面进行引导和鼓励。对于已有的产业制度进行创新改变让更多的企业投入到低碳经济发展当中,调整高碳企业的产业结构,特别是重工业在国家GDP发展中的比重,逐步进行过度使清洁能源投入到企业日常使用当中;完善低碳产业的决策机制扩大决策群体。让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其中在保障了权威性科学性的同时还应当让更多的企业家参与其中才能保证出台的政策更具有实操性,避免出现外行指导内行的现象。[3]
        第二,顺应市场发展促使长效机制的形成。低碳经济的核心是对于能源的利用,减少高耗能源的使用增加清洁能源在使用中的占比,因此应当加强能源立法,对于能源供应的关注转变为对于能源管理和利用方面。对于矿物燃料引起的环境污染和酸雨等引起的环境污染应当更加关注,并对此进行相应的补偿;此外还应当转化能源法律行政化,让能源经济从政府管理的襁褓中获得新生放归市场,发挥市场经济对于能源发展的主观能动性国家只需实施宏观调控,确保低碳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价格,妥善处理不同群体对于价格产生的矛盾纠纷并在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调控能源在市场供求中的价格,避免价格虚高导致供求失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4]
        第三,加快财政金融立法,充分发挥市场的主观能动性。长久以来,我国对于低碳经济的管控都只是立足于行政方向,并未充分发挥市场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主体作用,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中并未形成激励机制,没有相应的立法保障,没有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对高碳排放企业进行抑制。政府应当加大对于低碳经济的资金投入并形成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用以维持低碳能源在市场中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税收体系并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在其中的作用。
        三、结束语
        经济的发展需要多方推动,将经济还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市场经济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让低碳经济和我国发展相融合,推动高碳排放的企业进行改革使用更为清洁的能源或转变企业发展形势,重新焕发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才是低碳经济出现发展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娜, 石磊. 低碳经济环境下的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研究[J]. 江苏商论, 2019, 414(04):123-126.
[2]王靖雯. 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分析[J]. 现代营销(下旬刊), 2020(02):253-254.
[3]李书颖. 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评《低碳经济的政策法律规制》[J]. 环境工程, 2019, v.37;No.255(09):217-217.
[4]王福波.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学思考[J].现代法学,2011(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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