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21/1/12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12月下   作者:詹雨涵 任文君 石晨 杨蔺
[导读] 在我国刑法规定体系中,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在司法中鼓励正当防卫,对不法分子一定程度上产生一定威慑作用。正当防卫也是防卫人在防卫限度内违法保护部分利益正当性的制度依据,该制度一直在完善,本文通过概述正当防卫的概念、立法的目的,其次,分析其中严重暴力犯罪、防卫时间以及防卫限度认定难点及其原因,以及提出一定的对其思考对策。

四川成都西华大学     詹雨涵 任文君 石晨 杨蔺   610039

摘要:在我国刑法规定体系中,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在司法中鼓励正当防卫,对不法分子一定程度上产生一定威慑作用。正当防卫也是防卫人在防卫限度内违法保护部分利益正当性的制度依据,该制度一直在完善,本文通过概述正当防卫的概念、立法的目的,其次,分析其中严重暴力犯罪、防卫时间以及防卫限度认定难点及其原因,以及提出一定的对其思考对策。
关键词:正当防卫;暴力犯罪;防卫时间;防卫限度
        一、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概述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上基于对于正当防卫的立法规定,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在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鼓励通过正当防卫违法阻却不法侵害,维护的是违法阻却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但是在使用正当防卫时也有一定限度,避免正当防卫的滥用,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面对不法侵害使用正当防卫时,如果超出一定限度作为防卫过当判定,并且要负相应刑事责任。在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和严重损害利益时,由于形势是不定的,被害人的心理状态也是无法确定的,所以在司法人员裁定时应当客观理性衡量。
        二、对正当卫认定的难点分析
        (一)暴力犯罪
        首先正当防卫是针对国家等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避免遭受不法侵害是使用的一种方法,其中不法侵害包括违法行为,并且也具有违法性,一般情况下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才能使用正当防卫,在特殊情况下也有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其相比于一般防卫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刑法》答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的需要具备一般防卫的前四个基本要件,并且要有法定的暴力,并且进行侮辱,期间也在没有得到警务人员的有效帮助,在那种情况下,对他们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还有力性才可使用。对于本款中规定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适用特殊防卫。其中的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规定太过于狭隘。于欢案中,在多名讨债人员对其和其母进行人身限制、精神和心理伤害,之后于欢濒临崩溃造成其情急之下用水果刀杀害催债人员。于欢与苏银霞(其母)被讨债人员造成的严重心理伤害和精神伤害,讨债人员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是严重的精神暴力,并没有对其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是严重的精神暴力并不比人身安全危害性小,精神伤害后天也可能发展到影响人身安全。所以对于特殊防卫认定,除了明确规定的几种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范围应该扩大,严重的精神暴力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精神和心理影响甚至导致危及人身安全。



         (二)防卫时间
        不管是构成一般防卫或是特殊防卫的要件中,时间条件是必不可少的要件。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包括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处于着手阶段并且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也包括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两个结束,不法侵害的行为、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进行中。若不法侵害属于预备阶段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时进行防卫的将属于防卫不适时。目前我国对于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确定尚不完善。上世纪的“粪坑案”中某妇女骑车遇歹徒要对她实施强暴,鉴于不能反抗,撒谎将其骗于粪坑旁,趁其脱衣服时将其推进粪坑,歹徒多次往上爬,妇女一直踩,使其彻底掉入粪坑淹死。在此案件中,会有人看似歹徒实施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妇女的行为将属于事后防卫,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司法人员在裁定的时候应该按照大多数人通常的情理来认定,避免用上帝视角,将自己放于防卫人的角度去思考。在上诉案件中如果妇女不踩歹徒,歹徒上岸了依然能继续实行加害行为,不法侵害就尚未结束,所以妇女的行为依然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司法部门在审理某些案件的时候,时间条件的认定也是正当防卫认定难点,对于时间的把握没有绝对的依据,对于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的认定就有意见偏差。
        (三)防卫限度
        在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限度条件是证明正当防卫不是非报复性的惩罚手段,不是放任的防卫,反而是受到一定限度的约束制度。如果在防卫手段、强度等方面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条件,就是防卫过当,但其是一个法定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与刘海龙因从口角纷争上升到持刀伤害。从案件视频看出的是于是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实际上并不一定如此,因为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刘开始对于进行砍伤,在于拿到刀后不断砍向刘,之后刘不断躲避,于继续追砍致刘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对于海明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因为刘砍于的是非要害部位,并且在于进行砍杀过程中刘已经逃避,于仍进行追砍,超出正当防卫范畴。但是在刘先越线非机动车道并且先进行砍伤的紧急情况下,不能确定于停止砍后,刘没有再伤害的可能。在当时的高度紧张的情况下,站在防卫人的角度客观理性的分析,于无法做出理性防卫的判断,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也是一般人可以接受的,所以于做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上述案例中对于于海明的行为是否超出防卫限度的认定就是难点之处,对于限度的判断应将法益和伦理共同运用。
        三、对于上述认定难点的对策研究
        对于特殊防卫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规定应该适当扩宽,在认定时应当基于一定的伦理,对于某些严重迫害身心的行为也应当酌情考虑,因为部分很有可能上升到危害人身安全的阶层。从客观的角度去衡量,在认定正当防卫时,站在防卫人的角度去还原、站在社会生活的层面去客观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在时间上和限度上如果一般人可以接受,那么就是正当防卫。在怎样正确使用正当防卫方面,我们应该共同思考、加强宣传和教育,不断去完善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
[1]季萍.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2020(2).50~54.
[2]杨洲.防卫限度的认定和出路(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3).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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