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智1 何颖岑2
1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 长沙 410000 2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 湖南 长沙 410000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与此同时,畜禽养殖污染也成为了当前农村环境的主要来源,如何从空间格局入手,优化畜禽养殖分布,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控制与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是各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株洲市天元区为例,通过对天元区地质特征、农业生产及畜禽养殖现状进行综合分析,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划定三类畜禽养殖区域,综合考虑具体实施情况,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以更好的改善环境品质、促进畜禽业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畜禽养殖区;株洲市天元区;区域划定;治理方案
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对保障消费者“菜篮子”供给、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更多的自发地单纯的面向市场需求自由发展,导致我国畜禽养殖业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加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普遍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并进入循环利用环节,导致环境污染。
为了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饮用水源、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建设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文重点研究株洲市天元区的现状,划定出畜禽养殖区域的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从而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
1畜禽养殖区概念
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了进一步落实该条例,2016年,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指南中明确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原则、标准和程序等。同时,各省下发了具体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总体将畜禽养殖区划分为三类区域,分别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及畜禽养殖适养区。但是,并没有对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范围进行具体规定。
因此,本文通过对条例、技术指南、《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各省颁布的污染防治方案等相关内容,分别对三类区域进行定义。畜禽养殖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设立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其中畜禽养殖场(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2天元区概况
株洲市天元区共辖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栗雨街道办事处、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马家河街道办事处4个街道办事处和群丰镇、雷打石镇、三门镇3个乡镇,2018年末,常住人口32.84万人,总面积315.62平方公里。
2.1地形地貌
规划区位于长衡盆地的中部。东西窄,南北长,湘江由南向北从东面纵贯全境。东部临近湘江及其支流的河谷地带,地势低平,海拔50米左右;西北部为沉积平原,开阔地向东北方向延伸;规划区边缘山、丘、岗林立,地势较高,整个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倾斜。
2.2水系特征
天元区范围内湘江自南向北纵贯区域的东部,流程49公里,成为水系主脉。湘江沿岸大小溪港多余条,天元区凿石港、陈埠港、湖田港、三门港等多条溪港从西向东汇聚湘江,另区内有大小水库若干,其中规模较大的水库有三门镇的杨柳水库。此外,湘江沿岸设有多个取水口,一、四水厂取水口位于株洲湘江上游段,二、三水厂取水口位于株洲湘江下游段。对于取水口周边,株洲市划定了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二级饮用水源保护范围。
3天元区农业与畜禽养殖情况分析
3.2农业发展概况
3.1.1农业用地
目前天元区以农业用地为主,占天元区总面积的57.76%。主要集中在群丰镇、三门镇及雷打石镇。
3.1.2农业经济
2018年天元区的农林牧渔生产总值为130261.7万元,其中农业产值为78839万元,占比60.52%,牧业产值43327.9万元,占比33.26%。说明天元区的牧业经济发展较好,是不能忽视农业经济的发展。
3.1.3农业化肥施用量情况
天元区农业生产中化肥投入量较大,在给农业生产带来较高产量的同时,对耕地质量以及区域环境带来较大影响。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达897.5kg/ha,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225 kg/ha,因此控制耕地化肥使用量,合理施用有机肥是天元区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3.2畜禽业发展概况
3.2.1畜牧业经济概况
畜牧业是天元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天元区畜牧业产值占全区农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3.26%。天元区畜牧业发展较好,畜牧业产值在4亿元左右。在天元区的畜牧业中,养猪业是排在第一位的,其产值占畜牧业产值的比重达77.75%。因此,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重点要对养猪场(规模化养猪场、养猪专业户)进行综合整治。
3.2.2畜牧业结构
2018年天元区以生猪养殖为主,其中生猪存栏量达到8.5万头,出栏量达到10.5万头。
2018年天元区畜牧业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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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畜禽养殖空间分布
根据天元区数据统计,2018年天元区各乡镇牲畜类规模化养殖户(猪存栏50头以上、牛存栏10头、羊存栏20头以上、肉鸡存笼100羽、蛋鸡存笼100羽、鸭存笼200羽以上、鹅存笼200羽以上)有564户,其中主要集中三门镇、马家河办事处、群丰镇、雷打石镇。
考虑在农村区域,畜禽养殖是继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后的第三大污染,主要有因养殖业发展引起的粪便污染;有机物、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水质污染;粪便发酵后产生有害气体引起的大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在畜禽养殖方面应重点对三门镇、马家河办事处、群丰镇、雷打石镇的养殖业进行综合整治。
3.3小结
通过对天元区的农业与畜禽养殖情况分析,天元区的农业用地所占比例较高,农业经济中除了农业发展外,以畜牧业发展为主。畜牧业主要包括了猪、牛、羊、家禽(鸡鸭鹅)、肉用兔、鹌鹑、肉鸽和狗饲养,其中牲猪饲养为主要饲养品种,主要集中在三门镇、马家河办事处、群丰镇、雷打石镇,整体发展较好。但是,从目前天元区的整体农业化肥施用量来看,远远超过了国家标准,因此合理施用有机肥是天元区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并且应该同时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重点要对养猪场(规模化养猪场、养猪专业户)进行综合整治,划定具体的畜禽养殖区域并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
4畜禽养殖空间区划
4.1确立基本原则
4.1.1依法区划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湖南省、株洲市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畜禽养殖空间区划。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1.2衔接相关规划
由于《湖南省生态功能区划》、《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株洲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2年)、《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7修订)、《长株潭两型社会示范区株洲市天元片区规划》(2013年)、《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总体规划(2017修编)》、《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总体规划(2017修编)》等相关规划是天元区畜禽养殖规划的重要依据,天元区畜禽养殖空间区划需与上述规划进行衔接。
4.1.3易于操作
区划尽可能与流域、行政等边界,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规划区等已明显界定的区域边界相一致,以便提高区划的可操作性和执法效率。
4.2明确区划标准
4.2.1畜禽禁养区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区域。城市建成区:城市、集镇、工业园区等现状城市建设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其他敏感区域(单独的小学、中学、科研院所、医院等)边界500米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于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流两岸离岸堤1000米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所有规划区边界500米范围内;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湘江干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4.2.2畜禽限养区
主要包括有城市禁养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湘江干流两岸1000米-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重点生态保护区:区域内生态功能较为重要,省级或者市级重点保护区域;上述禁养区外的其他禁养区边界外500米范围为限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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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畜禽适养区
天元区行政区除上述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
4.2空间区划
4.2.1畜禽禁养区
4.2.1.1城市建成区
天元区中心城区。根据《株洲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中的天元区建成区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划为禁养区;
雷打石现状镇区。根据雷打石镇现状镇区的位置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划为禁养区;
三门现状镇区。根据三门镇现状镇区的位置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划为禁养区。
4.2.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天元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为湘江,因此湘江两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4.2.1.3风景名胜区
天元区的风景名胜区主要有神农城、空灵岸、株洲航电枢纽位等,这些风景区的规划区边界500米范围内都划为禁养区。
4.2.1.4其他区域
根据天元区的近期建设计划,近期即将启动建设发展的项目有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杨柳湖景区等项目的建设,项目及周边500米范围划为禁养区。
上述4部分禁养区,主要包括了嵩山街道办事处、泰山街道办事处、栗雨街道办事处全境及马家河街道办事处、群丰镇、雷打石、三门镇的部分村庄,经计算得到天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116.41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6.88%。
4.2.2畜禽限养区
(1)规划区
雷打石镇规划镇区。根据《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总体规划(2017修编)》规划,其镇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划为限养区;
三门镇规划镇区。根据《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总体规划(2017修编)》规划,其镇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划为限养区;
(2)水源保护区外围区域
湘江保护区外1000米-2000米范围内;
(3)重点生态保护区
天元区西北部区域为长株潭绿心保护范围,是长株潭重点保护区,划为限养区。
(4)其他区域
上述禁养区外的其他禁养区边界外500米范围。
上述四部分限养区,主要包括了马家河街道办事处、群丰镇、雷打石、三门镇的部分村庄,经计算得到天元区的限养区面积为93.41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29.60%。
4.2.3畜禽适养区
天元区行政区除上述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主要包括群丰镇、雷打石、三门镇的部分村庄。总面积105.8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3.52%。
4.3畜禽养殖空间区划治理方案
4.3.1禁养区治理方案
4.3.1.1 禁养区重点治理项目
第一,对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养殖档案,严格控制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规模,确保养殖规模不扩大,污染物总量不增加;第二,通过关、停、转、迁等手段,逐步关闭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
4.3.1.2 禁养区重点治理对象及要求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猪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羊年出栏30只以上;蛋鸡年存笼500羽以上;肉鸡年出笼2000羽以上;水禽年出笼500羽以上的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词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釆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3)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半年内原则上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
(4)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饲养且经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的外,禁止其他一切畜禽饲养活动。
4.3.2限养区治理方案
4.3.2.1 限养区重点治理项目
第一,全面排查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无任何治污设施或治理无望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第二,严把审批关,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第三,对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养殖场提出限期整改建议,整改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部门登记。
4.3.2.2 限养区重点治理对象及要求
(1)限养区内逐年消减畜禽养殖存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猪年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年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年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年存笼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年出笼大于或等于50000羽;水禽年出笼大于或等于10000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限制新建和扩建猪年出栏50头至499头;奶牛年存栏5头至99头;肉牛出栏10头至199头;蛋鸡存笼500羽至20000羽;肉鸡出笼2000羽至50000羽的畜禽养殖场。
(2)限养区内无任何治污设施或治理无望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半年内实现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3)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对污水、废渣和恶臭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排污口应按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各场应加强对病死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与处置。
(4)在限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5)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应按国家和株洲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同时,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设计消纳量为每亩土地500-600千克粪肥。对无相应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半年内限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类便及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逾期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关停。
4.3.3适养区治理方案
4.3.3.1 适养区重点治理项目
第一,全面排査区域内的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第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有养殖场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进行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第三,对各养殖场提出污染防治要求,逐步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4.3.3.2 适养区重点治理对象及要求
适养区内现有的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笼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笼大于或等于50000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水、废渣和恶臭应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2003.01),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株洲市的有关规定,排污口应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志。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必须在半年内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由环保行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常年存栏量(下同)3000头及以上的养猪场,400头及以上的肉牛场,200头及以上的奶牛场,100000只及以上的家禽(鸡、鸭、鹅)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常年存栏量(下同) 3000头以下的养猪场,400头以下的肉牛场,200头以下的奶牛场,100000只以下的家禽(鸡、鸭、鹅)养殖场应编制登记表,其它种类的养殖场根据排污状况参照执行。同时,畜禽养殖场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一时难以达到设计规模的,可以实行分阶段验收。
适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核定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
适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国家和株洲市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5结语
近年来,我国畜禽业持续稳定发展,规模化养殖水平显著提高,保障了肉蛋奶供给,但养殖污染,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一大难题。因此,对畜牧业进行区域划分,对养殖场进行严格把控将有利于畜禽业的有序发展,有利于畜禽业的转型升级,从而达到治理区域生态环境的目的。本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通过对国家发布的畜禽养殖相关条例、技术指南及各省下发的通知、实施方案等内容,对畜禽养殖区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进行定义,并结合区域现状农业发展、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确立区划的基本原则及标准,从而将规划区整体划分为三类区域,并明确各个分区的重点治理项目,同时提出各个分区的具体治理方式及要求进行详细阐述,以更好的指导政府实施,推进畜禽养殖区的划分,加速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从而达到使农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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