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雅
(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北京市 100000)
摘要:“除了知情权以外,不知情权也应该被尊重,第二个的价值还要更加大。它意味着高尚的灵魂不必被那些废话和空谈充斥。信息过多对于一个有着健全心里的人并不必要”。[[[] 赵玉桥,何琳:《从“不知情权”看信息时代信息的有效传达》,《今传媒》,2012年第11期,27页]]索尔仁尼琴1978年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上提出了“不知情权”的概念。
四十年后的今天,“不知情权”并没有的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自麦克卢汉 1964 年提出“地球村”这一概念的48 年间,人类对资讯的利用和掌控已经达到了空前的状态,尤其是第五媒体——互联网的产生和普及,迅速把人类从信息匮乏时代拽入了信息爆炸时代。我们每天都没来自四面八方的各种消息所充斥,网页弹窗就是一个缩影,只是很少有人能意识到这一点。就算有少部分人意识到了,也会因为从众心理、沉默的螺旋效应而随波逐流,久而久之,网页弹窗被当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常态。
一、网页弹窗对用户“不知情权”造成侵害的表现
尽管在web3.0时代,我们已经有了很大一部分主动权,从被动地告知信息到主动地获取、传播信息,完成了从“用户”到“受众”的转变,然而现实情况是:用户看似受众成了主导,但实际上,相比于媒介组织而言我们还是处于被动方,用户的权益也无法得到充足的保障,通过网页弹窗这一传播手段就可窥一斑。
(一)影响用户的上网体验
网页弹窗对受众“不知情权”造成最直观的侵害就是影响了用户的上网体验。
所谓上网体验,就是通过上网活动所得到的身心感受,或满意或不满,或愉悦或反感,也可以是对某项技术的反馈,如VR技术和AR技术。本文说的是指网页弹窗带给用户的身心感受。
(二)身心健康受到影响
信息过剩严重侵害了受众正常获取信息的权利,从而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甚至引起疾病。在百度中搜索“信息焦虑症”这一词条,会得出这样的描述:“假如一个人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受到了很多纷繁复杂的信息,来不及消化和吸收,超过了自身的接收能力,便会造成一连串的紧张和焦虑。”医学博士李光辉认为,一些被人们称为“网络综合症”、“手机强迫症”等颇有时代色彩的精神疾病,实际上都是过量的信息带给人的焦虑不安的表现,在没有网络的古代,自然也就没有这种疾病名称。
如果说网络信息会对用户心理造成影响,那么消耗精力、引发疾病这一负面影响就是对用户身体造成的负担了。
比如“筑波症”,发现于日本。容易得病的人群是生活在都市里的科技工作者,他们焦躁不安,压力很大,经常忧虑,莫名烦躁。可能我们在生活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信息过载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如眼睛干涩、心慌烦躁等等,也许一个弹窗还不足以构成影响,那么一个上班族一天都要面对电脑,加上工作压力,偶天盖地的网页弹窗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可想而知了。
(三)过度关注他人隐私
将隐私权作为法律权利的探讨始于1890年的美国。那时候,美国迅速进入工业社会,信息产业开始发展。在国内,《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生效的一部关于隐私权的专门法律,显示了我国对于隐私权愈加重视的情况。不过,虽然隐私权在法律上有了依据,但这个光怪陆离的网络大世界里,保护隐私权仍然寸步难行。 [[[]王留彦:《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商业时代》,2012年第7期,110页
]]若新闻媒体过度放大某类信息,过于夸大受众的“好奇心”和“窥探欲”, 其所展现的必然是一个病态的社会和病态的媒体,网络公众话语权的过度介入,使得“不知情权”的保护路漫漫其修远兮。
二、网页弹窗对用户“不知情权”造成侵害的原因
(一)商业化的推动
广告是网页弹窗中的大宗,就算表面上不是商业广告,但点进去之后绝大多数也有着明显的商业目的。佐克曼是弹窗广告的发明人,他说:“互联网是以广告为基础的,用户的隐私经常被侵犯,发展模式并不理想,网络的原罪是广告,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今天网络的堕落状态。”
由此可见,商业化的推动是网页弹窗兴盛乃至泛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广告商出经费,互联网从业者从中获利,而用户却要承受“不知情权”被侵害的结果,这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我国媒体实行事业化单位企业化经营,媒介组织既要做正能量的传声筒,又要兼顾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其次,媒介的不断发展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传媒的总体趋势是不断获得发展,向前进步,但另一方面,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各种大小网站使竞争更加激烈,一些老牌媒介,特别是正统媒介陷入了尴尬的境地,长江后浪推前浪,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使本就举步维艰的媒介组织更加难以生存。
(二)技术的滥用
弹窗有很多种形式,主要有普通弹出式、定向性弹出式、强制弹出式等,普通弹出式的推送时间是特定的,有规律可寻,如网页、流动媒体等;定向性弹出式是指用户访问特定的网址时弹出广告窗口,是有受众群体的;强制弹出式又称为艾普弹窗形式,主要有?DNS劫持形式和会话劫持形式(TCP弹窗) 。
除了商业类“广撒网”的广告弹窗,一些诸如“猜你喜欢”、“为你推荐”的个性化弹窗推送也比较常见,这一类弹窗便应用到了算法设计。算法设计是大数据背景下,基于海量的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为用户推送个性化的消息,有明确的指示性和目的性,这类个性化推送相较于广告弹窗而言,对受众更加有吸引力,但这并不代表着受众的“知情权”就得到了满足,相反的,大量同类的信息如山呼海啸一般喷涌而出,会让用户产生逆反心理。
(三)“被迫使用”与“未被满足”
使用与满足理论是从受众(互联网领域即用户)角度出发,认为受众的接触媒介是基于个人需求进行的,强调受众的能动性,推翻了受众被动论,在这一角度上来研究用户接触媒介的目的和哪种需求得到了满足,来表现大众传播带给人们行为和心理上的效用。这一理论降调受众的地位,并没有一味地为传媒组织放行。
用户在进行上网活动时,很大一部分是主动搜索和主动浏览,而网页弹窗这一形式却是不论你想不想知道,都会主动送上门来迫使用户浏览,如果你并不想知道这一信息,那么你的“使用”不但没有被“满足”,“不知情权”还被侵害了。?
(五)沉默的螺旋效应
对于网页弹窗,想必大多数人都持有反对态度,但是却很少有人站出来提出这一问题,好像这是一件理所应当的事情,这就涉及到了沉默的螺旋理论。
例如,某一位对网页弹窗产生了厌恶心理的用户想要提出抗议,然而发现身边的人都对此不以为然,出于从众心理,怕受到群体孤立,便也接受了这种形式的传播。久而久之,大家都认为这是一种传播的常态,不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三、关于网页弹窗对用户“不知情权”造成侵害的解决措施
(一)以满足知情权来矫正不知情权受到的侵害
美国记者肯特·库柏最早提出了“知情权”的概念,首次提出时间是1945年。为了反映当时美国的政府权利不断增大的情况,他支持民众要求自己的“知情权”,以至于收入宪法中,以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存在。
“民众对当局所掌管的国家要事、社会生活和其他事物的了解或者告知,即政府在管理民众和发挥职责的时候,散播正确的消息,特别是符合广大民众利益的消息,民众都有权力去理解和表达观点,这是政府的义务所在。”这是一种防
止国家权力单方面膨胀的重要方式。[[[]赵玉桥,何琳:《从“不知情权”看信息时代信息的有效传达》,《今传媒》,2012年第11期,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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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把“知情权”与“不知情权”分开来看。相反,两者同属一个体系,共生共存。满足“知情权”不一定要以“不知情权”为代价,这不是一个必要条件,而是一个能否把握好“度”的问题。只有更好地满足了“知情权”,同时又不侵害“不知情权”,才是一个良好的媒介环境。
(二)传者应当做表率
过度的侵犯用户的“不知情权”不仅会给用户带来困扰,会造成媒介的公信力下降,不利于媒介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导致“新闻像谣言,谣言像新闻”的尴尬现象。而媒介组织作为信息的“把关人”,应当做表率,不能不加考证就扩散谣言,不能为虚假新闻助长气焰,要保持中立,公平公正,才能保护受众的“不知情权”。
(三)用户要提高媒介素养
李普曼于1922年在著作《舆论学》中提出了“拟态环境”的概念,我们生活在媒介营造的媒介环境里,并非真正的社会环境,就好像是在山洞里的人,看到的只是篝火的影子。所以,面对网页弹窗的侵扰,用户应当提升自身的素养,以提升对冗余信息的抵抗力,比如学习一些传播学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表别良莠信息的能力,虽说这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对“不知情权”的侵害,但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
除此之外,受众也要培养自己的节制意识,学会过滤输入的信息,对媒体制造的信息烟尘说“不”。所谓节制意识,一方面是节制输入,即删选信息来吸收;另一方面是节制输出,作为公众,也应该承担一部分义务,不把毫无意义的信息没有节制地散布到网络上,这样与那些猖獗的弹窗广告有什么区别?一旦冗余信息数量下降,那么弹窗广告便会显得很突兀了,这是一种长期实行才能得到成果的方法。
人类的传播系统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并不是简单地区分为受众、传者、政府,他们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且循环往复。只有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坚持节约资源、有益身心、维持社会稳定的发展模式,才会获得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媒介环境。所以,作为受众,用户在上网活动时也要注意自身的言语和行为,尽可能地减少信息污染。
(四)政府加强监管
相比于过去信息闭塞的时代,信息时代消息的收集、传播和接受等更需要被监管,如消息发布的匿名性一方面为人们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保护,有利于人类不断前进,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养分,但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优点而忽视了缺点。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也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如前文提到的网页弹窗的不良影响,会导致人们幸福指数下降,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信息富足与信息贫乏成为一对同时出现的怪胎,这时候就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为信息的传播保驾护航。比如著名的《反垃圾邮件法》,其中的经济赔偿就是一个有效的措施。
此外政府还应着手培养公众的媒介素养,一味的拦截并不能根本地杜绝不良信息对用户的侵扰。传媒环境是一个整体,要想更好地保护用户的“不知情权”,还需传者、受众、政府以及社会各方的协同。
结语
很多时候,我们不需要知道那么多,知道的太多反而会带来困扰。面对信息世界纷繁复杂的信息,作为用户要提升媒介素养,学会甄别和取舍;政府应当重视起来,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立法;而作为传者,更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在弘扬主旋律的同时不断研究拦截垃圾信息的技术,以便更好地满足用户的“知情权”和保护用户的“不知情权”。从目前来看,“不知情权”的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媒体、用户和政府多方的共同努力。
[1] 赵玉桥,何琳:《从“不知情权”看信息时代信息的有效传达》,《今传媒》,2012年第11期,27页
[2]王留彦:《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商业时代》,2012年第7期,110页
[3]赵玉桥,何琳:《从“不知情权”看信息时代信息的有效传达》,《今传媒》,2012年第11期,27页
姓名:高雅 出生年月:1996.4.12 性别:女 民族:汉 籍贯:辽宁朝阳 毕业院校:中国传媒大学 毕业专业:新闻与传播 学历:硕士 工作单位:中国传媒大学 职称:无(学生) 研究方向:口语传播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