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法治化分析

发表时间:2021/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6期   作者:郝娜
[导读] 摘要:目前工程队正在全国各地修建铁路,以改善城市交通网络,增加交通流量。
        陕西西韩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5400
        摘要:目前工程队正在全国各地修建铁路,以改善城市交通网络,增加交通流量。与此同时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法治化也应扎实进行。本文分析高速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法治化问题,并提出发展对策,需面向铁路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招投标监督法治管理,有效地消除投标中的腐败现象。
        关键词:法律体系;协同协作;监测机制
        引言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的自然产物,“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进行招投标是维持市场良性运作的先决条件,实现法治化监督。建立一个“诚信”的商业环境,不仅确保高速铁路招投标活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而且也是预防腐败和控制廉正风险的有力措施。
        一、高速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法治化问题分析
        (一)现行法律体系法律效力有限
        《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法》主要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所起到的法律效力是非常有限的。《铁路法》作为铁路行业的专业领域性法律,没有规定监督和监督建筑项目招投标的权力,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邀请书的条例,例如“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执行条例”和“铁路建设临时问责措施”,这些法规是在前铁路局行政和业务职能一体化的背景下制定的,虽然在铁路公司改革之后,这些法规仍然有效,但其适用性不佳,内容需要做调整修订。此外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是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力客观上是易腐的、扩张性的和掠夺性的,因此,有必要对监督者起到有力的限制作用,但实际上目前还没有关于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的问责机制。
        (二)管理缺乏协同协作
        我国的铁路由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组成,铁路管理机构包括国家铁路管理局和地区铁路监督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地方铁路的招投标工作。但是,目前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没有任何合作机制,可以为高速铁路建筑项目招标。铁路公司对铁路工程项目投标的行政监督,对各机构的监督在检查、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方面,没有建立合作机制,也没有充分利用各种监督模式的优势。铁路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活动,这是出于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一般公众有权监督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公众获得监督的机会有限,根据现行法律,公众可以通过举报与公开招投标有关的犯罪来参与监督,虽然投诉也是一种正常的监督形式,但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通过举报进行的监督是有限的,仅限于知悉或了解《招投标法》的自然人或有关组织[1]。
        (三)事先和事后监督不足
        对铁路项目招投标的事先和事后监督不足,主要反映在投标小组没有按照上文规定的监督程序向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上,这导致了监督工作的延误,监督当局无法制定准确的监督计划,容易造成被动和事后监督,也就难以实现同步的监督。事实上事后监督,即授标后的监督是缺失的,无法监管公司在授予合同后的违规行为,容易发生的违规行为有阴阳合同、分包合同、任意变更工程、恶意建筑索赔,严重扰乱了工程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高速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法治化发展
        (一)对法律体系进行调整修订
        高速铁路工程往往涉及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另外还关系到多个企业和个人。有关建筑单位应始终遵守招标法和条例,并积极配合有关管理当局的检查,这是高速铁路工程项目顺利运作的重要先决条件。

高速铁路建设当局支持并配合政府打击非法和不可信的招标活动,并实施相应的制裁措施,将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与企业管理人员的信誉挂钩,并将其视为投标过程中的重要评价因素,这有助于有效限制公司招投标行为,从而优化道路工程投标项目的内部环境,使高度铁路工程投标市场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监督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规章、条例和文件。现有的立法有《公开招标法》、《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公开招标法》包括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计划、铁路工程招投标执行条例、关于拟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规定,使得投标通知和新闻发布的管理计划能够规范进行。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铁路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临时措施,评估铁路建设工程和评估专家管理措施。《铁路法》的修正案应明确规定铁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人和监督权,以及各控制方的赔偿责任限额。运输部应审查原铁路部关于铁路建筑项目招标的条例,例如《铁路建设投标执行规则》和《铁路建设临时问责措施》,以便为监督铁路项目招投标提供一个准确的法律基础,保证在建设铁路工程方面的透明度,实现开发铁路工程的连续性。
        (三)建立多层面协作和监测机制
        就行政监督当局的义务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滥用监督权力构成刑事犯罪。前铁路部制定的《铁路工程招投标执行条例》,规定铁路施工招投标监督员必须对其欺诈和疏忽监督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2013年开始了铁路管理和行政改革,运输部起草了铁路建设招投标管理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国家铁路管理局拟订的《铁路建设投标管理暂行措施》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明确规定监督管理当局在管理方面有违规行为或有监督缺陷应承担的责任。近年来,城市间和二级铁路建设局已逐步从铁路总局转移到地方政府。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一项关于改革铁路投资融资系统以加快铁路建设的意见,其中指出,铁路建设中的产权、经营和社会资本投资促进已经自由化,能增加铁路建设中的社会资本投资。根据这些观察结果,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建设城市间的二级铁路,铁路管理当局应向工业界提供指导和协调,提交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城市间和二级铁路项目建议书,并公布有关的协调指导文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建立一个良好的协调机制,以便充分利用每一种监测方法的优势。投标管理机构应领导和建立一个信息网络,以便在铁路建设项目上与检查机构、人民法院和公众进行监督和合作,利用这些机构的优势,执行正确的监测方法,相互协作并建立多种监测系统,从而形成多层面监测和协作机制。
        (三)做好事前和事后监督
        就事前监督而言,第一是监测招标项目,工作人员需审查是否对招标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审查项目预算和设计文件的有效性以及筹资估计数的准确性,审查是否存在资金缺口,以及是否能够及时提供工程建设资金,要保证资金来源充足,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投标后顺利实施项目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是对提出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投标书负责,投标的理事机构应遵守相互监督和相互控制的原则,保证内部控制系统的完整性、组织结构的科学性、评价小组成员之间的合理分工以及有关组织遵守相关的招标制度,这些都需要得到全面审查。就事后监督而言,投标结束后,财务人员应参加签署合同文书,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往往不一致,也没有严格规定合同条件,这容易出现法律和条例要求、合同责任和处罚、清算方式和付款程序不明确,给合同的执行造成困难。因此,财务人员必须参与合同的签署,以保证合同签署过程中所规定条件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合同监督合法性和可行性[2]。
        结束语
        铁路项目招投标方面的问题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威胁,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公共部门的社会信誉,严重破坏了竞争激烈的市场秩序,导致工程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稳定。为此需改善法律制度,建立监测、协调和问责机制,加强事前和事后的行政监督,为铁路项目建立一个法治监测系统。
        参考文献:
        [1]王红艳.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风险与优化措施[J].现代国企研究,2019(12):366+368.
        [2]刘卫红.高速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法治化的路径分析[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9(07):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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